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密令战字第3652号
(1934年8月)
令参谋本部
案据南京警备司令谷正伦呈称,南京城防主要工事应先建筑,请分令各主管机关提先构筑,等情,附建议案六项。据此,除指令并分令外,合将该议案之第二、五两项随令抄发,仰即迅速查核办理具报,此令。
计抄发建议案二件、图三件。
译法肯豪森对第一处关于谷司令呈文签呈之意见
对警备司令谷司令掘一长濠并积土筑一高墙于雨花台周围及天堡城至太平门外公路之建议,鄙人完全赞成贵厅签呈主张。
鄙意若为防敌侵袭首都,无需偌大工事,工程既大,需费必巨,需时甚久,需力甚多,转不如用以构筑新式而有效之防御工事。试一推算崎岖之岩石地中,需动何种土工,不难测知。
此种工事,用以防御战车,效力之大,自不可没,惟遇敌轻袭,一时未必用战车参加,更未必在建议地区。
若对正规之围攻军作战,则此种工事,苟中十五公分之榴弹数枚,顷刻倾坍,无甚价值,故鄙意以为不如仅采用加坚之野战工事(步兵支撑点,机关枪阵地,观测所等项) ,于可能范围内构筑或准备铁条及他种障碍物,如汜滥、蹈发地雷、触发地雷等,尽量向纵深地区逐渐增加。
鄙意以为此种办法比原议之效力大,范围广,用途多,而造成一种速成而需费无多之掩护,更形重要。
附原文乙件
法肯豪森署名 八、十七
奉谕即将签呈译成德文,并面询鹰屋顾问。于细阅译文及附图后,当即声明赞成第一处签呈主张,且本人所拟首都防御方案之防线,亦与签呈所主张者相同,而不主张深沟高垒之旧式防御。特嘱转呈龚所长。
范望附识 八、十七
签呈
为签呈事。窃查雨花台、天堡城为南京城之制高点,远证已往战史,近察现在地形,于攻防二者之关系甚大,实有构筑工事之必要。惟敌如仅以海军登陆,施行小规模之奇袭,则我军只占领前方本阵地抵抗之而有余,似不致波及于后方雨花台与天堡城。如敌对南京施行大规模之攻击,由沪杭前进,则我虽在雨花台天堡城筑设抵抗力薄弱之土城,对敌之攻城重炮,似亦无济于事。为顾虑水陆两方面起见,拟取适中办法如左:
一、 雨花台附近,应择要构筑步兵重兵器半永久工事,即参照德顾问选定之线,将左翼延伸至东岳庙口。
二、 将天堡城之旧址加以修理,环城构筑重机关枪掩体数座,使能瞰制登山之敌。
三、 沿天堡城与紫金山之山腹山麓,择要构筑步兵重兵器半永久工事。
再关于该要塞司令建议案之第五项,“请指定相当地点,构筑富有防空能力大规模之司令室”,拟请由该司令部拟定地点呈核,是否有当,理合签请鉴核。谨呈
副厅长龚
厅长 王
代次长熊(批:为巩固城防,所拟办法确有必要。)
次长贺(批:本人甚同意,交范主任,望更与鹰顾问一商。八、十六)
总长蒋
第一处谨签 八月十五日
(2) 参谋本部致军事委员会呈
(1934年8月21日)呈
案奉钧会战字第三六五二号密令内开:“案据南京警备司令谷正伦呈称,‘南京城防主要工事应先建筑,请分令各主管机关提先构筑,等情,附建议案六项’,据此,除指令并分令外,合将该建议案之第二、 五两项随令抄发,仰即迅速查核办理具报,此令,计抄发建议案二件,图三件。”等因。奉此,查该建议案第二项,雨花台、天堡城为南京城之制高点,远征战史,近揆地形,于攻防作战上实有修筑工事之必要。惟建议构筑外城外壕,不独工程浩大,费款需时,其结果仅能收防御战车之效,但在仅以海军登陆施行奇袭之敌人,一时未必有战车参加战斗,尤其是使用于建议地区,如是则我军占领前方本阵地抵抗之即可,似不致波及于后方雨花台、天堡城各地。若遇敌人施行正规之围攻军作战,则此种工事,即以十五公分榴弹炮足可破坏。兹为顾虑万全起见,采取适中办法分陈如左:
一、 雨花台附近——即参照德顾问选定之线,将左翼延伸至东岳庙口——择要构筑步兵重兵器半永久工事(步兵支撑点、机关枪阵地、观测所等项)。
二、 天堡城之旧址加以修理,环城构筑重机关枪掩体数座,使能瞰制登山之敌。
三、 沿天堡城与紫金山之周围各要点,构筑步兵重兵器半永久工事。
四、 此两地于可能范围内构筑或准备铁条及他种障碍物,如汜滥、蹈发地雷、触发地雷等,尽量向纵深地区逐渐增加。
以上办法似比原建议效力大,范围广,用途多,而造成一种速成且需费无多之掩护。
至关于建议案第五项,“请指定相当地点,构筑富有防空能力大规模之司令室”,拟请由该钧会指定适当地点,庶拟定方案时有所依据,奉令前因,合将核议情形具呈列复,是否有当,恭请鉴核施行。谨呈
军事委员会
中华民国廿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
二、 拟请将南京雨花天堡两山四周附近掘壕筑堤以为外城而严警备案。
据江宁区要塞司令钱伦体呈称,雨台与城毗连,至关重要,其台炮威力虽不甚伟大,然对于城防上实有极大之价值,拟请将雨台掘壕筑堤以为外城,并在该台及大胜关、板桥镇一带预筑强固工事,配置相当步炮兵,以固城防,等情。查该司令所请筑设雨台外城,似属需要,拟请准予雇工估计设施。其设施之地区即按照钧会去年派李处员青等侦察首都附近阵地报告书,其四丁项所指补助复廓线之附近(右翼自吴兴别墅东端起,经窑上—韦家井—臧家巷—后子冈—白家水洞—井儿村—宋家楼—丁家卫—双桥门以迄于城之东南角,两翼依托于护城河) ,随地面之形势,或沿山脚,或利用原有之凹道,掘广四公尺深五公尺之外壕,并筑底宽四公尺五、 高四公尺、顶幅二公尺五之土堤,以为雨台外城之城廓(如附图甲与附图乙)[略]。至该司令所请在该台及大胜关、板桥镇一带预筑强固工事配置步炮兵一节,似可暂缓,至必要时再呈请设施之。
复查天堡城位置冲要,其与城毗连情形较之雨台尤为密接,若一旦太平门关闭,则与城内交通断绝,对增援补给均属困难,即有陷于孤立之虞。且对于下关及太平门车站方向来袭击之敌,其本身之侧背毫无直接防护,殊属危险,似亦应有筑设外廓之必要,拟请准予同时雇工。估计其设施地区,拟由太平门外约四百公尺之大道与后湖堤交叉点之后方起,沿蒋王庙道东侧山脚之线,经樱桃园西端之小河,纵贯第一峰天堡城北侧山谷,直达第一峰西方之鞍部,掘筑与雨台同等障碍力之外壕及高堤。其右翼依括于前湖,顺该湖上流河身,经明陵墓西侧,纵贯第一峰与天堡城南侧之山谷而达第一峰西方鞍部,掘筑障碍力稍次之壕堤达接之,并于香林寺东北之城墙上开设涵洞式之城门,以利与城内之交通(如附图丙)[略]。
以上两项是否有当,应请核示遵行。
附呈附图三件[略]。
……
五、 拟请指定相当地点构筑富有防空能力大规模之司令室,以免战时受敌弹攻击,指挥统御发生紊乱案。
现在世界各国军备群趋重于空军,推想将来战事发生,势必以有力之空军出动于敌国之国防要地及重要都会,以图毁灭其武力物力,扰乱其指挥统御,藉以开战胜之端倪。南京为我国首都所在,其地位之重要自无待言,其天然地形,以有长江襟带其傍,目标又特为显著,一旦有事,敌必首先以海空军来相威胁,无论我国空军尚正在创始之际,防堵难期得力,即使已具有相当实力,亦仍难免无敌机乘隙窜入肆行爆炸之顾虑。故为预策战时指挥统御不生故障起见,似不能不指定交通适当地点,构筑富有防空能力设备完全之地下司令室,俾得遂行其任务而巩固首都之警卫。是否有当,敬候裁夺。
(3) 江宁区狮马两台要塞堡垒地带整理会议记录
(1935年7月8日)
一、 地点:参谋本部第一厅
二、 时间:二十四年七月八日上午九时
三、 出席人员:军政部 徐 康
参谋本部:龚理明 尹呈辅 姚继权
南京警备司令部:吴光朝
江宁要塞司令部:钱伦体
南京市政府:张剑鸣 郑德奎 潘歌雅 陈邦彦
四、 主席:龚理明
五、 记录:姚继权
六、 决议:
1. 下关热河路地皮由南京市政府办理收回。
2. 各要塞堡垒地带区域实施规定草案内关于江宁区之特别规定,第一项文字意义欠明了,应将“除”字删去,由军政部办理。
3. 狮马两台第一地带依据市政府之1/2500地形图为准,推定钱伦体、徐康、吴光朝、张剑鸣、潘歌雅、郑德奎、姚继权七人于本月十一日(星期四)会同详明勘定界址,树立标桩,由钱司令召集,于是日下午一点在要塞司令部齐集出发。
4. 勘定标桩时,应遵照公布之各要塞堡垒地带区域实施规定草案,按现地情形在已划定范围内可酌予极小限度之伸缩,但不能逾越原划定之经过之各地点。
5. 勘定标桩后,应将办理情形由军政部会同市政府呈报行政院,并会同参谋本部呈报军委会,由军政部主办。
6. 行政院审查会决议之第二项禁止游览区之立标志及通知等由南京警备司令部、江宁要塞司令部商办,其第三项关于建筑上之应注意事项由市政府办理。
报告 二月二日于本厅第二处
奉钧座交下城塞组城军字第二六五六号公函一件内开,准南京警备司令部函转请会同派员列席会商城防地带范围及限制办法,等由,奉批派马代处长龙文出席,等因,奉此,职遵于一月三十一日下午三时出席该会。兹将议决南京城防地带范围及其限制办法草案呈请鉴核。谨呈
厅长王龚转呈
次长杨熊
职马龙文谨呈
附呈南京城防范围及其限制办法草案一件。
南京城防地带范围及其限制办法草案
一、 本办法系为巩固首都防务而订定之。
二、 凡南京周围城墙及其内外地区统划为城防地带,其范围及限制事项依本办法施行。
三、 在城防附近如系要塞所在,除应遵照要塞堡垒地带法之规定外,其城墙附近内外地区仍须依照本办法之限制。
四、 南京城墙地带之范围以周围城墙为基线,在城内距城墙一百公尺之地区属之,在城外则以护城河外沿为界,无护城河之部分则以距城墙三百公尺之地区属之。
五、 在城防地带区域内,不论城墙内外,除关于军事上应行设备外,非经管辖军事当局之许可,不得任意堆土取土及改变地面上原来之标高。
六、 在城墙内侧城防地带区域内,自中山门、汉中门以南之城墙,离城根六公尺以内,其以北之城墙二十公尺以内,为绝对禁止使用区域。在此区域以外之地区准许植树造林、耕种筑路,建筑房屋不得超过附近城墙之高度,并不得堆积存贮危险物品(如火药、油池之类)。
七、 在城墙外侧之城防地带区域内,距城根六公尺外只准耕种,但植树造林、筑路建筑等非经管辖军事当局之许可不得施行。
八、 在城墙外城防地带区域外三百公尺以内之地区,不得构筑三层以上之楼房,凡钢骨混凝土之建筑物均须设置药室。
九、 在城墙内侧附近有连绵广袤之高地土埠,如西城自挹江门南起迄清凉山止,及狮子山、富贵山等处,其城防地带区域应扩大至三百公尺。
十、 城防地带范围之界线如附图,并在地面上按照上列尺度于相当处所标示之。
十一、 本办法自呈准日起施行。
(4) 参谋本部军政部致军事委员会呈
(1935年9月)
参谋本部军政部 呈
案查前奉行政院第三七○三号密令内开:“关于首都要塞区域及新开地区之整理暨设计等事项,由何部长召集审查,拟具办法三项,令仰遵照,会同规定,绘图具报,并由参谋本部召集。”等因,遵照规定召集,由各关系机关派员参加讨论审定。兹将讨论决议及办理经过概情列下:(一) 马台(即马家山、清凉山)要塞第一地带区界限,决议照公布之要塞堡垒地带区域实施规定,得酌予小限度伸缩,并须力谋禁戒确实,不使外人窥探内容。关于要塞地带区域附近高地顶山头,均应列入要塞区内,其附近之平地山麓,尽量开放,俾市场增加繁荣。又地带线经过高地之东侧,建筑物高度不得超过山岗高为原则,经由推定人员依照原则实地会勘划定,绘具界线图前来。至狮台(即下关狮子山)地带区之界限,决议照要塞堡垒地带区域实施规定,南以中山路,西以热河路,北沿京市铁路,界限显明,毫无疑义,仍照原定办理。(二) 禁止登览之地方宜多立标志,并通知中外人士事项,决议由南京警备司令部、江宁区要塞司令部会商办理,等语。至通知中外人士一节,查要塞堡垒地带区域实施规定条文,前经外交部通知驻华各国使馆在卷,此节俟必要时再行援例办理。(三) 扩充新住宅及添造马路,应保留天然风景,非万不得已,不将高地铲平。决议事关建筑上注意事项,应由南京市政府遵照办理。又附带修正之点如下:江宁区要塞堡垒地带区域实施规定条文内,特别规定第一项载“下关除在第一地带区域内”一句,文气与事实不符,应将该句内之“除”字删去。除呈复外,所有会同办理院令办法三项经过及附带修正之点各概情,理合抄同原令,并绘具马台地带区界线图各一份,备文呈请鉴核备案。谨呈
军事委员会委员长蒋
附呈抄原令一份、界线图(二千五百分之一)一份[略]。
参谋总长蒋中正
军政部部长何应钦
次长曹浩森
[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 七八七 2258]
Copyright ©2014-2023 krzzjn.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湘ICP备18022032号 湘公网安备43010402000821号
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731-85531328 19118928111
纠错电话:15116420702(微信同号)
QQ:26521681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