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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守纪律 规范言行 ——20世纪40年代,山东抗日根据地的廉政建设二三事
来源:中国档案报 作者:特邀撰稿人 江 心   2024-08-10 10:11:03

  全面抗战爆发后,山东党组织领导广大人民进行了艰苦卓绝的抗日斗争,先后发动武装起义,建立根据地,建设抗日民主政权,赢得了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

  1940年7月,山东省战时工作推行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战工会”)成立,标志着山东省统一的抗日民主政权正式诞生。8月,省战工会颁布了根据地宪法性质的文件《山东省战时施政纲领》,其中将“力戒浪费,严惩贪污分子”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求全体党员干部严守组织纪律,规范自身言行,防止作风和腐败问题发生,以免损害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与此同时,山东抗日根据地还制定出一系列政策措施全面加强廉政建设。

  加强廉政教育 反对铺张浪费

  山东抗日根据地非常重视党员干部的思想作风建设。1940年11月11日,省战工会主任黎玉在全省行政会议上提出,“新民主主义的政权要有新民主主义的作风”,“新民主主义作风就是廉洁奉公的作风、坚持艰苦的作风”,并强调“新民主主义的明显标志,就是廉洁化”,号召“民主政权的干部要廉洁奉公”,“要能过艰苦的生活”。

  为了加强党员干部的教育工作,1940年底,中共中央山东分局发布了《关于宣教工作的指示》,依据党员干部的职务等级、文化程度、工作任务等,对教育培训内容、方式进行具体划分,设置了多种学习制度和考核方法。据统计,自1938年11月至1945年抗战胜利,山东分局党校相继举办了7期短训班,培训党员干部1400余人;举办了4期整风学习班,培训地县级党员干部800余人。1940年,山东抗日军政大学也分两期为地方和部队培训干部,第一期2670名,第二期2524名。这些培训重点强化了以马列主义、党的方针政策、党风廉政知识为主要内容的教育,为根据地开展廉政建设奠定了思想基础。

1941年9月,山东省战时工作推行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厉行节约减发一个月菜金的通知》(部分)。

  山东抗日根据地在对党员干部进行廉政教育的同时,还大力提倡简单朴素的作风,反对任何形式的铺张浪费。山东分局和省战工会多次作出关于机关团体进行生产节约运动的决定,要求各单位尽量节省各项开支,严防贪污现象发生,尤其要注意干部中的腐化现象。另外,还号召各机关工作人员要定出省吃俭用计划,其主要内容为:日用品要尽可能用国货、土货,同时讲求节省;在购置物资时,尽可能力求价格便宜;执行集体吃饭制度,注意保存剩饭,并做到自磨自做自食;管理员要经常监督伙房对粮食、柴火、油、盐、菜等使用情况。由于抗日民主政府的积极推动与提倡,“简单朴素、勤俭节约”在山东抗日根据地蔚然成风。1941年9月,省战工会还发布了《关于厉行节约减发一个月菜金的通知》,其中规定减发菜金的办法是:“在十月份内减发半个月,十一月份内减发半个月,两次共为一个月,以便陆续生产逐渐节约。”

  实施反贪条例 打击腐败行为

  为使廉政建设工作更具操作性,同时还能有力地打击贪污腐败行为,山东抗日根据地相继颁布了一系列规范财政收支、惩治贪污腐败的法规制度。

  1940年11月7日,省战工会作出《关于统一财政之决定》,其中规定:“凡各项税收、田赋、官产、逆产、行政罚金、募捐等款项一律规定为公家收入,非经每个地区最高政权及财政负责人允许,概不得动用。各级行政费、群众团体补助费,每月开支按规定编造预算,经该地区审核机关审核批准后,由该地区最高行政机关指定某种款项内拨用之。各级金库收到缴解款项,随时发给收款单据,支款对照支票(或电文)付款。各级财政机关金库要建立收款单据和支票制度,并保证所有收入交金库保管。无预算之机关、部队,不得随便开支。”其中还明确指出:“凡各级机关部队团体人员,如自收自用、贪污浪费查有证据者,各级审核主管人及金库主任有权向司法机关提出控告。”

  12月3日,山东抗日根据地又颁布实施了《山东省惩治贪污暂行条例》。该条例针对各级行政机关及公营企业所有工作人员规定:“克扣或截留应发或应交财物者;买卖公共用品,从中舞弊者;盗窃或侵吞公家财物者;强占强征或强募财物者;意在图利,贩运违禁或漏税物品者;擅移公款作为私人营利者;违法收募税捐者;伪造或虚报收支账目者;勒索敲诈招摇撞骗收受贿赂者;为私利浪费公用财物者,皆以贪污论罪。”并按所贪污数目的多少及产生影响的大小制定出惩处标准:“(1)贪污财物在五百元以上者,处死刑或五年以上之有期徒刑;(2)贪污财物在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者,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3)贪污财物在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者,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有期徒刑;(4)贪污财物在一百元以下者,处一年以下之有期徒刑。”

1943年8月1日,山东省临时参议会公布实施的《山东省惩治贪污公粮暂行条例》(部分)。

  针对根据地党政军民的生命线——粮食,山东抗日根据地制定出专门的反贪条例。1943年8月1日,山东省临时参议会公布实施了《山东省惩治贪污公粮暂行条例》,将贪污公粮的行为明确为:盗卖或侵吞公粮者;擅行向群众募集、加征、或以其他不正当方法浮收自肥者;伪造或私自涂改粮票者;以粮票交换物品自肥者;查获偷运之粮食,不据实报告者;浮报浮支及伪造账簿单据自肥者;以其他任何方式冒领或克扣公粮自肥者。针对以上贪污行为制定的惩处标准为:“一、贪污公粮在五百斤以上者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二、贪污公粮在三百斤以上不满五百斤者,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三、贪污公粮不满三百斤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按其贪污粮食数目二倍处罚。”

  山东抗日根据地建立的这一系列廉政制度,一方面使各级政府和部门在具体执行中能够有章可循,另一方面也约束、限制了某些不法行为。因此,这些条例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腐败现象的发生,有效维护了根据地我党和民主政府的廉洁形象。

  严惩贪腐分子 遏制毒瘤滋生

  山东抗日根据地制定的一系列法规条例,使得惩治腐败有法可依。根据地民主政府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对各类贪污腐败案件一直秉持着零容忍的执法态度,大大推动了根据地的廉政建设。

  1940年8月,115师政委罗荣桓和鲁南区党委书记赵镈在郯马地区检查工作时,发现郯城县县长翟新亚蜕化变质、作风腐败,存在贪污公款等违法违纪问题,于是按程序先撤销其县长职务,后根据其性质及影响,最终处以死刑。在具体办案过程中,屡次有人提出可否从轻发落,罗荣桓、赵镈等始终以纪律为准绳,坚决回绝,并强调“党团一定要保证实现党的领导,防止坏人占据领导地位,腐蚀我们的党”。

  1941年1月27日,费北行署锄奸科原科长蒋爱民因贪污腐化,道德败坏,被判处死刑。1942年6月16日,费南县政府二科仓库主任王俊德,私造收据,贪污田赋税收公款1250元;费南县秘书处某军用代办股长,利用公款贩卖流通券,从中贪污1340元。经审理后,二犯被鲁南专署判处死刑。

  坚决严惩腐败,果断摘除毒瘤,是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关键。当时,山东抗日根据地依法对贪腐分子严惩不贷,对广大党员干部起到极大的警醒和震慑作用,重点突出了“明纪守纪、规范言行”的重要性,有力地遏制了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

  文中所示档案为山东省档案馆藏

  原载于《中国档案报》2024年7月26日 总第4167期 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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