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九一八”事变到日本投降,日本疯狂掠夺我国的煤炭、铁、铜、金、铅、锌、铝、镁、锰、黏土等大批矿产资源,以供其国内工业生产及对外侵略战争之需。
据不完全统计,侵华期间,日本累计从我国掠夺煤炭约10亿吨、铁矿约1.8亿吨、铜矿约150万吨、铝约10万吨、镁约5万吨,还有大量的非金属矿产以及铅锌、金银贵金属等矿产。
为了掠夺我国矿产资源,1932年9月9日,日本侵略者与伪满洲国政府签订了《关于规定国防上必需的矿业权的协定》。根据这一协定,日本帝国臣民可在“伪满洲国”领土内取得一切矿业权,采掘俱无限期。这些“国防上”必需矿产包括炼铁及炼钢(包括特殊钢)用原矿、轻金属原矿、煤炭、石油、油母页岩、铅矿、锌矿、镍矿、硫化铁矿、锑矿、锡矿、白金矿、水银矿、石墨、石棉、硝石等。该协议还规定,“伪满洲国”政府在制定或修改有关国防上所需矿物的矿业法规时,应事前取得日本国政府的同意。这从法律上确立了日本对我国资源的实际控制权。
东北地区矿产资源储量巨大,尤其是用于军事工业的煤、铁储量充足,因此日本对东北矿产资源觊觎时间最久。从1905年至1918年,东北许多矿产资源已被日本资本所攫取。1931年“九一八”事变后,日本迅速武装占领了全东北,通过实施经济统制政策,大肆掠夺东北资源。
1910年至1945年,日本侵略者在抚顺先后建成大山坑、东乡坑、古城子第三露天煤矿、古城子第二露天煤矿、万达屋坑、东岗露天煤矿等矿井,共掠夺煤炭2.27亿吨。在1945年日本投降的当年,还掠走325.4万吨煤炭。
日本“鞍山制铁所”于1918年5月15日正式成立,并于1919年4月29日正式投产。在1919~1945年间,日本从鞍山铁矿共掠夺铁矿石3500万吨、生铁1187万吨、钢锭548万吨、钢材326万吨。
为抢占金矿,日本关东军特务部专门成立了“采金事业调查部”,制定了《满洲采金事业方策》,投入300多人,盗采黄金。1939~1943年,在乌拉嘎金矿开采沙金10余万两;1940~1945年,从夹皮沟金矿掠走黄金2327.337公斤。
1939年,日本侵略者在我国辽宁海城地区调查铀矿并偷采直接运往东京,这项活动一直延续到1945年7月。
华北地区矿产资源极其丰富,尤其是煤炭资源。日本占领华北后,华北大量煤、铁、盐等矿产资源被掠往日本及伪满。
据不完全统计,到1945年8月,日本共从华北开采掠走煤炭1.2亿吨、铁矿石500万吨、钢铁60万吨、盐1200万吨、碱20万吨、铝土矿300万吨以及大量金矿。其中,1939年至1945年仅从山东省玲珑金矿就掠夺黄金高达16.5吨。
在华中地区,日本通过华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对中国沦陷区的铁矿、煤矿、铜矿、萤石等进行统制性“开发”。
早在1900年,日本就用输出资本的形式控制了汉冶萍公司,以廉价强购大冶的铁矿石。对淮南煤矿、铜官山铜矿进行掠夺性开发,所产矿石大部分运往日本。
1938年10月,日军侵占大冶。据不完全统计,大冶铁矿从1893年正式投产,到1945年,共计生产铁矿石2092.32万吨,被日本掠走1550.8万吨,约占总产量的74%。据推算,日本每生产10支步枪,至少有一支是用大冶的铁制造的。
华南地区沦陷后,日本对华南资源的掠夺主要集中在广州及其附近地区、潮汕地区和海南岛等。
1938年广州沦陷后,日本对工矿企业在内的众多经济领域实施全面掠夺和统制。1939~1945年日本三菱公司从南鹏岛掠走钨矿1350吨。
海南田独铁矿从1939年5月建矿开采,至1944年共被掠走铁矿268万吨。石碌铁矿从1940年11月至1945年,共被掠夺铁矿石69万吨。
1895年日本通过甲午战争,逼迫清政府签订卖国条约攫取了台湾。1896年制定了《台湾矿业规则》。日本殖民时期,日本的台湾总督府和日本各大财阀集团控制着台湾工业生产。台湾总督府主要控制铁路、矿山、港口等工业企业。
(资料来源全国地质资料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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