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国共产党在华中抗日根据地加强执政合法性的举措
(一)各阶级联合专政,创新政权结构
中国共产党为加强在华中抗日根据地执政的合法性,实行“三三制”原则。“三三制”原则是各阶级联合专政,是中共政权结构的创新,它不仅包含抗日民主政权组成人员的分配问题还是抗日民主政权建设的原则问题。“三三制”是适应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需要的具有很强包容性的政权,也是中国共产党约束自己,防止包办代替的有力措施。
“三三制”政权是各阶级联合专政,很好地处理了党政关系,是加强中共执政合法性的有效举措。在“三三制”的政权结构中,中共既保证了党的一元化领导又使根据地民主政权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不是由党完全控制政府的党政合一,而是政府具有相当的独立性的党政分开。中共还选派优秀党员和负主要责任的党员参加各级政权的领导工作,通过党政联席会议的形式,具体地推动抗日根据地政权的工作,这些党政分开的举措真正做到了民主、科学的执政。正如毛泽东于1941年11月6日在《在陕甘宁边区参议会的演说》中所说:“国事是国家的公事,不是一党一派的私事。因此,共产党员只有对党外人士实行民主合作的义务,而无排斥别人、垄断一切的权利。”。在“三三制”政权结构中,中共联合各阶级共同执政,加强了其在华中抗日根据地执政的合法性,使政府的非党人士工作得十分舒畅,实实在在地贯彻了民主精神。
“三三制”原则在政权的组织形式上加强了中共执政的合法性。“三三制”规定设立乡、县、边区三级政权机构,以民主集中制为组织原则,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建立民意机关、政府,各级民意机关只与同级政府发生直接关系,下级民意机关服从上级民意机关,下级政府只受上级政府领导,政权机关内部实行会议制和委员会制,重大问题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由集体讨论决定,这些原则有效地保证了中共执政的合法性。
中国共产党在华中抗日根据地执政期间,实行权力、行政和司法机关间相互协调合作,加强了执政的合法性。作为“各级政权的最高权力机关”[1]的参议会对同级政府具有选举、监督、罢免权,各级政府必须对同级参议会负责;参议会还具有立法权,独立产生司法机关;参议会对同级政府领导人和司法部门负责人有选举、罢免、质询、弹劫的权力,对政府有监督权,司法部门受同级政府领导,同时也受同级参议会监督,保持审判的独立性。这样的政权结构保证了参议会、政府、司法部门三者之间既相互协调合作,体现了抗日民主政权结构上的民主性和科学性,是中国共产党在政权结构上的创新,大大加强了中国共产党在根据地执政的合法性。
(二)发展经济,改善民生为本
华中抗日根据地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敌后战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地居中国中部的江、淮、河、汉之间,是著名的鱼米之乡,气温适度,土地肥沃,物产丰富,人口绸密,交通便捷,有着优越的地理条件。这一地区在战略上的重要性诚如中共中央所说:“华中是我最重要的生命线。”[2]。日本帝国主义为了维持长期战争和扩大侵略战争,把华中视为“以战养战”的主要基地,国民党更是把华中看成是命根子,在华中失守时,有组织地留下几十万部队在敌后。中国共产党对坚持和发展华中抗日根据地也十分重视,1938年10月,在中共六届六中全会上,就正式制定了“巩固华北、发展华中”的战略方针。
中共在华中实行减租减息和交租交息的农业政策,发展经济,改善民生。减租减息和交租交息的农业政策是抗日战争时期解决农民土地问题的新方式,是维护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重要政策。1937年8月15日,中国共产党在洛川召开的政治局会议上,正式决定以减租减息作为抗日战争时期解决农民土地问题的基本政策,并将其写入抗日救国十大纲领。1938年2月9日,晋察冀边区政府颁布了敌后抗日根据地第一个完整的减租减息条例。1938年10月,挺进苏南敌后的新四军第一支队在金坛县贴出最早的关于华中抗日根据地有关减租减息文件的布告。1942年初,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抗日根据地土地政策的规定》和《关于如何执行土地政策的指示》,对减租减息的方针、政策做出更加具体、明确的规定,使减租减息政策进一步细化。1943年5月,华中局发出《关于夏季工作的指示》,将减租减息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此后,华中抗日根据地减租运动不断深入,同月,苏中区党委也发出了《关于倒租工作的指示》:“在未减租的地区,开展减租工作;在已减租而不彻底的地区,普遍发动倒租运动,以彻底解决假减租不减租问题。”[3]。1944年以后,随着《盐阜区减租条例》、《盐阜区减息条例》等法律条例的颁布,华中抗日根据地减租减息政策还有了法律的保障。
中共在华中开展了大生产运动。1942年春,中共中央华中局在华中根据地普遍实行减租减息政策的基础上,把发展工农业生产提上了日程。要求各级抗日民主政府大力提倡发展纺织业、造纸等小型工业,争取实现自给自,要求广泛发动军民普遍开展生产运动。1943年2月,在《华中局关于春耕工作的指示》中又指出要各地参考陕北和华北各地生产经验,加紧生产运动。1943年10月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在《关于发展生产的指示》中又指出:“一切机关学校部队,必须于战争条件下厉行种菜、养猪、打柴、烧炭、手工制造及部分种粮。”[4]。1944年4月20日,中央书记处向华中局发出了《中央关于生产运动的指示》,华中局也专门发出《关于部队生产的补充指示》,针对各部队所处的具体环境和斗争任务,提出不同的生产任务,要求各级党组织和民主政府普遍发动群众,制定生产计划。在中央的号召下,华中各抗日根据地掀起了轰轰烈烈的大生产运动,广泛建立合作运。华中根据地农业生产和工业生产的发展,保证了抗战部队和人民的需要,支援了华北、陕北和中共中央,给敌人以很大困难,打破了它以战养战的政策,有利于抗日战争的发展。
中共在华中统一财务,加强对财政工作的领导。华中局对抗日根据地财政工作的基本任务有着明确的规定:“保证抗战经费,实行合理负担,废除苛捐杂税,改善人民生活。”[5]。1941年春,华中抗日根据地的开辟任务完成不久,中共中央华中局及时提出了统一财政工作的任务。同年5月,华中局和各战略区党委成立了财经委员会加强对财政工作的领导,还从实际情况出发,确定了财政收支系统的基本原则,逐步建立起预决算、审计、会计和金库等四大制度。
中共在华中制定合理的税收、货币政策面对敌人的经济封锁。中共建立了合理的税收制度,按财产和收入来收税,只收粮税和贷物税。中共发行抗币,“以粮棉盐等物资作担保,抗币与法币的兑换采取等价原则,与法币同值流通”[6],对法币既保护又限制,抵制日伪将法币大批挤进根据地,各根据地抗币以分别发行为原则,相互可以承兑,但不流通。这些措施使抗币逐渐成为根据地内独有的流通工具。中共的税收、货币政策维护了华中根据地的金融的稳定,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保护了人民的财产,保障了人民的生活。
(三)建立廉洁的人民政府
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以来,就非常注意加强自身建设,不断同贪污腐败作斗争。早在1926年8月,中共中央就发出了《关于坚决清洗贪污腐败分子的通知》。抗战时期,中共面对着更为复杂的形势:根据地所处的政治环境、经济条件、自然环境极端险恶,国民党以高官厚禄引诱共产党员,使党面临被腐蚀和官僚化的危险。如不加强廉政建设,将最终被人民群众所抛弃。为此,毛泽东等对根据地的廉政建设给予了高度重视,毛泽东在《论联合政府》中指出:“利用抗战发国难财,官吏即商人,贪污成风,廉耻扫地,这是国民党区域的特色之一。艰苦奋斗,以身作则,工作之外,还要生产,奖励廉洁,禁绝贪污,这是中国解放区的特色之一。”[7]。华中抗日根据地积极贯彻中央指示,十分重视廉政建设。1944年1月,淮北区党委做出《关于开展节约运动反对腐败浪费的决定》指出:“这种严重的现象如不及时克服,必然影响我们的党,腐蚀我们的政权,腐蚀我们的军队和群众团体,必然影响我们的财粮支付,必然影响我们同广大群众的关系,必然要极大危害我们的事业。”[8]
为加强廉政建设,中共在华中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首先,通过命令、立法加强廉政建设。1940年8月23日,新四军江北指挥部发出《关于开展反贪污腐化反投降主义的倾向的训令》:“对于已经发现的贪污腐化,加以克服教育与争取,尽量把他们挽救过来。”[9]。1941年12月,淮北苏皖边区参议会通过了《保障人权财产权及保护工商业条例》:“军政人员违反本条例之规定,侵害人权者,被侵略人及亲朋提出控告,按情节轻重依法治罪。”[10]。1942年3月13日,淮北苏皖边区公布了《惩治贪污暂行条例》。1944年,苏中行政公署颁布了《苏中区惩治贪污暂行条例》。除此之外,华中其它抗日根据地也相继颁布了《淮海区惩治贪污条例》、《修正淮海区惩治贪污暂行条例》、《浙东行政区惩治贪污条例》等多项条例。其次,中共通过建立参议会来进行监督,加强廉政建设。在华中抗日根据地,中共通过由人民选举产生的参议会对辖区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驻军人员进行监督,并通过法律做出明确规定,如《苏南行政区各级参政会组织条例》规定参政会可以监督检查同级政府对参政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可以随时向同级政府提出建议与批评,对现任行政人员贪污舞弊渎职的行为进行检查弹劾。”[11]再次,中共还建立了科学的审计制度,预防贪污浪费。为预防贪污浪费的现象,中共先后制定和颁布过一系列有关审计的法规制度来审查金库收支和税率执行情况。对审查出有不合法收支、贪污舞弊浪费行为者,予以严惩。这些措施都有效地揭露出了财务收支中的弊端,对贪污浪费行为起到遏制作用,维护了政府廉洁的形象。再次,中共通过整风运动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廉政教育。抗日战争以来,中国共产党吸收了一大批农民和小资产阶级分子人党,许多非无产阶级思想被带进了党内,为党内错误思想的滋长提供了土壤。面对这种情况,中共进行了一次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思想教育的整风运动。通过整风,使广大干部在思想上大大地提高一步,使党进一步团结。此外,中共还十分注重人民群众和舆论的监督。群众路线是毛泽东思想的活的灵魂之一。人民群众是反腐败的决定力量,反对腐败必须依靠群众的力量,依靠民主的力量。1941年11月,毛泽东指出:“共产党员是为民族、为人民谋利益的政党,它本身决无私利可图。它应该受人民的监督,而决不应该违背人民的意旨。”[12]此外,中共在华中抗日根据地还创办了200多种报刊、杂志进行舆论监督,如1941年12月25日,《淮海报》就发表了题为《反对贪污腐化》的社论,指出克服贪污腐败应是首先从政治上加强自我教育。这些报刊杂志揭露腐败现象,宣传惩治腐败的行为,教育了广大干部群众,保证了政府的清正廉洁。
(四)实行最广泛民主,保障人权
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提出保障人权问题是出于几方面的考虑。首先,是为了提高民众抗战的积极性,因为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动员全民全面抗战的需要。其次,保障人权是中共与国民党进行斗争的手段。对保障人权问题的重视是反对国民党的一党专政的手段,中国共产党为保障人权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可以使人民看到了中国共产党和国民党的本质区别,有利于进行反对国民党一党专政独裁统治的斗争。
中国共产党在华中抗日根据地的局部执政过程中就十分重视人权的保障。中共采取了“三三制”的政权政策、减租减息交租交息的土地政策、保护工人权利和资本家利益的劳动政策,这些都是既保证广泛民主又保障人权的措施。在1941年5月的《切实保障人民权利》一文中,中共就强调了人权的保障问题:“从来的革命运动都是人民争取民主的伟大运动。革命与反革命的分野,只在于要不要民众,给不给民众以民主自由。而民主与不民主的尺度,主要地要看人民的人权、政权、财权及其他自由权利是不是得到切实的保障,不做到这点,根本就谈不到民主。”[13]。在1941年召开的边区第二届参议会上制定的《陕甘宁边区保障人权财权条例》是首个在革命根据地用法律保障人权的法律条例。《条例》指出人权是指“人民之人权”,在抗日战争时期,凡是拥护、参加抗日的一切阶级、阶层或集团,都属于人民的范畴。
中共采取的一系列行之有效的保障民主、保障人权的具体措施有:在政治上,规定公民的政治权利:除汉奸以外,人民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和武装的自由,有实行普遍、直接、平等、无记名的民主选举的权利;坚持“三三制”原则,保证各党派人士的参政权利。在经济上,中共强调保障人民的物质利益。在文化上,开展国民教育和文化运动,努力建设新民主主义文化以保障人民受教育的权利。此外,还有尊重并维护少数民族的自治权;保障妇女权利等保障人权的政策措施。值得一提的是,对于犯罪分子人权的保障,中共也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如规定司法公安机关统一行使逮捕审问处罚,尊重犯人的人格,“不准施以侮辱、殴打及刑讯逼供”,“任何机关、部队、团体不得非法查封、侵入或搜捕:司法机关或公安机关逮捕人犯应有充分证据,依法定手续执行”,“审判采取证据主义,不重口供”[14]等。中共这些保障民主、保障人权的措施不仅提高了领导干部的法制和人权观念,还提高了群众的公民意识以及捍卫自身权利的觉悟,具有重大的意义和价值。
二、中国共产党在华中抗日根据地执政方式的创新
(一)强调和非党势力的联合
抗战时期,中共十分强调和非党势力的联合,在《在陕甘宁边区参议会的演说》中毛泽东就指出:“共产党的这个同党外人士实行民主合作的原则,是固定不移的,是永远不变的。”[15]。中共在华中等抗日根据地实施的“三三制”原则是中国共产党与党外人士合作的组织保证,是中国共产党在政权中同党外人士合作共事的开端,是多党合作制度的雏形。中共在《抗日根据地的政权问题》中明确提出“三三制”原则:即在抗日民主政权机关的成员构成上,共产党员、党外进步人士、中间派各占三分之一。对此,共产党是严格恪守的,华中抗日民主根据地也严格按照“三三制”原则,吸收各阶层的代表参加各级政府。正如李鼎铭所说:“所有这些情景都是我亲自见到的,也是大家亲自见到的。所以,国内外有个别人说边区政权是共产党把持包办,我想是很可笑的。”[16]“三三制”原则调节了根据地各阶级的关系,为中国共产党与党外人士合作提供了组织保证,增强了各抗日阶级的团结。
中共还为与党外人士合作提供制度保障。如毛泽东在《在陕甘宁边区参议会的演说》中说到:“国事是国家的公事,不是一党一派的私事。因此,共产党员只有对党外人士实行民主合作的义务,而无排斥别人、垄断一切的权利。”[17]在“三三制”原则规定,边区政府做出重大决定、发布命令和布告,除边区政府主席签署以外,还需要一般由非党人士担任的边区政府副主席副署,这就为党外人士发挥作用提供了制度上的保证。定期召开民主人士座谈会也是保障党外人士政治权利的制度保证,民主座谈会使非党人士真正有效地参与政事,对各种问题提出意见,中共提出一系列政治协商的基本原则即涉及全面的大政方针必须经过协商。正如毛泽东所说:“共产党必须听党外人士的意见,给别人说话的机会。”[18]此外,为加强与非党势力的联合,中共还采取了一些具体的改进措施。总之,“三三制”政权加强了中共与党外人士的合作,是中共执政方式的创新,是共产党领导多党合作制度的萌芽。
(二)切实实行对政权机关的民主领导
中国共产党在华中抗日根据地建立“三三制”政权,坚持党政分开的原则,在不完全控制政府的,不干涉政府工作的情况下使党的各项政策得以顺利实施,同时,切实实行党对政权机关的民主领导,保证党的一元化领导。民主领导是在民主联合的基础上进行的政治领导。一方面,中共要保证对抗日民主政权的领导。中共的正确领导可以保证抗日政权的正确方向。但是,中共的民主领导是政治原则上的领导,不是事必躬亲的包办式领导。另一方面,中共对抗日民主政权的领导是民主的,如邓小平所说:“三三制的实质是民主问题。党在领导政权工作时,必须贯彻民主的精神。”,“不能出现那种党权高于一切、一切决定于共产党甚至以党治国的情况。”[19]。
中共为切实实行对政权机关的民主领导,采取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如选派优秀的党员干部参加政权的领导工作,华中抗日根据地的党组织也依据中央的精神挑选了大批优秀共产党员担任政府及乡村基层政权的领导,这样的做法保证了中共领导上的优势。为保障民主,中共还通过以新民主主义革命理论和《抗日救国十大纲领》为依据制定科学、民主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并由参议会实施来实现对根据地的民主领导。此外,中共还根据六大的规定,通过在政府、工会、农会、合作社以及其他群众组织的领导机关中担任负责工作的党员(三人以上)组织成的党团来实现民主领导,这些党团在各领导机关中加强了党的影响、促进了党各项政策的执行。县长和县委书记的党政联席会议也是中共对政权机关实行民主领导的重要形式,党政联席不仅有效地推动了抗日根据地的实际工作还加强和保证党对政权工作的民主领导。
(三)注重政权机关之间的民主制衡
中国共产党在华中抗日根据地建立“三三制”政权,十分注重政权机关之间的民主制衡。中共在华中实行在“三三制”政权,让各政权机关实现民主制衡,是党的执政方式的创新。参议会是抗日政权的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政府为抗日政权的行政机关。在根据地,立法和行政相互独立、相互制约。参议会制度是保证政权机关间民主制衡的有效制度。由人民采取普遍、直接、平等、无记名的投票选举制选举产生参议会,由参议会负责选举产生各级政府,制定边区法规,这样就保证了由人民选举产生的参议会必然能够代表和保护人民利益的,使参议会真正成为“边区各级参议会为代表边区之各级民意机关”[20]。此外,政府机构人员都由参议会选举产生并受参议会的监督,参议会对政府产生制约。
同时,政府对参议会具有制约性。各边区政府有权“对于边区行政,得颁布命令,并得制定边区单行条例及规定”[21],“各级参议会之决议案,咨送同级政府执行,如政府委员会对决议案认为不当时,应即详具理由,送回原参议会复议”[22]。由此可见,政府对参议会的制约作用。法院作为抗日政权的司法机关在民主制衡方面也起到了特殊的作用。法院受政府的领导但同时在能独立地行使司法职能时是独立的。
在华中抗日根据地建立的“三三制”政权是中共民主制衡的有效保障。参议会、法院、政府间的合作使中共真正做到了民主、科学的执政。共产党员和其他方面的人士各行职权、各司其职,在“三三制”政权内部工作融洽,促进了党政关系的良好发展。
(四)创新乡村治理模式
中国共产党在抗日根据地实行民主执政,进行各方面的改革,促进了乡村社会的发展,创新了乡村治理模式,“标志着经过长期的分化斗争,民主抗日根据地作为一种与近代中国国情相适应的全新社会形态和社会制度已初步形成。”[23]。
中国共产党在华中以经济改革为切入点,通过减租减息运动保障农民利益,调整了农村的阶级关系,创新了乡村治理模式。中共在华中抗日根据地开展减租减息运动,苏中根据地在1941年颁布了减租减息条例以及发展生产、银租改粮租、救济灾荒和照顾中小地主等政策;各级政府、参议会积极宣传政府方针,推动地主土绅自觉地减租减息。减租运动使得底层的贫雇农获得了较大收益,调整了乡村各阶级的利益分配状况。中共在华中抗日根据地还推行各种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如中共在华中根据地废除了原有苛捐杂税40多项,“在敌伪区,每保民众负担为全部收入的17.7%;在旧政权时为全部收入26.6%,在抗日民主政权地区,为全部收入的13%。”[24],这些措施大大减轻了农民的负担。此外,中共还通过增加工资、匀地、抗属优待、和发展兼业等措施改善农民的经济状况,中共对于中农采取许可并鼓励其经济充分发展、允许其发展成为新型富农的政策。中共在华中的减租减息等经济改革政策改变了乡村原有的土地占有情况,保障了贫雇农的利益,调整了农村的阶级关系,促进了阶级流动,使长期把持乡村政治的士绅宗族势力的势力被削弱了。总之,中共的经济改革调整了农村社会的阶级关系,对乡村的治理模式产生了重大影响。
中共在华中抗日根据地进行了政治制度的重建,为现代政治制度深入乡村铺平了道路。中共在华中广泛地建立了抗日民主政权,实现了根据地政治制度创新。如苏中行政委员会于1941年首先进行了县区两级政权制度改革,采取由各级党组织委派方式产生县、区长及政府主要成员,成立参议会,按照中共中央指示的“三三制”原则组织新政权,使社会各阶层人士广泛参政。1942年,苏中、苏北开始改革保甲制度,建立抗日人民代表会议的市、乡民主制度[25]。此外,中共还根据各地区的实际情况采取四种形式[26]进行基层政权的改造。中共的这些政治改革措施清除了旧的封建政治制度,实现了政治制度的创新。中共的高度政治动员和宣传教育也起到了清除乡村民众冷漠、保守的传统政治文化的作用,在民众积极参政的氛围下,中共的政治权威空前高涨。
中国共产党在华中抗日根据地领导的乡村经济、政治改革,改变了传统乡村的经济、政治秩序和发展方向,建构了有中国特色的乡村治理模式,实现了中国乡村治理模式的创新,为今后的中国乡村社会治理提供了优异的借鉴和宝贵的经验。
三、中国共产党在华中抗日根据地巩固执政地位
(一)加强对新四军的绝对领导
中国人民取得抗日战争伟大胜利是因为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和人民军队的骨干作用。这是因为两者间的有机结合使其发挥出巨大的能量赢得了抗日战争的胜利。
武装对于革命根据地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如彭德怀所说:“武装是开辟根据地和创造、保卫根据地的工具,是坚持根据地斗争的支柱,没有武装根据地就没有支柱,就好像盖房子没有支柱一样,根据地就一定会塌台,不成其为根据地,这也就是说没有武装就没有根据地。”[27]。就如何夺取政权,彭德怀还说到:“有的同志会问,如果不先去改善民生、发的群众则武装从何而来?回答这个问题就要了解发展武装具有一定的规律性。一般的是由无到有,由小到大,由弱到强,开始我们没有武装要靠党的秘密组织,团结极少数的进步分子,用各种方法从发革命手中夺取政权。”[28]。对革命武装的绝对领导还是根据地人民政治权利和经济利益的保障,根据地人民的政治权利和经济利益的获得是与战争不可分割的,如果战争失败,人民已得的政治权利和经济利益也就随着战争的失败而消失,也就是说根据地人民的利益是随着战争的胜利发展而逐渐得到巩固的。
正因为武装对于根据地的重要作用,中共为在华中抗日根据地巩固其执政地位,不断加强对新四军的绝对领导。抗战以来,军队党的组织和党员队伍也前所未有的发展壮大,其中新党员占绝对多数。据总政治部1940年的统计显示,八路军、新四军中的新党员占党员总数的80%以上。为保证中共对新四军的绝对领导,1947年10月22日,毛泽东、张闻天决定恢复各级政治机关制度,在各师设立政治委员。并强调政治委员是军队中党的代表,政治机关是军队中党的工作机关。政治委员制度和政治机关制度为加强党对抗战时期人民军队的绝对领导奠定了坚实的组织基础。此外,中共还十分重视对新四军的思想教育。开展有组织有领导的整风运动,通过批评和白我批评进行马克思主义思想教育,对军队党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大力开展对抗日游击战略方针的宣传教育。1942年6月16日,中央军委、总政治部发出《关于军队中整风学习与检查工作的指示》,八路军、新四军进行认真的学习,在学习中,新四军广大党员干部增强党性,肃清了不正确的思想意识,为党实现对新四军的绝对领导起到了重要作用。
(二)加强执政党的建设
中国共产党在华中抗日根据地加强执政党建设,巩固了其华中局部执政的执政地位。首先,中共在华中局部执政期间,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不断提高,加强了执政党的建设。中共在华中实行“三三制”这样一个民主、开放的制度,引进了大批爱国的党外人士参政,客观促进了中共领导干部加强学习和研究,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与工作能力。中国共产党不再凭借人数优势,而是凭借政策的正确性、科学性和自身的模范带头作用来进行领导,大大提高了中共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使得许多党员干部不仅成为优秀的革命家,也成为优秀的政治家。“三三制”政权确实是“锻炼了我们的党员、组织,使之真正成为全体抗日人民、整个中华民族利益的代表者,成为引导他们走向胜利之路的领路人的必须的途径。”[29]。
其次,中共在华中局部执政期间反腐倡廉的能力不断提高,有助于加强执政党的建设。中共在华中的政权可以说是当时世界上最廉洁的政权,广大干部艰苦奋斗、勤俭节约,不仅减轻了人民的负担,更加强人民群众同政府的血肉联系。中共的廉政建设有效地防止了浪费腐化等现象的滋生,确保了根据地政府的清廉,巩固了中共的执政地位。中共还将防腐工作纳入法制化的范畴,1944年1月,淮北区党委做出《关于开展节约运动反对腐败浪费的决定》。1940年8月23日新四军江北指挥部发出《关于开展反贪污腐化反投降主义的倾向的训令》,1941年12月淮北苏皖边区参议会通过了《保障人权财产权及保护工商业条例》,1942年3月13日,淮北苏皖边区公布了《惩治贪污暂行条例》,1944年,苏中行政公署颁布了《苏中区惩治贪污暂行条例》,中共还陆续颁布了《淮海区惩治贪污条例》、《修正淮海区惩治贪污暂行条例》、《浙东行政区惩治贪污条例》等。此外,中共还建立了参议会来行使监督权,建立了科学的审计制度,预防贪污浪费。在为加强廉政建设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及人民群众的监督下,中共有效地遏制和惩治腐败行为,教育了广大干部群众,保证了政府的清正廉洁,加强了执政党建设,巩固了中共在华中根据地的执政地位。
(三)加强对统一战线的领导
中国共产党在华中抗日根据地的民主政权是具有广泛代表性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政权,如毛泽东所说,“我们所建立的政权的性质,是民族统一战线的。这种政权,是一切赞成抗日又赞成民主的人们的政权,是几个革命阶级联合起来对于汉奸和反动派的民主专政。”[30]。统一战线对于巩固中共在华中的执政地位有着重要的作用。
首先,中共建立并加强对统一战线的领导,起到了适应形势和巩固执政地位的作用。在抗战的背景下,中共处于国民党的限共反共政策以及受敌人夹击的不利环境,为了顾全大局,中共做出了建立并领导统一战线的正确决策。中共建立并领导统一战线使其在敌后依靠群众,打击敌人,赢得全国人民的支持和拥护;中共建立并领导统一战线使其创建华中根据地有了坚实的基础。正是中共这种建立统一战线的方针适应了抗战大局,没有给国民党顽固派打击压制根据地的借口。
其次,中共加强对统一战线的领导,实行民主执政,有效地巩固了中共的执政地位。在当时国内外的反动派联合打击、大肆污蔑中国共产党的背景下,党内外有相当多的人不清楚或不完全清楚中共领导的政权是个什么样的政权。在华中根据地,中共通过建立统一战线使更多的人了解了中共。中共在政治上,建立以工人阶级为领导,工农联盟为基础,广泛吸收民主人士,包括民族资产阶级和开明绅士参加的统一战线的抗日民主政权。在经济上,实行“减租减息”的土地政策。这些都是中国共产党人在华中等抗日根据地局部执政所表现出来的开拓民主的诚意,这些举措感动了民主人士,使他们清楚地看到了中共的民主政权与以往旧政权的本质区别,从而参与到抗日民主政权和根据地的建设中,如民主人士李鼎铭所说:“我原本不愿意出来做事的,是受到毛主席在参政会上的演说的感动才出来的,在党外人士有职有权的鼓励下出来的。[31]”,“革命单凭自己一个阶级力量不能胜利,所以必须在多种情形下,团结一切可能团结的革命阶级、阶层,组织革命的统一战线,共同奋斗。”[32],广大爱国人士聚集在中共在统一战线下,最终取得了抗战的胜利。
再次,中共加强对统一战线的领导的过程使其得到了全国人民的拥护和支持,使其有了坚实的群众基础,巩固了其执政地位。“没有民主,群众就不能起来,没有组织,群众就没有力量。群众有没有力量,这是胜负的关键,环境越困难,斗争越残酷,群众越感到需要抗日政权来维护本身利益,因而他们要求参加民主及参加政权就更加积极。”[33]。在中共统一战线的领导下,广大人民群众出资出力,共度抗战难关,巩固了中共的领导地位。
[1]《李维汉选集》,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163页。
[2]1940年5月5日毛泽东、王稼祥致彭德怀、黄克诚等人的电报,原件藏中央档案馆。
[3]《苏中区党委关于倒租工作的指示》,《华中抗日根据地财政经济史料选编》第2卷,档案出版社1986年版,第41、42页。
[4]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档案馆合编,《华中抗日根据地财政经济史料选编》第2卷,档案出版社1986年版,第1页。
[5]《华中抗日根据地财政经济政策草案》,《华中抗日根据地财政经济史料选编》第1卷,档案出版社1986年版,第42页。
[6]《华中抗日根据地财政经济政策草案》,《华中抗日根据地财政经济史料选编》第1卷,档案出版社1986年版,第42页。
[7]《毛泽东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048页。
[8]《中国共产党廉政防腐史记》,中国方正出版社1997年版,第58页。,
[9]《中国共产党廉政防腐史记》,中国方正出版社1997年版,第47页。
[10]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志编辑室编,《江苏革命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1941—1949)内部版,第2页。
[11]马洪武、王德宝,《新四军和华中抗日根据地史料选》第7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45页。
[12]《毛泽东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809页。
[13]《解放日报》,1941年5月26日。
[14]陕甘宁边区政府于1942年2月发布的《陕甘宁边区保障人权财权条例》。
[15]毛泽东,《在陕甘宁边区参议会的演说》,《毛泽东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767页。
[16]李维汉,《回忆与研究》下,中共党史资料出版社1986年版,第518页。
[17]《毛泽东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768页。
[18]毛泽东,《在陕甘宁边区参议会的演说》,《毛泽东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767页。
[19]《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1页。
[20]《陕甘宁边区政府文件选编》第1辑,档案出版社1986年版,第156页。
[21]《陕甘宁边区政府文件选编》第1辑,档案出版社1986年版,第217页。
[22]《陕甘宁边区政府文件选编》第1辑,档案出版社1986年版,第217页。
[23]何理,《论抗日战争的整体性和社会性》,《抗日战争研究》, 1999年第4期。
[24]刘瑞龙《淮北五年来群众工作总结》,《淮北抗日根据地》,中共党史出版社1991年版,第353-355页。
[25]《盐阜区行政公署市、乡政府暂行组织法》,《苏北抗日根据地》,中共党史资料出版社1989年版,第204页。
[26]刘瑞龙《一九四三年淮北政权工作总结》,《新四军和华中抗日根据地史料选》第6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526、527页。
[27]《武装建设根据地与拥民、拥政、爱民》,《斗争生活》第23期1945年5月15日,上海市档案馆D2-0-580-25号档案。
[28]《武装建设根据地与拥民、拥政、爱民》,《斗争生活》第23期1945年5月15日,上海市档案馆D2-0-580-25号档案。
[29]《解放日报》1942年3月13日。
[30]《毛泽东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741页。
[31]李维汉,《回忆与研究》(下),中共党史资料出版社1986年版,第523页。
[32]《刘少奇选集》上卷,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372页。
[33]《解放日报》,1942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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