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彩提要】
今年是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80周年,伟大的中国人民经过艰苦卓绝的斗争,付出了巨大牺牲,最终取得了抗日战争的伟大胜利。在80周年这个特殊的时刻,有必要对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所取得的胜利成果进行研究与梳理。由于篇幅所限,本文仅对对日索赔与审判战犯两项成果进行研究与梳理。
▲1948年1月,向井、野田和田中三名战犯旋即被押往中华门外雨花台刑场。
01、对日索要战争赔款
对日索要战争损失赔偿是在开罗会议之前由中方提出的。1943年11月上旬在开罗会议正式召开之前,国民政府在准备的开罗会议提案材料中提到了日本投降以后的处置问题,提案中说:“日本在华(自‘九一八’以来)所有的公私产业应完全由中国政府接受,作为赔偿损失的一部分。战争停止后,日本应以大部分残存的军舰、商船与飞机移交中国。”这是中国政府关于对日索赔的最早提案。1943年11月23日,开罗会议正式开始,罗斯福与蒋介石夫妇进行了两次长谈,在两次长谈中,中美双方提到了对日索赔问题,双方在谈话中提到:“关于日本以实物作为赔偿。蒋介石提议战后日本以实物如机器、战舰、商船、火车头等运华,作为赔偿的一部分,罗斯福表示同意。”虽然这两次会谈都是罗斯福与蒋介石在开罗会议召开期间举行的非正式会谈,《开罗宣言》的正式文本中也没有具体提到对日索赔问题,但是对日索赔是中方的合理诉求,得到了美国等国的广泛支持。1945年7月,中美英三国联合发表了促使日本无条件投降的《波茨坦公告》,《公告》中的第11条认为:日本在战后只能保留维持自身经济运行所必须的非军事工业以及保留可以支付货物赔款的工业,那些可以使日本重新武装作战的军事工业必须拆除。由此项内容可知,日本投降以后只能存留可以维持自身发展和支付战争赔偿的非军事工业,包括中国在内的同盟国对日索赔有了合理的法理依据。9月2日,日本外相重光葵和陆军参谋总长梅津美治郎签订了《日本投降书》,接受了《波茨坦公告》的各项条款,中方对日索赔也提上了日程。
1945年12月9日,中方代表与美国赔偿调查团人员晤谈了日本赔偿问题,根据调查结果,日本战后可供中国利用的战争赔偿有蒸汽电力厂、钢铁厂、化学工业、工具机、制造工具机的工厂、重电机制造厂、造船厂、铁路机车车辆及其制造厂、中国被日本盗窃的设备或文物可首先要求取回等等。1946年7月,国民政府军政部修正并公布了《抗战军事损失要求日本赔偿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备忘录》中详细列举了日本需要赔偿中国的具体种类和数量:《备忘录》中提到应以实物赔偿的种类有马骡、武器、器材、车辆、被服装具、油料、粮秣、医药、场厂、飞机、舰艇损失、要塞损失、停泊损失、电讯设备损失等14项,关于实物赔偿不足以抵补损失时,《备忘录》中规定“凡是日本国内的各种工厂、兵工厂、机器设备及其制成品、原料等均应移归我国,当作抵补实物赔偿之用,如果还不足以抵补的话,才能够用资金折价赔偿”;《备忘录》中明确规定需要用资金赔偿的项目有官兵伤亡、仓库损失、院站损失、国防工事损失、营产损失、防空设备损失、财产损失、日本战俘给养供应费等8项。
《备忘录》规定上表中的所有军事损失都应该由日本赔偿。1946年10月29日,国民政府行政院公布了《赔偿委员会组织条例》,赔偿委员会的成立为国民政府行政院调查统计抗战公私损失,规划对于日本责令赔偿及审议、支付赔偿物资等方面提供了便利。1948年3月5日,国民政府行政院又公布了《日本归还物资处理委员会组织规程》,该委员会成立的目的是处理日本归还我国被劫掠的物资。自此以后,中国对日本索要战争赔款不仅有国际法支持,还有国内条例依据、相关组织接管等系统性的索赔运转机制,索赔工作在这套机制下有条不紊地进行着。
但是,随着国际形势的变化,战后美苏关系恶化,全球笼罩在“冷战”阴霾下,美国为了调整其在远东的国际利益,开始转变对日战略,变惩罚日本为扶植日本。作为败退台湾的国民党政府,也亟须外部势力的帮助,于是紧跟美国步伐在1952年4月27日,在美国主导下台湾当局与日本签订了所谓的《日华条约》,建立了所谓的日台外交关系,台湾当局放弃了对日本的战争索赔。1972年中美关系开始走向正常化,日本也紧随美国脚步,主动改善与中国的外交关系。7月以后,为了实现中日关系的邦交正常化,周恩来总理就放弃战争赔偿问题作了指示:“在赔偿问题上采取宽容态度,有利于使日本靠近我们。”1972年9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日本国政府发表了《中日联合声明》,其中第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宣布:为了中日两国人民的友好关系,放弃对日本国的战争赔偿要求。”自此,中日两国之间的战争索赔问题尘埃落定。
02、审判战争罪犯
1937年12月13日,日军攻陷南京以后,制造了震惊中外惨绝人寰的南京大屠杀,六朝古都成为人间炼狱。参加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审判的中国大法官梅汝璈说:“南京大屠杀无疑地是第二次世界大战日军暴行中最突出的一件,它的残酷程度在整个第二次世界大战法西斯暴行中或许仅次于纳粹德军在奥斯维辛对犹太人的大屠杀。”因此对于南京大屠杀案相关战犯的审判,受到了国民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以及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南京大屠杀案受审战犯有四名,分别是:谷寿夫、向井敏明、野田毅和田中军吉。
谷寿夫在当年攻占南京的时候,担任侵华日军第六师团的团长,是制造南京大屠杀惨案的罪魁祸首之一,国防部审判战犯军事法庭认为:谷寿夫是侵华战争中的重要战犯,尤其是南京大屠杀案件的要犯,必须依法严惩。1947年3月10日,南京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对战犯谷寿夫正式宣判:谷寿夫在中国战场作战期间,肆意放纵手下士兵并亲自参与屠杀中国俘虏及非战斗人员,同时犯强奸罪、抢劫罪、破坏财产罪,罪恶滔天,数罪并罚依法判处死刑。4月26日,谷寿夫被从南京国防战犯拘留所提出,押往南京雨花台刑场执行枪决。向井敏明和野田毅二人就是臭名昭著、在南京举办“百人杀人竞赛”的日本战犯,《东京日日新闻》在1937年12月31日的报道中还配发了二人手持军刀的合影,因此对这二人的审判相较于其他战犯较为简便,照片证据材料十分清晰。田中军吉在七七事变后,担任侵华日军第六师团中队长,在南京大屠杀期间,担任日军谷寿夫师团大尉,携带军刀砍杀平民超过300人。1947年12月18日,国防部军事法庭将田中军吉与向井敏明、野田毅二人并案审判。1948年1月,南京市公开发表了一篇关于战犯审判的布告,布告上写道:“查战犯向井敏明、野田毅、田中军吉等,在作战期间共同连续屠杀俘虏及非战斗人员,罪证确凿,业经本庭依法判决,各处死刑,并呈报国防部参谋总长转奉国民政府主席核准,饬即执行具报等因。遂于本月28日正午12时,由监察官将战犯向井敏明、野田毅、田中军吉等3名提案,验明正身,押赴雨花台刑场执行死刑,以昭炯戒。除呈报外,合亟布告周知。此布。”谷寿夫、向井敏明、野田毅和田中军吉四名在中国受审的南京大屠杀案的日本战犯最终为自己的禽兽行径付出了应有的代价。
国防部军事法庭在南京期间,共审判案件28件,涉及的战犯达33人,除了南京大屠杀案相关战犯以及高级别战犯外,国防部军事法庭还审判了一些战犯。
抗战胜利后,国内除了在南京进行战犯审判外,全国其他城市如北平、上海、广州、太原、武汉、沈阳、济南、徐州、台北等地也都设立了审判日本战犯的军事法庭。各军事法庭尽职履责,对相关日本战犯进行了正义审判,抗日战争中的大部分战争罪犯都得到了应有的惩罚。国内舆论一片叫好之声,民众无不拍手称快,称“大快人心之事”。
《团结报》2025年9月11日 第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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