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关条约》的签订
《马关条约》为清朝政府和日本政府于1895年4月17日(光绪二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在日本马关(今下关市)签署的条约,原名《马关新约》,日本称为《下关条约》或《日清讲和条约》。《马关条约》的签署标志着甲午战争的结束。清朝代表为李鸿章和李经芳,日方代表为伊藤博文和陆奥宗光。该条约是继《北京条约》以来侵略者强加给中国最刻毒的不平等条约,它使日本得到巨大的利益,也适应了帝国主义各国向中国输出资本愿望。条约签订后,由于俄、德、法三国的干涉,日本将辽东半岛退还给中国,中国付给日本"酬报"银三千万两。
条约内容:
第一条:中国确认朝鲜国为独立自主国家,朝鲜对中国的朝贡、奉献、典礼永远废止。
第二条:中国割让辽东半岛、台湾全岛及所有附属各岛屿。中国割让澎湖群岛,即英国格林尼次东经百十九度起至百二十度止、北纬二十三度起至二十四度之间诸岛屿。该地城垒、兵器制造所及国有物永久割让给日本。
第三条:两国各选派官员划定疆界,就地踏勘确定划界。
第四条:中国支付日本赔款2亿两白银(约3亿日圆)。
第五条:割让土地的居民能自由卖掉所有不动产及迁移,条约批准2年后该地的居民将被视为日本国民。
第六条:中国开放沙市、重庆、苏州、杭州等口岸,及认可日本最惠国待遇。允许日本人在中国通商口岸设立领事馆和工厂及输入各种机器。
第七条:日本在3个月以内撤回中国领土内之日军。
第八条:中国承认日本占领山东省威海卫三年,待中国还清赔款后才交还,如果费用支付不全,日军不撤回,日军军费由中国负担。
第九条:中国对日本人俘虏,不可虐待处刑,也不可对协助日军的中国人士处刑。
第十条:条约批准日开始停止战斗。
第十一条:条约由中日两国批准,日本明治28年(1895年)5月8日,清光绪二十一年四月十四日生效。
历史影响:
从中国方面看,割地赔款,主权沦丧,便利列强对华大规模输出资本,掀起瓜分狂潮,标志着列强侵华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大大加深了中国的半殖民地化。中国国际地位急剧下降。中国人民挽救民族危亡的运动高涨,资产阶级掀起了维新变法运动和民主革命运动,中国人民自发反抗侵略的斗争高涨,如义和团运动。
对日本而言,得到巨额赔款和台湾等战略要地,不仅促进了本国资本主义的进一步发展,而且便利了日本对远东地区的进一步侵略。
日本人手绘《马关条约》谈判图
都是"条约"惹的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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