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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日战争时期日本对华北区煤炭的掠夺
来源:中煤远大   2018-08-25 15:17:10

  战前日本资本的伸足于华北矿业着,仅限于山东一省。在其国内曾与1923年,组有山东矿业株式会社,投资经营胶东煤矿,如淄川鲁大公司即有该会社资本6,250,000日元,此外该区南定、博东、旭华诸公司亦有该会社的投资(按山东矿业,系由满铁及日本财阀如三井、三菱、大仓、久原诸集团组成,现已成为华北开发子公司的一)。其他各矿,除少数煤产输日(如开泺)外,并无日本资本插足其间。自中日塘沽协定签订后,华北情势日非,敌人觊觎华北矿产资源的野心日甚;如兴中公司的组织,即系抗战以前由满铁所发起,以开发我华北产业未目的。至1937年战争爆发,华北各种矿产遂成为敌寇掠夺的主要对象。兹将战前敌人掠夺华北矿煤业概况分述如下:

  战后日寇对于华北矿产的掠夺当以利用伪组织窃取矿权开其端。1938年5月23日伪华北临时政府借口整理矿权,宣告停止矿权登记申请,其目的原在防止沦陷区各矿转让于欧美外人的手,并为便于日本资本经营沦陷区矿业起见。查我国1932年公布的矿业发,原规定凡公司股份总额,至少应有半数为中国人所有,公司董事过半应为中国人,董事长及总经理须由华人充任。至伪维新政府关于外人矿业投资的条纹,篡改如下:

  (1)华人经营的矿业,允许外人入股。

  (2)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等,倘外人股份达股份总额半数时,得由中外人士分任其职。

  (3)国营矿,国家需要外资或欲与民营合作探采,苟认有合法适当的公司,得将其国营矿业权,准作现金出卖。

  由此可知敌寇强占独霸我沦区矿业,已得伪组织法律的保障

  抗战后,华北沦陷区各矿均先后由敌兴中公司接收经营,在煤矿方面。计有井陉、正丰、六河沟、阳泉、寿阳、中兴、华宝、华丰、西山、焦作、大同等十余大矿。至1938年底,敌人为加强对华北沦陷区的掠夺,由敌国第73届议会决定,成立华北开发株式会社,全力经营华北交通、电气、矿产、制盐等产业。在矿产方面,除制铁以外,即侧重于煤矿的开发。1938年11月华北开发社成立后,即对华北现有各大煤矿,划分为6大集团。1939年6月复将中兴大汶口划分为7大集团,于各该集团区域内,成立日伪合办的公司经营开采,其资本由华北开发会社与中国方面原有公司及日本财团与满铁分别负担,兹将7大集团名称列表如下:

  1938年10月,敌政府鉴于战争逐渐扩大,军需物资,日渐缺乏,即于东京召开所谓“日满华经济会议”,改议会讨论结果,认为煤铁增产与合理分配等,为决定战时物资动员计划成败的关键,主张对华北及内蒙矿产资源积极进行开发。同年华北驻屯军当局,就华北资源开发问题,着手拟定开发四年计划。1939年为适应其国内及伪满产业开发五年计划,乃更改为三年计划,以图吸收日伪双方资本,进行各矿区的开发。1939年初,以华北开发为中心,树立采煤方针如下:

  (1)将华北各主要煤矿,置于华北开发会社统辖的下,设立6个(后改7个)中国法人的特殊会社,担任煤炭开发贩卖等工作。其他较小各矿,则任人民自由开发。

  (2)开发资金,不适用过多。同时为开发较有效果起见,除对于将来认为有希望的煤矿投资外,务期避免过大的设施。

  (3)对日本煤炭供给量,暂以临近海港各矿者为主,然后渐次扩大于其他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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