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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慰安妇幸存者的血泪控诉
来源:生活时报   2020-03-04 09:08:52

  自慰安妇问题浮出水面后,中国的一些原日军慰安妇便勇敢地站出来,要求伸张正义,讨回公道。特别是山西盂县的老人走在了申诉的前列。抗战时期,日本华北方面军第1军独立混成第4旅团侵入盂县,他们派了一些分遣队在进圭村、西烟镇和河东村等地设立了炮楼,日军强拉当地妇女进据点充当性奴隶。现在已经确认的被迫充当慰安妇的总计有50名,当时她们最年长的仅25岁,而最小的只有13岁,这50名妇女中有20名活了下来。自90年代后,她们便勇敢地走上了国际社会的舞台,去申冤报仇。

  1992年7月7日,也就是日本军国主义发动七七侵华事变55周年的日子,山西盂县的4名慰安妇幸存者刘面焕、卢冬娥等,打破近半个世纪的沉默,通过一个民间组织,向日本驻华大使馆递交了一份请愿书。刘面焕在申诉书中写道:

  1941年,我与同村的冯壮香、张二荷一同被日本人强行捆绑到日军据点,履行了登记手续,明确为日本人提供“服务”。当天晚上便被人带到毛驴队长的住处,受到残暴奸污,以后被安排在汉奸的住处,同他们一起吃饭,夜晚就被轮流带到各处日本队长、小队长的住处供他们玩弄,并且在回到汉奸的住处又遭到众多汉奸的奸污。几天后,日本队长又让他们的属下日本兵多次奸污我们,少则几个,多则几十个。当时我还没有出嫁,一个刚满15岁的闺女,受尽了野蛮粗暴的欺侮,冯壮香、张二荷两个女人也同我一样,受到日本军人的无限制的强行奸污。

  她们要求日本政府对此道歉并赔偿5万至12万美元。这是中国受害者首次就慰安妇问题提出赔偿要求。

  1922年12月9日,世界各国正义之士联合在东京举行首次慰安妇国际听证会。来自韩国、朝鲜、菲律宾、荷兰、中国大陆和台湾的原慰安妇幸存者作了证言。中国山西老人、65岁的万爱花走上讲坛,控诉日军摧残她的暴行,她声泪俱下,悲痛万分,竟当场昏死了过去。听证会不得不休会,日本为之轰动,这一惨景通过卫星传到世界各国。

  1995年8月,刘面焕、陈林桃等4名山西来的原日军性奴隶,首次向东京地方法院起诉,并要求日本政府向她们每人赔偿2000万日圆。

  1996年夏天,中国政府支持北京市中元律师事务所等部门的努力,允许曾被迫充当慰安妇的中国妇女,到东京进行索赔诉讼。是年7月19日,来自山西省盂县的两位中国妇女??李秀梅、刘面焕坐着轮椅被推进了日本东京地方法院(地方裁判所)的民事裁判第103厅,她们在法庭上控诉了战时被日军强制充当慰安妇的悲惨经历。这是东京法院在1995年8月接受中国原慰安妇损害赔偿案后,第一次允许被告亲自出庭作证。这次诉讼使原告增加到了6人。1998年7月,山西盂县的原慰安妇幸存者侯巧莲再度到东京法庭作证。

  1998年10月30日,山西原慰安妇幸存者万爱花、赵润梅、高银娥、王改荷、赵存妮、杨时珍、杨秀莲、杨老太(匿名)、尹老太(匿名)和张老太(匿名)共10人(其中一人为受害者家属)联合向日本东京方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案件名为《中国?山西性暴力受害者要求损害赔偿》,要求日本政府就慰安妇问题向她们谢罪并予以赔偿。原告律师团由4名日本律师组成,团长为日本律师中下裕子,日本的进步人士为此成立了支援会,负责人为小林千春。原告中包括了第一个到东京控告日本政府的万爱花老人,她自1992年以来,先后6次到东京、大阪、冈山等地出席控诉大会。这次,她与赵润梅、杨秀莲一起再次来到日本,在东京、名古屋、神户、冈山、广岛和大阪等地举行的听证会上作了控诉。1999年10月26日,周喜香、陈林桃老人作为证人出现在东京地方法院。她俩的血泪控诉使旁听者无不为之落泪。

  与此同时,台湾的原性奴隶也向日本方面提出公诉。在妇女救援基金会的工作下,1999年7月以“阿珠”老人为首的9名原日军慰安妇向东京地方法院递状,要求日本政府赔偿和公开谢罪,并向每人赔偿1000万日圆。78岁的阿珠老人原是台北的歌手,17岁时被日本控制的当地区役所“抽签”中选,3天内到基隆港报到,此后被强制送到中国的广东、香港和新加坡、缅甸、越南,被逼为慰安妇达7年之久。战争结束后回到台湾,但一直无法过正常生活,四十多岁才嫁人为小老婆,直到丈夫去世后,才将这段沉痛往事提出。台湾慰安妇的诉讼状厚达一百三十多页,日本8位律师免费义务为这些阿妈打官司。

  中国政府对90年代初成为热点问题的慰安妇问题给予了相应的关注。

  1991年,全国人大代表王录生联合其他代表向人大提出了要求日本政府对民间赔偿的议案。1992年,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又提出了要求日本政府对民间赔偿的议案。是年3月,中国外交部新闻发言人在新闻发布会上明确表示:抗日战争中的民间受害者可以直接要求日本政府赔偿损失。中国驻日本国全权大使杨振亚明确指出:逼使妇女充当慰安妇“是当年日本军国主义者在亚洲犯下的可耻罪行之一,有报道说,在中国妇女中也有受害者。我希望进一步查明事实真相,我们在注视这个问题”。3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长钱其琛在谈到中国民间受害者的赔偿问题时指出:关于日本侵华战争所造成的复杂问题,日本方面应当妥善处理。4月1日,中共中央总书记江泽民访日前夕,在钓鱼台芳菲园回答日本记者关于索赔问题的提问时,再次重申了中方的立场和原则,指出:“日本军国主义者发动侵华战争给中国人民造成了巨大损害。对于一些战争遗留的问题,我们历来主张应该本着实事求是、严肃对待的原则,通过相互协商,使这些问题得到合情合理妥善解决。”7月4日,日本驻华大使馆向中国政府通报了有关慰安妇问题的初步调查结果,他们承认,调查结果表明日本政府参与了慰安妇的征召和管理。中国外交部立即表明了立场:“无论今后日本采取什么措施,希望日本把中国与韩国同样对待。”同年9月,国务院副总理吴学谦公开表示:民间赔偿和政府赔偿不是一回事,遭受战争创伤的中国人民通过正常渠道,提出他们的要求,是完全正当的。

  1995年3月,钱其琛外长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再度明确指出:中国尽管放弃了国家的战争赔偿,但是,并没有放弃民间的赔偿。1996年4月10日,在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关于慰安妇问题的会议上,中国政府代表团副代表张义山对日军慰安妇问题发表意见时,再次明确指出:“日本政府必须面对历史和现实,他们有责任对这一问题进行切实的解决。”

  1997年9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在会见日本首相桥本龙太郎时明确指出:“正确认识和对待这段历史是两国面对未来的重要前提。”

  但是,战后,日本政府先是长期隐瞒其实施慰安妇制度的罪行的事实,后来虽承认有责任,但一直坚持战争的赔偿问题,已在战后的和平友好条约及中日两国间的声明中解决,并声称日本战后没有个人向国家索赔案例,在无法源可寻依的理由下,拒绝一切的国家道歉赔偿。根据国际法,日本政府必须为慰安妇所受的暴行进行个人赔偿。因为,国际法认为,个人也是国际法规定的权利及义务的承担者;当一个国家伤害了他国国民时,它也同时伤害了该国民所属的国家,所以日本必须向受到伤害的个人进行赔偿。国际上这种个人向国家索赔的例子并不鲜见。《凡尔赛条约》就规定,个人可以向德国索取赔偿。《海牙条约》的第3条明确使用的是赔偿(Compensation),而非补偿(Reparation)。在战后日本与亚洲各国签订的和平条约等文件中,并没有禁止个人因日军违反人权或违反人道主义法律受到伤害而提出索赔要求和权利。

  另外,笔者必须指出,日本政府辩护的慰安妇索赔已超过时限的说法,也是毫无根据的。因为正是由于日本政府的百般阻挠,掩盖慰安妇问题的真相,才使得慰安妇罪行没有被及时揭露出来,这一问题的提出,实际上是从1992年才开始的。何况国际条约法明确指出,对于粗暴践踏国际法的罪行,诸如战争罪、反人道罪等,不以时限为由禁止起诉。联合国于1968年11月26日通过的《战争罪和反人类罪不适用法定时效公约》规定:战争罪和反人类罪不论何时所犯,均不适用于法定时效限制。1970年联合国大会第25届会议也曾通过决议,要求非缔约国不得进行任何与此公约的主要目的相违背的行动。1998年7月17日,联合国外交大会通过的《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第29条也明确规定,种族灭绝罪、反人类罪、战争罪和侵略罪不适用任何时效。也就是说,对日本推行慰安妇制度的检控和索赔并不受任何时限的限制。而日本作为联合国的成员国必须遵守这些起码的国际关系准则和规约。

  慰安妇等战争遗留问题也日益引起世界各国的关注。l995年,美国众议院在《关于日本的战争犯罪》决议中指出,日军在南京大屠杀中屠杀了30万以上的中国人,并在亚洲推行慰安妇制度;决议劝告日本政府必须对大屠杀的受害者及慰安妇性奴隶幸存者等被害者进行赔偿。

  所以,日本政府现在必须正视过去犯下的战争罪行,对身心受到严重创伤的慰安妇公开道歉并予以赔偿,并进而对加害者进行严厉处罚。战后德国的赔偿做法也许可以供日本政府借鉴,德国政府认为,赔偿关系到对历史的认识,关系到国家的荣誉,是对国际法原则尊重的考验,是德国对国际社会重新接纳的基本道德前提。令人遗憾的是,至少至今为止,日本政府所作所为恰恰与德国的相反,这种政治上的落伍和“没落”已令世界人民感到震惊。

  看来,海峡两岸原日军性奴隶的诉讼,肯定将成为跨世纪的旷日持久的诉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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