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自侵华战争开始后,在日军中推行配备“慰安妇”的制度,随着战争的蔓延,慰安所也被广泛地设置于中国各地。除未占领的甘肃、西藏、新疆、宁夏、青海等地以外,包括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山西、河北、河南、北京、天津、山东、江苏、安徽、江西、上海、浙江、福建、湖南、广东、广西、海南、贵州、云南等省市及台湾地区,都发现了慰安所遗址。
日本政府和军部为其侵略军队有计划按比例地配备“慰安妇”。由于战败时日军大量销毁有关“慰安妇”的档案,也由于日本政府至今未公开“慰安妇”的历史文件,要准确指出日军与“慰安妇”的比例是较为困难的。尽管如此,我们仍可以通过对各种资料的分析,而接近历史的真实。例如根据关东军的作战计划,1941年,它准备动员70多万人的军队和2万人的“慰安妇”,其比例为37.5:1。
但是,这个比例并没有得到军队的认同。目前日本学者普遍认同当时军队里流行的“29:1”之说,也就是军队认为37―38名士兵配给一个“慰安妇”太少,根据生理限度,一个“慰安妇”大约对29名军人,才能大致使军队得到性满足而不致引起内部的混乱。据29:1的比例,日本学者再加上“慰安妇”因逃亡或死亡而需补充的更替率(他们认为更替率大约在1:1.5或1:2之间),算出的“安慰妇”总人数大约为
300万(日军)÷29×2=20.6897万人
即二战期间的“慰安妇”人数为20万左右。这个研究结果是在1992年前后由日本学者得出的。但是,在那时,中国大陆的“慰安妇”问题还未引起学界的充分重视,几乎没有展开正式的有规模的调查。因此,这个数字,是日本学者主要根据日本国内、韩国的研究、艺妓以及对东南亚的部分调查而作出的。自90年代中期中国大陆开展“慰安妇”的调查和研究之后,研究者发现了至少以下数点以前未被注意的问题。第一,日军实施慰安妇制度的严密性,即配备“慰安妇”的完备性远远超出人们的估计,不但主力部队,而且警备队、小分队以及前线的碉堡、据点都普遍设立了此类设施,这表明受日军性暴力侵害的妇女远比此前研究范围大。第二,前此作出的20万人数字估计,都是以日本、东南亚,特别是朝鲜女子为主体的,中国妇女的数量只是象征性的,而近13年来的中国大陆调查到的慰安所遗址、历史目击证人及“慰安妇”制度幸存者证言,均证实有大量慰安所强拉当地女子的事实,包括中国的少数民族妇女。由于中国大陆是二战时期日军最大的主战场,因此,未将中国的受害妇女计算在内,这20万数字显然是大大偏少了。第三,关于更替率。从这些年来受害者的证言和从各地编撰的地方志资料中可知,在战争特别是战争的前期和后期,日军对中国军民尤其是平民的杀戮,是变本加厉的。《安庆文史资料》中有一例记载,1938年6月,日军在安徽桐城抓捕大量女子设立慰安所,结果被日军官兵“亵侮、奸淫、杀害”,1938年出版的《敌寇暴行录》记录了一位中国牧师陆某误入设在上海虹口的日军“行乐所”,救出了他的邻居――一位新婚女子,据这位女子言,楼分3层,以年龄区分关押,不得穿衣服,日夜遭受蹂躏,每天有人死去,每天又有新的补充,关押有数百人之众。而这些女子,最后都下落不明。而《侵华日军暴行总录》一书记载,1941年夏,海南博鳌市慰安所的50多名中国妇女被日军于塔洋桥边全部杀死,原因是不肯好好接待日军。1944年5月日军在湖南株州一慰安所中的10名中国“慰安妇”中,有8名丧生。这些零碎的记载,只是沧海之一粟。由于中日是交战国,中国“慰安妇”的死亡率比起日本、东南亚、朝鲜的受害者要高得多,这是符合历史事实的。在这样高的死亡率下,“慰安妇”受害者的证言证实,一直到1945年为止,日军仍然保持了军队中慰安所设置有增无减的势头。因此,如果将更替率定在1:1.5和2.0之间,可能是偏低了。因此,上海师范大学中国“慰安妇”研究中心提出更替率在1:3.5到1:4.0之间,计算得出的结果是
300万(日军)÷29×3.5=36万人
300万(日军)÷29×4.0=41万人
即整个的二战期间,被日军强迫为性暴力制度的受害者人数应在36万至41万之间,其中约有半数即20万左右为中国妇女。尽管这个数字只是在近13年来研究和实地调查结果的基础上的一种推论,但它可以大致反映中国妇女在二战时期受日军荼毒之深重的一个概况。
云南滇西龙陵的慰安所遗迹(苏智良摄)
在中国占领地和战场上,日军主要通过以下途径来强迫中国的妇女充当“慰安妇”。
第一,使用暴力强行掳掠当地妇女。日军在战场或占领城乡时,公开抢夺中国妇女,这种做法对于暴虐的日军来说,是最为便利的,既不需要支付任何费用,也省去了许多麻烦的手续。所以这种抢夺曾遍及各地。1937年11月,日军占领上海后,便在城乡各处抢夺中国年轻女子,他们当众“剥掉衣裳,在肩上刺了号码,一面让我们的女同胞羞耻,不能逃跑,一面又满足他们的兽欲”(宋美龄:《抗战建国与妇女问题》,重庆《中央日报》,1939年1月15日)。日军占领芜湖后,首先要做的就是抢劫妇女,甚至到尼姑庵中劫掠年轻美貌的尼姑充当慰安妇。后来在对周边地区扫荡时抢夺了不少民女投入慰安所。云南的龙陵、腾冲等地,几乎所有的被查证的受害幸存者,均是被日军在光天化日之下抢夺去的。日军占领海南岛后,即派部队到村寨去强捕少女,供其开设慰安所,或者在强征的劳工中,挑选美貌的汉族、黎族女子投入“快乐房”慰安所。1940年日军一部进入山西方山县扫荡,在设立据点后,立即要求伪政权征召“花姑娘”。于是,伪政权将“花姑娘”的人数摊派到各村,日伪宣称有姑娘的交姑娘,没姑娘的交大洋,最后,不仅慰安所建成,还发了一大笔财。日军直接或者通过汉奸伪政权掳掠中国妇女为性奴隶,比例是很高的。
中国“慰安妇”的年龄跨度很大,年长者40岁,甚至50岁,年轻的20来岁,甚至有不少还是少女或幼女。如日军在海南保亭县设立“快乐房”,强召当地黎族少女充当性奴隶,年龄最大的20岁,最小的只有16岁。
第二,设下各种圈套,引诱妇女坠入陷阱。常见的是以招聘女招待、洗衣妇等名义进行诱骗。占领上海后,日军的特务部门便在市中心的“租界”里诓骗妇女:“他们放出野鸡汽车,候在娱乐场所前面,等顾客上车后,汽车飞也似地驰着,到了僻静地方,将男子抛下或干了,女客便从此无影无踪。”一时,“孤岛”内失踪女子无数,人人自危。在海南岛,日军经常组织“战地后勤服务队”,他们唆使汉奸张贴广告,鼓吹说服务队的任务是给日军官兵洗衣服,照顾伤员和打扫营房卫生,诱骗妇女参加。甚至还派人到上海、广州、香港等地招聘游说:“海南岛开办大医院,招聘大批姑娘学习当护士和护理,薪水高,到那里去做工有吃有穿,还有大钱寄回家。”于是有不少受骗女子前来应募,这些人到海南后,被统统押进慰安所,陷入暗无天日的人间魔窟。
第三,日军占领一地,形势稍稍稳定后,便依靠汉奸组织协助,挑选妇女充当“慰安妇”。其中的一个手法便是借口登记“良民证”,挨家挨户地挑选年轻貌美的女性。在南京陷落时,日军除了经常到国际安全区强奸妇女外,也利用发放“良民证”之际,从中拉来数千名中国妇女,这些妇女没有一人逃过被强奸或虐杀的厄运;其中的一些人还被运往东北,充当关东军的性奴隶,从此再无下文,无人知晓她们的生死和命运。1939年在日军的指使下,山西文水县的伪政权曾张贴布告,明令征用妇女,其全文如下:
文水县公署训令,差字第一号令:南贤村长副,为训令事。查城内贺家巷妓院,原为维持全县良民而设,自成立以来,城乡善良之家,全体安全。惟查该院现有妓女,除有病者外,仅留四名,实不敷应付。顷奉皇军谕令,三日内务必增加人数。事非得已,兹规定除由城关选送外,凡三百户以上村庄,每村选送妓女一名,以年在二十岁左右确无病症、颇有姿色者为标准,务于最短期内送县,以凭验收。所有待遇,每名每月由维持会供给白面五十斤,小米五升,煤油二斤,墨一百余斤,并一人一次给洋一元,此外游客赠予,均归妓妇独享,并无限制,事关紧要。
文中的“贺家巷妓院”是专为日军设立的军队慰安所,所以称“维持全县良民而设”。其中有些“慰安妇”由于不堪凌辱折磨,或死或逃,只剩下4名女子,于是要城镇、村庄选送“妓女”。村庄哪来的“妓女”?实际上就只能送良家女子了,但日伪还有条件:一是年龄20岁左右,二是“确无病症”,否则会将性病传染给日军,三是还要“颇有姿色者”。最后还以物资条件来诱惑农民,说“游客赠予,均归妓女独享,并无限制”。这也说明,贺家巷内的军事性奴隶制度受害者是没有收入、非商业性服务的。
第四,将中国女俘虏强逼为性奴隶。在中国战场上,日军极少设立女战俘收容所,女俘虏部分在审讯后即杀死外,其余的大部分便被日军运到华北、华中属于偏僻的、荒凉的地区和前线去充当“慰安妇”,以防止她们逃跑或与八路军等中国抗日部队取得联系。中共领导的海南琼崖纵队第4支队的炊事员周某某,因下村筹粮被日军俘虏后,即被投入慰安所。这些女俘虏沦为“慰安妇”遭日军侮辱,真是生不如死,有的便千方百计寻找报仇的机会,慰安所里曾发生中国女战俘刺杀压在她们身上的士兵或者割下敌人的生殖器的事件。因此,日军官兵对充当“慰安妇”的中国女战俘比较警惕。当这些女俘虏作为性工具没有利用价值时,通常被拖到空地上,作日军新兵练习胆量用的活人靶子。
第五,征用妓女。在大城市,日军机关常常征用现有的妓女来充实其“慰安妇”的队伍。上海、南京、武汉、广州和天津等地,都有不少妓女被迫加入“慰安妇”的行列。这里有必要指出的是,就是这些妓女也不是甘愿去做“慰安妇”的,她们往往被日军或汉奸政权强征,被迫充当日军的性奴隶,有些没有报酬,有些即使有,所得也少得可怜。
被强逼为“慰安妇”的中国妇女中有不少是少数民族的妇女,其中有台湾高山族,东北满族,云南傣族,海南苗族和黎族,广西壮族等。吉林延边地区的朝鲜族是最早被征用的少数民族。“九?一八”事变后不久,关东军便在东北地区强掠朝鲜族年轻女子充当性奴隶。
自甲午战争后被日军侵占的台湾,也有不少山地的少数民族女子被日军强征到战场上充当性奴隶。
(摘自《日军慰安妇制度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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