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包括五份档案:一是1938年2月2日,滕德涛等关于铁管巷瑞福里房屋被日军征用做慰安部之用申请救济的呈文。
二是1938年7月28日商民冯兆荣关于仿照日军慰安所办法设商民慰安所的呈文。
三是1939年2月-1940年1月,驻上海日本军警宪核准亲日分子在上海浦东地区开设“慰安所”的相关材料。
四是1944年6月30日,伪满第六宪兵团《高等警察期报》载,“因为征召未婚女性担当护士和慰安妇,朝鲜呈现明显的早婚倾向”。
五是1945年满洲中央银行鞍山支店的档案,内容是关于日军7990部队以军用款支付“慰安妇”相关费用的电话记录,记载了该部队以军用款支付“慰安妇”相关费用,数额高达53.2万日元,档案中明确记录为关东军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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