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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抗日根据地实行了当时中国最先进的政治制度
来源:qkzz.net   2018-01-03 10:44:38

  抗日战争时期,共产党、新四军在华中敌后打退日军、摧毁伪政权的基础上,在抗日根据地建立新政权,这种政权必须是比国民党政权更先进、更具凝聚力和动员力的社会结构,才能组织全民抗战,夺取抗战的最后胜利。为此,共产党在根据地局部执政的条件下,践行先进政治体制的探索和实验。 “三三制”政权是个创造。

  在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背景下,根据中共中央的指示,在华中抗日根据地建立的抗日政权,实行“三三制”,即在政权机构中,共产党员占三分之一,非共产党左派进步分子占三分之一,中间派人士占三分之一。这是适应抗战需要在政体上的一个创造。刘少奇说:“它不是资产阶级的专政,也不是无产阶级的专政,而是全体人民和在抗日斗争中团结起来的中国各阶级的联合政权。……它是在中国反帝的革命斗争中产生的。它是没有先例的。”这是除汉奸、反共分子以外的统一战线政权,是具有最广泛社会基础的政权。毛泽东说,在这种政权机构中“共产党员只有对党外人士实行民主合作的义务,而无排斥别人、垄断一切的权利。它的党员应该站在民众之中,而决不应该站在民众之上”。这与当时国民党政权相比具有明显的先进性。

  参议会是抗日根据地的最高权力机关,在县级以上建立参议会,区、乡设参政员,并以立法形式确定其宗旨和职权及有关事项。其职权是选举、罢免政府领导人员,创制、复决法规,批准计划、通过预算。参议会产生政府和法院,并监督政府和法院。参议会包容性更强、代表性更广,有力地调动了社会各界团结抗日的积极性。原地方精英与新四军和抗日政权形成融洽氛围,特别是一些被选进或者聘任为参议员和区代表的乡绅,表现出空前的抗日热情。这使根据地政权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大大加强。一些跑到敌占区的地主开始回乡,乡绅富商也有了在根据地投资经营的积极性,造成“根据地内军民之协和共处,各安其业”,“抗战以来,其流亡他乡者,大半归家”。沦陷区、国统区的大批知识分子和青年纷纷投奔抗日根据地。

  政治民主

  民主程度反映社会进步程度,也反映政治制度的先进程度。国民党政权是地主资产阶级的政权,普通劳动人民无权过问国家大事。华中抗日根据地用法律形式保证人民群众参政议政的权利。1941年1月,邓子恢在淮南津浦路东临时参议会上说:“政府是人民自己的,是为大众服务的,欢迎大家来批评。”人民有没有选举权,是反映这个政权是否民主的一个根本标志,抗日根据地的政权实行最广泛的民主,表现在实行最直接的民主选举制上。地主资产阶级总是借口民众不识字,文化程度低不可能实行民主。在抗日根据地则创造性地解决了这个问题。中国民主政团同盟中央委员张云川在《苏北见闻记》中描述:“乡民大会或区民大会开会时,把候选人加倍提出列坐一排,一一介绍其姓名、历史(实则本乡本区人大多相识),每人背后置一斗,如选举九个乡行政委员,则每一选民发给九粒黄豆,愿选何人,即在何人背后斗中投一粒豆,投毕数之,即得票数。后来觉得在何人背后斗中投豆粒与不投豆粒,仍似记名投票法,遂改为每一选民发给横纸条一张,纸上印有圈数与候选人数相等,愿选第几人,即用笔或炭将第几圈涂黑作记,投诸柜中,而后数之,即同样可得选举结果。”这种选举形式用现代眼光来看比较原始,但却能真正体现人民的民主权利。同时法律还规定保障抗日人民的人权、地权、财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迁徙及宗教信仰自由。著名新闻记者邹韬奋谈到对抗日根据地的印象时说:“民主政治的实现,三三制的彻底执行,使民主政治真正成为人民大众自己的政治。……我看到老百姓热烈拥护政府,使我对于十余年来为民主政治而奔走的信心更加坚定了。”

  吏治清明

  吏治是否清明反映社会进步程度,也体现政治制度先进的程度。中国共产党针对国民党政府贪污腐败的恶习,在抗日根据地提出“铲除贪官污吏,建立廉洁政府”和“刷新政治,肃清贪污腐化分子”主张,首先要求共产党员在政府工作中“十分廉洁,不用私人,多做工作,少取报酬”。办法是通过立法规定公务人员行为准则,如《苏中区各级行政人员公约》要求公务人员打破雇佣观念与地位观念,养成守法奉公、廉洁清明的作风,不贪污,不受贿,不鱼肉人民,不假公营私,不任用私人等。官由民选,受民监督,将公务人员放在人民群众监督下行事。1941年2月,淮南津浦路西各县颁布的《抗战时期施政纲领》规定:保障人民检举告发任何工作人员罪行之自由。人民或群众团体对公务人员的贪污行为有向各级政府提出检举的权利。制定法律,严惩贪污行为。各战略区都明确规定:凡公务人员凭借职位权势,侵吞公款收受贿赂,营私舞弊及在办理社会公益事务中有贪污行为,都将受到制裁;公务人员如有建筑军用工事或购置办公用品从中舞弊、侵占窃取盗卖公有财物、收受贿赂,假势借端索要强募财物,意在图利扰乱金融或违背法令收募捐款,征用土地、民众财物从中舞弊者,均以贪污论罪;规定司法人员必须依法执行职务,有公正、清廉、谨慎、勤勉的修养,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假公济私,加害他人;司法丁-作人员无论是否主管事项,不得为亲故关系说项或托请,在执行任务时,遇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执法犯法,加重处罚。抗日根据地干部中也有贪污事件发生,一旦发现,便会依法严肃处理。1942年6月至7月的两个月中,苏中三分区就有4个干部由于贪污被依法处死。苏中税务局第四分局主任邢爱身贪污4000元,师特务营营长李桂成贪污1000元,均依法执行枪决。淮南津浦路东六合县移居乡乡长钟某贪污受贿淮南币120元,经淮南行署批准,于1943年9月召开公审大会后予以处决。1945年5月,皖江根据地无为县合作社有3个干部合伙贪污20余万元(币值比1941年缩小100倍),除令全部退赔外,为首的被判5年徒刑,其余一个判6个月徒刑,一个判3个月徒刑。苏北著名士绅庞友兰赞叹说:“所谓无官不贪,无吏不污,这是中国几千年来澄而不清的吏治。而现在抗日根据地却于几个月间,杜绝了贪污现象,澄清了污浊的吏治。尽管还不免有个别的贪污分子,但经过依法严办,已在日趋消灭。现在可以说,抗日民主政府里已建立了公正廉洁的作风,贪污现象一般已经没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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