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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对日军暴行进行调查
来源:张宪文   2018-04-22 17:12:11

        军事委员会关于英国建议同盟国组织战犯罪行委员会致参事室代电

  (1943年6月13日)

  参事室王主任勋鉴:据外交部吴次长呈报,英方建议召集同盟国代表讨论组织调查战事罪行委员会,请指定人选等情前来。兹将原签呈及附件随文转发,即希核议,并拟议代表人选具候核。中正。已阮。侍秘。附发原签呈一件,附件中西文各二件[缺]

  中华民国三十二年六月十三日

  [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 七六一/208]

  参事室拟具日军罪行委员会节略及组织纲要呈

  (1943年6月19日)

  接英建议后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参事室拟呈“敌军罪行调查委员会节略”,呈委员长。

  六月十九日

  组织敌军罪行调查委员会节略

  军兴以来,日本陆海空武力对我进行侵略战争,使用禁制武器,屠戮无辜平民,劫掠焚烧,种种罪恶不一而足。查海牙陆战规例公约,原定交战国对于本国武装部属之一切行为须负其责。凡非法作战致平民蒙受损害,该国政府有担任赔偿之义务。同时对于行为者之个人,一方既为破坏战争法规,他方即为刑事罪犯。受害国家有权加以审判定罪,不因其为作战中所犯之行为而减轻其刑事之责任。例如抢劫,盗窃,放火,杀人,强奸,略诱等,既为战争法规所禁止,则刑事条件即已满足。国际公法学者对此已有一致主张,各国军律亦有此项规定,凡尔赛条约并已创立前例。该约于民事之赔偿损害,刑事之个别责任,均经分定条款。关于战时刑事罪犯,德国承认各国有提交军事法庭之权。如果查明为有罪之人,应判以军法规定之惩罚。德国应将被控为违反战争法律与惯例之行为者,或经举出姓名,或举其官阶职务,送交协商国政府(二百二十八条)。对协商国之一国人民犯有刑事行为者,应提交该国军事法庭。对协商国一国以上人民犯有刑事行为者,应提交关系国所组织之军事法庭(二百二十九条)。为惩处过去日军在我国境内所犯罪行,及为防止将来撤退时更大规模之可能破坏,我政府应即切实调查一切罪证,以为战争终结时提出要求之准备。兹谨草拟“敌军罪行调查委员会组织纲要”,以供采择。

  敌军罪行调查委员会组织纲要

  一、组织:本委员会由司法行政部、军政部、外交部组织之,并会同各战区司令长官公署进行调查,及接受被害民众之告诉。

  首都卫戍区域及战区省份军政机关,关于敌机违反战争规约作战情形,亦应随时详举事实证据,报本委员会汇办。

  二、调查范围:凡敌人在海陆空各方面一切违反战争规约与惯例之行为,以及在占领地区之非法设施,均属本委员会调查范围。

  三、调查项目:(一)谋杀屠杀及有关系之恐怖行为。(二)强奸。(三)劫略妇女,强迫为娼。(四)强迫占领地区民众服兵役。(五)抢劫。(六)施行集体惩罚之行为。(七)滥炸不设防城市与非军事目标。(八)未发警告,攻击商船。(九)蓄意轰炸医院及其他慈善教育文化机关。(十)破坏红十字其他规则。(十一)散播毒气。(十二)散播毒菌。(十三)杀害战俘或伤病军人。(十四)置毒水井。(十五)其他违反国际作战规例与人道主义之行为。

  四、查报方法:应注意行为者或指使者姓名、年貌、阶级及直属部队番号,暨长官姓名、犯罪地点与时间,受害人姓名、住所及所属村保或部队番号,损害情形、家属情形及损失估计等项。并应切实注意证据之搜集。

  [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 二(1)/8711]

  军事委员会致参事室代电

  (1943年6月26日)

  参事室王主任勋鉴:六月二十日第三一二号签呈及附件均悉。查调查敌寇罪行,前经外交部拟具表式,经通令各战区军政长官及有关机关饬属搜集填报在案。兹采来呈经转交行政院会同本会核矣。中正。已有宥侍秘。

  中华民国三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 七六一/208]

  行政院关于调查敌人在华暴行的训令

  (1945年5月26日)

  奉委员长蒋本年辰哿侍秘字第二七八五三号代电:

  关于调查敌人在华暴行一案,为便利工作进行并求增加效率起见,兹核定办法如次:(一)由司法行政部电令各省县地方法院或承审机构,指定专员办理各该管区内敌人罪行调查事宜。(二)凡在各该员所管区内,如有敌人罪行,无论已往或发生不久者,应即依照规定表格,经由各县县长发交受害人或证人详细填具后,送由各该员初步审核,务使填写合法证据相当确实,再行径报司法行政部。(三)司法行政部核定每一案件后,即转送外交部编辑,送战罪审查委员会远东分会。(四)关于沦陷区内之敌人罪行案件,除有外人作证之案件由外交部代为搜集外,暂由两调查统计局代为调查,若果详实,亦可送由外交部编辑,否则一俟地方恢复,再由司法行政部指定人员复查。至原有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即可裁撤,所有资料可发还外交部编辑,转送远东分会。除电饬两调查统计局遵照,并分行司法行政部嘱指定专人负责,与外交部密切联系办理。并饬外交部,将已有之初步资料,限三个月内汇编完竣外,即希由院将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之资料克日发还外交部,并希速即分别通令各省军政长官,转饬所属切实协助司法行政部指定之人员办理此项任务,以期届时确有根据,科究敌人战罪为要。等因。除分令司法行政、外交两部遵办,并通令各部会署及各省市政府知照,暨函军事委员会及其他有关机关查照外,合将该会即日撤销。关于敌人罪行资料送院收转外交部编辑。其他文件及器具,一并由院接收。关防送院缴销。员工一律遣散,发给遣散费三个月。该会会计等项工作限本月底结束。仰并遵照。此令。

  院长:蒋中正

  代理院长:宋子文

  [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 二/5703]

  《新闻报》关于南京临时参议会组织南京大屠杀案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的报导

  (1946年6月23日)

  (本报南京二十三日电话)京参议会组成南京大屠杀案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今日召开首次会议,决函请麦克阿瑟元帅,引渡大屠杀罪魁松井石根、谷寿夫、中岛三人来华审判,并建议司法当局,组特别法庭,聘王世杰、吴鼎昌、夏勤等为顾问,将登报广征大屠杀罪行证件。

  [《新闻报》1946年6月23日]

  《新闻报》关于南京大屠杀案调查委员会成员的报导

  (1946年6月23日)

  (中央日报南京二十三日电)京临参会驻委会前五次例会决议设置南京大屠杀案调查委员会,推副议长陈耀东、参议员伍崇学、卢前、傅选青、凌遇选等为委员,由陈副议长召集,该委员会已于二十三日上午举行成立大会。

  [《新闻报》1946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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