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纪念馆的石壁墙上,用中英日等多国文字镌刻着“遇难者300000”,它向世人昭示日本侵略者的罪恶,也让国人铭记曾经遭受的屈辱与伤痛。然而,这场浩劫发生之后的八十年里,不断有人以种种“理由”质疑死难者是否达到30万之多,特别是日本右翼势力,他们通过所谓的“精确考证”,提出20万人、10万人、5万人、3万人乃至3000人、47人等结论。诚然,死难者数字的消长并不会影响对日军罪恶行径的定性;但是,这种质疑行为的根本意图是,企图以人数的“不精确”和“不客观”,来证明事实认定的“不精确”和“不客观”,进而将南京大屠杀由客观事实定义为被害者主观建构的“被害记忆”,从而否定大屠杀事实的存在。因此,对南京大屠杀死难者人数的捍卫,不仅关乎历史事实,更关乎民族尊严。事实上,30万死难者应是指大屠杀死难人数的下限,最直接的根据来自战后审判战犯军事法庭的判决。
屠杀罪行是战后审判的重要内容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根据国际惩办战犯的法律条例与协议规定,战胜国组织国际法庭和受害国法庭审判战争罪行。甲级战犯由国际法庭收审,如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又称“东京法庭”);乙级、丙级战犯由受害国法庭审判定罪。
东京法庭由中、美、英、苏等11个国家委派的11名法官组成。中国法官梅汝璈代表中国方面参与审判,担任中国驻东京法庭代表团团长。该法庭从1946年4月29日开始,对东条英机等28名日本甲级战犯提起诉讼,至1948年11月12日宣布判决,历时两年零六个月。1945年11月,中国在重庆成立战争罪犯处理委员会,并先后在南京、上海、北平、太原等城市设立10个军事法庭,审判日本乙级、丙级战犯。其中,涉及审判南京大屠杀罪行的军事法庭是1946年2月在南京成立的“中国陆军总司令部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学者一般称为“中国南京审判战犯军事法庭”,简称“南京法庭”。
由于南京大屠杀是二战期间法西斯暴行中非常突出的事件,因此东京法庭对于此案的审理特别严肃认真。据梅汝璈回忆,他们“花了差不多三个星期的工夫专事听取来自中国、亲历目睹的中外证人(人数在十名以上)的口头证言及检察及被告律师双方的对质辩难,接受了一百件以上的书面证词和有关文件,并且鞫讯了松井石根本人”。
南京法庭有关南京大屠杀的审判主要有两起案件:一是日军第六师团师团长谷寿夫案,1947年1月9日立案,被编为“审字第1号”,由石美瑜、宋书同、李元庆、葛绍棠、叶在增5位法官及2位检察官审理,1947年3月10日宣判。
在南京保卫战中,谷寿夫率部首先攻破南京中华门,指使和怂恿部属滥杀无辜,是直接实施屠杀南京军民的罪魁之一。1946年2月,驻日盟军应中国政府要求,以战犯嫌疑者名义逮捕谷寿夫。同年8月1日,谷寿夫与12名乙级战犯一起被押至中国受审。二是日军少尉向井敏明、野田毅以及田中军吉战犯案。向井和野田系日军第十六师团少尉军官,两人在进攻南京途中,相约以100人为目标进行杀人比赛。到达南京紫金山时,向井杀了106人,野田杀了105人,分不清谁先杀到100人,于是以150人为新的目标,继续向南京城内进行砍杀比赛。另一位日军军官田中军吉,曾手执一把名为“助广”的军刀,先后杀戮300多名中国人。该案于1947年9月20日立案,被编为“审字第13号”,同年12月18日宣判。
屠杀事实与遇难人数于法有据
东京法庭对松井石根的定罪,从法律上认定了南京大屠杀的事实,而南京法庭对上述两起案件的判决,则为认定大屠杀死难人数提供了直接依据。
抗战胜利后,南京市政府、南京市临时参议会、首都地方法院,成立了“南京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南京大屠杀案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等机构,对南京大屠杀案进行了专项调查,为东京审判和南京审判提供了大量证据。南京市临时参议会提交给南京法庭的《南京大屠杀惨案述要》共有2784件调查结文,其中,中华门一带约占三分之一,有十余万人被害。
据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收藏的《战犯谷寿夫判决书》,谷寿夫案共记录集体屠杀28案,零散屠杀858案,无辜军民被日军残杀有案可查者达886起。其中,仅发生在中华门区域的就有378案,占零散屠杀案的43%。3月10日,南京法庭对谷寿夫案作出判决,判决书明确指出:“查屠杀最惨厉之时期,厥为12月12日至同月21日,亦即在谷寿夫部队驻(南)京之期间内。计于中华门花神庙、宝塔桥、石观音、下关草鞋峡等处,我被俘虏军民遭日军用机枪集体射杀并焚尸灭迹者,有单耀亭等十九万人。此外零散屠杀,其尸体经慈善机关收埋者十五万余具。被害总数达三十万人以上。”
向井敏明、野田毅一案的判决书也提及屠杀遇害者有30余万人:被俘军民遭集体杀戮及毁尸灭迹者达19万人以上,被零星残杀尸骸经慈善团体掩埋者达15万人以上,均为该确定判决根据确切证据所认定之事实。
遇难者人数实为30万以上
值得注意的是,据上述判决,南京法庭不仅判定南京大屠杀死难人数为“三十万人以上”或“三十余万人”,还明确指出“三十余万人的数字”是由“集体屠杀十九万人”和“零散屠杀十五万余人”构成。法官考虑到战场客观条件和事实认定的难度,没有简单地把19万和15万相加,而是留有一定的余地,即 “30万”既是约数,也是确数。所谓约数,是指死难者超过30万人。所谓确数,是指不少于30万死难者,或者说“30万”是下限的数字。此外,判决提到的屠杀30余万人的时间、地点、加害者、受害对象、加害手段等辅助信息,也印证了认定结果的准确性。
东京法庭对南京大屠杀案的判决,虽然没有直接将遇难人数认定为30万,但指出“日军仅于占领南京后最初的六个星期内,不算大量抛江焚毁的尸体,即屠杀了平民和俘虏二十万人以上”。“二十万人以上”究竟是多少? 该法庭没有作出明确判定,但这个开放性的结论至少说明,东京法庭亦认定20万仅为遇难者人数下限,而非上限。最值得注意的是,这个“二十万人以上”的结论尚未计入“大量抛江焚毁的尸体”。
综上所述 ,完全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对于南京大屠杀死难者人数,南京法庭直接判定为30余万,东京法庭虽然判定“二十万人以上”,但考虑到“大量抛江焚毁的尸体”未计算在内,可以说两个法庭认定的死难者数字基本相近。
此外,30万死难者仅是日军在南京犯下的罪恶之一,并非唯一罪行。为期六周的暴行中,除屠戮无辜军民外,日军在南京内外发动的掠夺、奸淫和焚烧破坏等罪行同样是大屠杀的一部分。东京法庭的判决书中指出:日军“在占领后一个月中,在南京市内发生了二万起左右的强奸事件……这类的放火在数天以后,就像按照着预定的计划似的继续了六个礼拜之久。因此,全市约三分之一都被毁了。”南京法庭在判决书中也明确判定:“查被告在作战期间,以凶残手段,纵兵屠杀俘虏及非战斗人员,并肆施强奸、抢劫、破坏财产等暴行,系违反《海牙陆战规例》及《战时俘虏待遇公约》各规定,应构成战争罪及违反人道罪。”
因此,对于认定和揭露日军南京大屠杀罪行而言,“遇难者30万”不仅是遇难人数的底限,更是判定侵略者暴行、捍卫民族历史尊严的底限,不容任何形式的质疑和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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