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敌国条款
来源:抗日战争纪念网   2025-11-25 19:37:41

  敌国条款(英文名:Enemy State Clauses [1]),是二战后由世界反法西斯同盟在《联合国宪章》中对日本、德国等法西斯国家所订立的相关约束性条款,旨在防止侵略战争重演 [7]。其中所称“敌国”,为德国、意大利、日本等法西斯轴心国,以及轴心国的仆从国家 [2]。

  “敌国条款”由《联合国宪章》第53条、第77条及第107条构成 [5],其核心是针对德意日等法西斯或军国主义国家的任何一国有再次实施侵略政策的任何步骤,中法苏英美等联合国创始成员国有权对其直接实施军事行动,无须安理会授权 [7]。

  该条款制定于1945年《联合国宪章》起草进程,为防止法西斯国家再度威胁和平而专门设立 [2]。该条款的存在成为日本加入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实现“政治大国”梦想的一大障碍。因此,从《联合国宪章》中删除“敌国条款”,是日本联合国外交的主要目标之一 [7]。为此,加大在联合国外交活动的力度,拉拢各国共同向联合国大会提出废除“敌国条款”的议案 [2]。1995年,联合国大会通过重新考虑联合国宪章、取消“敌国条款”的议案,但条款并未实际废除。21世纪后,随着“普通国家化”进程的加速,海外动用武力的可能性逐渐增大,日本政府又数次提起废除“敌国条款”的问题 [7]。截至2025年,该条款仍保留于《联合国宪章》中 [5]。

  “敌国条款”是二战历史教训的总结,为制止侵略提供了国际法基础。作为威慑侵略的法律手段,其存在对遏制日本军国主义复燃、防范侵略行为重演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2] [6]。

  制定背景

  “敌国条款”作为《联合国宪章》的相关条款,其制定背景与《联合国宪章》的起草进程紧密相关。1945年4月25日,“联合国国际组织会议”在美国旧金山开幕,包括中国在内的50个国家的288名代表出席大会。6月25日,与会代表一致通过《联合国宪章》。6月26日,举行签字仪式 [3]。

  在《联合国宪章》通过和签字阶段,纳粹德国已战败投降,但日本法西斯仍在负隅顽抗。为防止德、日等法西斯国家再次成为世界和平的威胁,《联合国宪章》专门制定了“敌国条款”,用以对战败国进行制约。其中所称的“敌国”,即德国、意大利、日本等法西斯轴心国家,以及与它们一同作战的仆从国家 [2]。

  日本提出删除

  日本加入联合国后,将删除“敌国条款”作为对联合国外交战略的主要目标之一。1957年9月19日,日本外相藤山爱一郎在联合国大会上首次提出了修改《联合国宪章》的问题。1969年9月19日,日本外相爱知揆一在第24届联大上提出了“重新研究《联合国宪章》”的提案。冷战结束后,删除“敌国条款”问题被重新纳入日本的政治议程。从1990年至1994年的数届联合国大会上,日本首相和外相的演说多次谈及这一问题 [4]。

  由于修改《联合国宪章》的实施难度极大,日本政府改变过去删除“敌国条款”的策略,转而希望通过联合国大会决议宣布该条款失效,以达到事实上删除的目的。1995年联合国成立50周年之际,日本加大在联合国外交活动的力度,拉拢德国等国共同向联合国大会提出废除“敌国条款”的议案 [2]。

  1995年12月11日,第五十届联合国大会以155票赞成、3票弃权通过了重新考虑《联合国宪章》,建议废除“敌国条款”的第52号决议案。但该决议案仅具有建议权,不具备决定性的法律效力 [2]。

  进入21世纪后,日本政府仍多次提起删除“敌国条款”的问题。2002年9月,日本首相小泉纯一郎在联合国大会的演说中,明确表达了希望删除这一条款的意向;日本外相川口顺子的咨询机构“联合国改革有识之士恳谈会”,也多次就删除“敌国条款”问题进行讨论 [4]。截至2025年11月,《联合国宪章》仍保留“敌国条款” [5]。

  全文

  “敌国条款”主要指的是《联合国宪章》第53条、第77条、第107条的条款。具体原文为:

  第五十三条

  一、安全理事会对于职权内之执行行动,在适当情形下,应利用此项区域办法或区域机关。如无安全理事会之授权,不得依区域办法或由区域机关采取任何执行行动;但关于依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对付本条第二项所指之任何敌国之步骤,或在区域办法内所取防备此等国家再施其侵略政策之步骤,截至本组织经各关系政府之请求,对于此等国家之再次侵略,能担负防止责任时为止,不在此限。

  二、本条第一项所称敌国系指第二次世界大战中为本宪章任何签字国之敌国而言 [5]。

  第七十七条

  一、托管制度适用于依托管协定所置于该制度下之下列各种类之领土:

  (一)现在委任统治下之领土。

  (二)因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果或将自敌国割离之领土。

  (三)负管理责任之国家自愿置于该制度下之领土。

  二、关于上列种类中之何种领土将置于托管制度之下,及其条件,为此后协定所当规定之事项 [5]。

  第一百零七条

  本宪章并不取消或禁止负行动责任之政府对于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本宪章任何签字国之敌国因该次战争而采取或受权执行之行动 [5]。

  内容解读

  “敌国条款”的内涵与本质,是赋予反法西斯同盟国以和平与强制的手段及相关特权,制约法西斯战败国的东山再起,防止其复活侵略政策,抑制其可能重新发动侵略战争的政治与法律安排 [2]。其含义主要为为四点:

  1.地区协定或组织或反法西斯同盟国,可以对德意日三个法西斯轴心国家侵略政策的复活采取和平手段和“强制行动”解决 [2];

  2.反法西斯同盟国有权对德意日三个法西斯轴心国家的领土进行分割,分割出来的领土可以由联合国进行托管 [2];

  3.反法西斯同盟国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当中,对法西斯轴心国家所采取的负责任和授权以内的行为,包括战争,占领与分割领土等都是合法、有效的 [2];

  4.反法西斯同盟国有权对德日意法西斯国家的再次侵略,直接采取自卫和战争行为,无需经过联合国安理会批准。其中包括行使单独自卫权和集体自卫权 [2]。

  条款意义

  历史教训的总结

  “敌国条款”是对惨痛历史教训的总结。“敌国条款”的制定为国际社会提供有效的法律控制措施,为爱好和平的国家及时有效地制止侵略奠定了坚实的国际法基础 [6]。

  战后秩序的筋骨

  “敌国条款”禁止与“敌国”结成军事同盟,因为这种结盟意味着违反对于非敌国应当承担的国际法义务。而军事同盟的减少或者不结盟则有利于和平秩序和联合国权威的建立和形成 [6]。

  威慑法西斯的制裁手段

  “敌国条款”是防止侵略成性的“敌国”再次发动侵略战争的最基础的红线、最具法律保障的制裁手段之一,防止其再次发动侵略战争,其存在发挥了让“敌国”不敢轻举妄动的威慑价值 [6]。

  国际现实的客观需要

  战后的日本,通过否认侵略、美化侵略、歪曲事实等手段,形成和培养了不愿承认二战侵略行为的社会主流政治思潮,而且大力发展军事类相关产业。近十几年来,日本不断在事实上扩大自卫权,而且尝试在法律上试图拥有战争权。这一条款,是遏制日本军国主义思想冒险的重要保障 [6]。

  重申敌国条款

  2025年11月21日,中国驻日大使馆在社交平台X用中日双语发帖:《联合国宪章》专门设立敌国条款,规定德、意、日等法西斯或军国主义国家的任何一国有再次实施侵略政策的任何步骤,中、法、苏、英、美等联合国创始成员国有权对其直接实施军事行动,无须安理会授权。 [9]

  参考资料

  1.Japan renews call for UN Security Council seat.中国日报网 [引用日期2025-11-17]

  2.周永生:“敌国条款”:压制日本右翼的利器.人民论坛网 [引用日期2025-11-17]

  3.背景资料:《联合国宪章》签署70周年.新华网 [引用日期2025-11-17]

  4.武心波主编. 大国国际组织行为研究[M]. 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2010.11.169-170

  5.联合国宪章(全文).联合国 [引用日期2025-11-17]

  6.【法制日报】胡德胜:永远不可废弃的“敌国”条款.西安交通大学党委宣传部 [引用日期2025-11-17]

  7.刘艳,李晓燕编著. 国际关系史[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16.08.366

  8.联合国宪章.联合国 [引用日期2025-11-17]

  9.我驻日使馆重申敌国条款!中国等联合国创始成员国有权对其直接实施军事行动.新黄河.2025-11-21 [引用日期2025-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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