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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笔一挥 人头落地
来源:中国青年网 2009-12-25 作者:不详   2016-08-10 16:20:02

  伪满法院要员 横山光彦其人其事

  横山光彦,男,1901年出生于日本东京。1926年在东京帝国大学法学部学习期间取得日本高等文官考试司法科的合格证。1927年东京帝大毕业后,开始任法官,历任东京刑事地方法院、名古屋地方法院、富山地方法院、前桥地方法院的法官。1938年辞去国内职务,来到中国东北,出任伪满司法部审判官、奉天高等法院审判官。1939年3月,任奉天地方法院次长。同年9月,出任新京中央司法职员训练所主事。1940年4月,率领伪满各地的地方法院院长、地方检察厅厅长赴日本考察日本的司法制度。1940年7月,出任伪满齐齐哈尔高等法院次长。1943年5月,出任锦州高等法院次长。1944年5月出任哈尔滨高等法院次长兼特别治安法庭庭长。其官级为二等简任官。1946年3月,被苏军逮捕,押送到西伯利亚。1950年7月被引渡给中国,关押在抚顺战犯管理所。1956年7月经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沈阳特别军事法庭审判,判有期徒刑16年。19 61年8月被提前释放回国。

  横山光彦在日本帝国主义侵略我国的战争期间,犯下了严重罪行,其犯罪主要事实举例如下:

  19 40年7月至1943年5月,横山光彦任齐齐哈尔高等法院次长期间,曾于19 41年6月至12月以审判长身份将在讷河地区被抓捕的我国抗日救国人员及和平居民迟万钧、宋文堂、马永强等41人判刑囚禁。

  1942年12月,他以审判长身份将在齐齐哈尔等地被抓捕的我国抗日救国人员王耀均、史履升、周善恩判处死刑,将毛殿武等33 人判刑囚禁。1943年2月,他又将在齐齐哈尔等地被抓捕的我国抗日救国人员及和平居民王文宣、伊作衡判处死刑,将金佐治等42人判刑囚禁。1943年2~3月间,他又将在扎赉特旗、泰来等地被抓捕的我国抗日救国人员及和平居民丛世和判处死刑,将史万仓、黄志杰等13人判刑囚禁。

  1943年5月至1944年5月,横山光彦在任伪满锦州高等法院次长期间,为了配合日军在我热河省承德、青龙、兴隆、古北口等地区进行的“治安肃正”,在上述地区组织巡回“特别治安庭”,领导所属审判官,执行镇压我国人民的各种罪恶法令,残害我国抗日救国人员及和平居民。仅在1943年9月至11月间,经由“特别审判庭”判处死刑的,就有我国抗日救国人员王玉山、周臣、锺奎、霍长旺等21人。

  横山光彦任伪满哈尔滨高等法院次长期间,曾以审判长身份于1945年6~7月间,先后审判了被俘的我国东北抗日联军第三路军指战员孙国栋、杜希刚等5人和被捕的抗日救国人员及和平居民张义、赵宝祥等24人。其中,孙国栋、杜希刚、赵文有等5人被判处死刑,张义、赵宝祥等24人被判刑囚禁。在被判处死刑的5人当中,除孙国栋被绞杀外,其余4人因日本投降而幸免于难。

  根据上述事实,可以看到,横山光彦在日本帝国主义侵略我国的战争期间,确实犯有违反国际法准则和人道原则,执行镇压我国人民的各种“法令”,领导所属人员,运用“法律”手段,大肆残害我国抗日爱国志士及和平居民的严重罪行。横山光彦对上述犯罪事实,全部供认不讳,认罪态度较好。最后,在1956年7月被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沈阳特别军事法庭判处有期徒刑16年。

  横山光彦亲笔写下的自供状(节译)

  这里,首先谈的是1940年到1943年我出任伪满齐齐哈尔高等法院次长期间犯下的严重罪行。

  1939年11月,东北抗日联军第三路军袭击了龙江省讷河县以后,龙江省内的日军、满军、宪兵队、省警务厅特务科、司法警察队一齐行动,大肆拘捕爱国人民。他们在年底以前把80名涉嫌人员送交齐齐哈尔高等检察厅。1940年春,高等检察厅向齐齐哈尔高 等法院起诉上述人员。1940年5月,在我上任之前,由森哲三当审判长审理了其中的20件案子。1940年9~10月间,由我任审判长、黑坂一男和本田一任审判员组成治安法庭,审理了其余的6件案子。事件的内容主要是龙江省讷河及其附近的23名爱国人民在1939年11月以前同抗日联军第三路军合作,向他们提供粮食、住宿、情报等方面的帮助。经我们判决,23人全部处以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1940年9~11月,龙江省内的日军、满军、宪兵队、警务厅特务、司法警察队一齐行动,攻击抗日联军第三路军。他们逮捕了孙长林等40名爱国志士送交齐齐哈尔高等检察厅。检察厅在19 41 年6、7、8、12月,把这些人的案子和共产党讷河县委员会被破坏的案子一起向高级法院起诉。治安法庭由我任审判长,由黑坂一男和本田一任审判员。事件的内容是,抗日联军第三路军干部孙长林等4人在1940年9月以前,在龙江省北部的讷河、克山、北安、黑河省的嫩江、兴安东省的东部等地领导和指挥各自的部队与日、满、警、宪部队进行战斗。经我们判决,对孙长林等4名干部和另1名政工人员判处死刑;对20名战士判处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对另外15名战士判处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1941年秋,兴安东省警务厅特务、司法警察抓捕了15名爱国人民送交检察厅。当年12月,齐齐哈尔高等检察厅向高等法院起诉。治安法庭由我任审判长,由黑坂一男和本田一任审判员。事件的内容是,兴安东省东部地区居住的15名爱国人民在1941年秋季以前与抗日联军第三路军合作,向他们提供了粮食、住宿、情报等方面的帮助。经过我们审判,对这15人都判了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1941年秋,龙江省昂昂溪的日军和伪军,与日本宪兵队、龙江、黑河、兴安东省各警务厅特务、司法警察合作,对讷河及其附近的抗日联军第三路军发起攻击,打死了该军参谋长郭铁坚。事后,他们逮捕了革命战士30人、爱国人民28人送交检察院。1942年春,齐齐哈尔高等检察院向高等法院起诉了这些人。治安法庭由我担任审判长,由黑坂一男、本田一担任审判员。案件的内容是:这3名抗日联军第三路军的干部在1941年秋季以前,指挥自己的部队在龙江省北部的讷河、克山、北安、黑河省的嫩江、兴安东省东部各地区与日、伪、警、宪、特进行战斗。而那28名爱国人民与抗日联军进行合作,在粮食、住宿、情报方面给与援助。经过我们法庭的公判,对3名抗联干部判处死刑,对其中的15名抗联战士判处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对另外12名抗联战士和28名爱国人民判处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1940年9~11月,龙江省的日军、伪军、宪兵队、警务厅特务、司法警察队联合攻击讷河附近的抗联第三路军。他们抓捕了革命志士尹子魁、王恩荣等117人,并把其中的52人送交检察院。齐齐哈尔高等检察院于1941年6、7、8、12月向高等法院起诉了这些人。治安法庭由我任审判长,由黑坂一男、本田一任审判员。案件的内容是:中共龙江省讷河县委委员、革命志士尹子魁及其下属的区委委员、革命志士王恩荣在1940年9月以前,与当地的抗联第三路军合作,组织人民群众参加抗日救国会,支援抗联第三路军,还亲自收集情报;其余的爱国人民接受共产党的领导,组织抗日救国会,向第三路军提供粮食、住所和情报等等。经过我们的公判,对尹子魁和王恩荣判处死刑;对迟万钧、宋文堂等6人判处无期徒刑;对其他人员,判处有期徒刑20年者1人,判处有期徒刑10~15年者32人,判处有期徒刑5~10年者11人。

  1941年秋,驻扎在龙江省昂昂溪的日军田中部队和白丸部队在讷河附近与抗联第三路军发生战斗,他们打死了 第三路军的参谋长郭铁坚,并在他的衣袋中发现了一份中共地下组织的名单。后来,他们根据这一名单破坏了满洲铁路中共北满省委第一执委部。这一行动,是齐齐哈尔的日本宪兵队与龙江省警务厅特务科合作,在发现名单以后经过1个月的侦察而采取的。他们首先在齐齐哈尔、洮南、白城子等地行动,然后又取得济南宪兵队的协助,共计逮捕了革命志士王耀均等40余人。齐齐哈尔日本宪兵队把这些人在1941年12月送交齐齐哈尔高等检察厅。该检察厅于1942年7月,把其中的38人向齐齐哈尔高等法院起诉。高等法院组织了由我担任审判长、由黑坂一男和本田一担任审判员的治安公判法庭,于1942年12月开始审理此案。此案的主要内容是:革命志士王耀均等38人在1941年秋季以前,以满铁齐齐哈尔铁路局列车区为中心,组织了满铁中共北满省委第一执委部。其任务是开展齐齐哈尔、洮南、白城子等地的反满抗日运动。经过审判,公判如下:负责人王耀均、组织者史履升、组长周善恩等3人判处死刑;组织者兼书记佟允文、毛殿武、同瑞麟等4人判无期徒刑;侯康文等17人判有期徒刑15年;另外12人判有期徒刑5~8年;还有2人在公判前死于齐齐哈尔监狱,免予起诉。这一事件,当时被称之为“田白工作事件”,影响很大。

  1942年11月,伪满龙江省白城子的日本宪兵队与兴安南省警务厅特务科合作,发现了洮南、白城子、大赉等地区的中共地下组织,并在11~12月间分3次逮捕了爱国人民60人。他们把这些人送交齐齐哈尔高等检察厅。检察厅于1943年2~3月间,把其中的56人向高等法院起诉。高等法院立即组织了由我担任审判长、由冲内升和阿部武担任审判员的治安法庭。案件的内容是:中共兴安南省地区负责人、革命志士丛世和于1941年在洮南、白城子、大赉等地区组织爱国人民参加抗日救国会,开展反满抗日运动;而其他爱国人民在共产党负责人的领导下组织抗日救国会,搜集有关情报,开展反满抗日运动。经过我们的审判,公判结果是:丛世和等3名干部判处死刑;另外1名干部判无期徒刑;有36名爱国人民被判处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还有16名爱国人民被判处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这次事件,当时被称之为“白龙工作事件”,影响也比较大。

  1942年末,齐齐哈尔的日本宪兵队发现了一个国民党反满抗日组织,其成员是满铁齐齐哈尔铁路局的职员、检票员、列车员、信号员。宪兵队先后逮捕了51人交给高等检察厅。检察厅起诉后,法院立即组成了由我担任审判长、由町田健次和冲内升担任审判员的治安法庭。案件的内容是:爱国人士伊作衡等47人在19 42年夏季以前,多次在齐齐哈尔市内的满铁住宅区商议反满抗日的方法,侦察列车的状况,调查齐齐哈尔市附近的地形,调查市内居住的日本人的生活状况,并将这些情况向国民党领导部门报告,其目的是开展反满抗日运动。经过我们的审判,公判结果是:伊作衡和王文宣2人,判处死刑;另外4人,判处无期徒刑;另外38人,判处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还有1人,暂缓判决;还有2人免予起诉。这次事件,当时称之为“侦星工作事件”或“12·30事件”,也是影响比较大的。

  以上是我在担任伪满齐齐哈尔高等法院次长(日本人在伪满政府和立法、司法等机构名义上都是任副职,实际上都是一把手―――译者注)时期,亲自组织、亲自担任审判长而处理的一些主要案件的审理情况。共计处理了89个事件,处理了331个人,其中判处死刑者18人,判处无期徒刑者10人。我所犯下的罪行是重大的。如果站在中国人民的立场来看,是无数革命志士和爱国人民在这里被残酷地夺去了宝贵生命或夺去了人身的自由。不仅给当事人,而且给其家属在精神上、肉体上、财产上 带来了巨大的损失。我所犯下的罪行,是日本帝国主义在侵略中国过程中所犯下的罄竹难书的滔天罪行的一部分。我深感自己罪恶深重,只有向中国人民低头认罪才是我惟一的出路。

  下面,我要谈的是1943年5月到1944年5月出任伪满锦州高等法院次长期间犯下的严重罪行。

  日本帝国主义为了更直接地统治中国东北,在伪满洲国的所有官厅里都派上一个日本人当“副手”,这个名义上的副手,其实就是这个部门的太上皇。在各级法院也都是如此。由中国人当法院的院长,其实,不管遇到什么事,他都要请示日本人次长。正因此,伪满的《法院组织法》索性就明确规定:各级法院的次长都是各类法庭的当然的庭长(即审判长)。所以,我在齐齐哈尔、锦州、哈尔滨等法院当次长,实际上都是当的“首长”。正因此,几乎所有的法庭都是由我亲自组织、亲自当审判长。这一点,表明各级法院都是强化日本帝国主义对伪满进行控制和统治的重要机构和工具。

  我在出任锦州高等法院的次长之后,于1943年8月又被指名定为热河省西南地区防卫委员会委员,使我成为热河地区日本帝国主义镇压和残杀中国革命志士和爱国人民的第一线组织的一员。这个委员会是在热河防卫司令官、日军安东少将的领导下,由驻扎在热河的日军、伪军、宪兵队的头头和热河省次长、警务厅次长、锦州高等检察院次长、锦州高等法院次长、锦州铁道警卫军的旅长组成的。其目的就是要联合起来,共同维持日本帝国主义在热河地区的血腥统治和镇压的局面。

  1943年1月到6月,伪满平泉宪兵队、热河省警务厅特务、司法警察在兴隆、承德、围场、龙华、丰宁、青龙、喀拉沁中旗、翁右旗、敖汉旗等地区逮捕了上千名中共党员、革命志士、爱国人民,并把其中的160人送交锦州高等检察厅驻承德检察官龟冈办事处。龟冈把这些人向锦州高等法院起诉。我组织了一个承德特别治安法庭来审理这一案件。任命承德地方法院次长内藤为审判长、任命田场川和山田等3人为审判员。这个案件的内容是:这160人于1943年1~6月间,在热河省的兴隆、承德、围场、龙华、丰宁、青龙、喀拉沁中旗、翁右旗、敖汉旗等地区与八路军合作,组织爱国人民加入抗日救国会,宣传抗日救国思想,开展抗日救国运动,并在粮食、住宿、提供情报、领路等方面支援八路军的抗日活动。经该法庭审判,公判的结果是:革命战士和爱国人民中有5人被判处死刑,有100人被判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有55人被判10年以下有期徒刑。

  1943年7月14日,伪满平泉宪兵队、热河省警务厅特务、司法警察联合行动,在热河省喀拉沁右旗的七家子、五家子、旺业田地区逮捕了150名中共党员、革命志士和爱国人民,并把其中的40人送交锦州高等检察厅。检察厅于同年8月向高等法院起诉。我组织了一个治安法庭,审判长由我担任,审判员由锦州地方法院次长内藤庸夫和山田担任。案件的内容是:这些中共党员和革命志士在1943年7月14日被捕前,在热河省喀拉沁右旗的五家子、七家子、旺业田等地区与八路军合作,组织爱国人民参加抗日救国会,宣传抗日救国思想,并且在粮食、住宿、提供情报、引路等方面支援八路军,开展抗日爱国运动。经过治安法庭审判,公判结果是:2名革命志士判处死刑,20名爱国人民分别判处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18名爱国人民判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

  1943年1月,伪满平泉宪兵队、热河省警务厅特务、司法警察联合行动,在平泉以南的光头山地区发现了中共地下组织,从1月到5月,他们先后逮捕了中共党员、革命志士、爱国人民500人,并把其中的200人送交检察厅。检察厅向高等法院起诉以后,我分别组织了两级法庭审理。锦州的治安法庭 由我任审判长,由锦州地方法院次长内藤庸夫和山田担任审判员;承德的特别治安法庭由内藤庸夫任审判长,由田场川和山田担任审判员。案件的内容是:中共党员和革命志士于1943年1月被逮捕以前,在光头山地区与八路军合作,组织爱国人民参加抗日救国会,宣传抗日救国思想,并且在粮食、住宿、提供情报、领路等方面支援八路军,开展抗日爱国运动。经上述两个法庭的审判,公判结果是:5名革命志士被判处死刑,35名爱国人民被判处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20名爱国人民被判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

  1943年8月,为了镇压热河省西南地区的抗日救国运动,热河西南地区防卫委员会在伪满热河省公署(即省政府――译者注)以“热河西南地区治安肃正委员会”的名义召开会议,决定进行一次大搜捕。

  这次大搜捕是从1943年9月11日开始、9月26日结束的。在青龙县西部及西南地区伪满喜峰口宪兵队抓捕了324人;在兴隆县东部地区,伪满古北口宪兵队抓捕了98人;在承德县南部地区,伪满承德宪兵队及热河省警务厅特务、司法警察队抓捕了536人。这些人都是中国革命志士和爱国人民,共计958人。这些人当中的456人被起诉。我向青龙县和兴隆县派遣了特别治安法庭,审理其中的一部分人,审判长由承德地方法院次长内藤庸夫担任,审判员有田场川、山田等3人。案件的主要内容是:19 43年9月以前,八路军干部、革命志士在热河省西南地区各地指挥其部队同日军、伪军、宪兵队、警务厅特务、司法警察进行战斗;中共组织的负责人、中共党员在该地区与八路军合作,组织爱国人民参加抗日救国会,进行宣传抗日救国思想、收集情报等活动;爱国人民通过抗日救国会在粮食、住宿、提供情报、带路等方面支援八路军。经过上述两个法庭的审判,公判结果是:在青龙受审的185人当中,被判死刑者4人,被判无期徒刑或10 年以上有期徒刑者120人,被判10年以下有期徒刑者61人;在兴龙受审的41人当中,被判死刑者1人,被判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者30人,被判10年以下有期徒刑者10人。

  同年10月6日到19日,在上述地区又进行了第二次大搜捕。共抓捕中国革命志士及爱国人民293人,其中有68人被起诉。除了上述两个特别治安法庭外,我又组织了一个平泉及古北口特别治安法庭,由锦州地方法院次长江上任审判长,由山田等2人任审判员;还有一个承德特别治安法庭,由我任审判长,由内藤和田场川任审判员,或者由内藤庸夫任审判长,由田场川和山田等3人任审判员。这几个法庭都多次开庭对两次大搜捕中被起诉的人进行审判。案件的主要内容是:1943年10月以前,八路军干部和革命志士指挥其部队与日军、伪军、宪兵队、热河省警务厅特务、司法警察队进行战斗;中共基层组织的负责人和党员在上述地区与八路军密切合作,组织爱国人民参加抗日救国会,宣传抗日救国思想,搜集情报;爱国人民通过抗日救国会在粮食、住宿、提供情报、带路等方面支援八路军,开展抗日爱国运动。经上述法庭审判之后,公判的结果是:在平泉及古北口以江上为审判长的法庭受审的38人中,被判死刑者2人,被判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者25人,被判10年以下有期徒刑者11人;在承德以我为审判长的法庭受审的60人中,被判死刑者15人,被判无期徒刑者15人,被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者30人;在承德以内藤为审判长的法庭受审的199人当中,被判死刑者15人,被判无期徒刑者15人,被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者约100人,被判10年以下有期徒刑者69人。

  1943年9~10月间,伪满承德宪兵队、热河省警务厅特务、司法警察在承德南部地区抓捕了革命志士白玉林,并送交锦 州高等检察厅。锦州高等法院收到起诉之后,组织了治安法庭,由我任审判长,由江上和山田任审判员进行审理。案件的主要内容是:延安中共中央党校毕业的中共党员白玉林在1943年9月以前在伪满热河省承德县组织爱国人民参加抗日救国会,宣传抗日救国思想,开展收集情报活动,并与八路军进行联络。经过审判之后,白玉林被判处死刑。这是当时影响比较大的“白玉林事件”。

  在上述的伪满热河省西南地区的两次大搜捕中,受到审判的中国革命志士及爱国人民共有524人,其中被判死刑者38人,被判无期徒刑者30人,被判无期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者305人,被判10年以下有期徒刑者151人。被我们残酷杀害或判以重刑的这些革命志士和爱国人民中包括八路军的干部、战士、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的负责人、党员;河北省迁尊兴、迁青平、青绥凌、承平宁等县、区、村各级政府的干部、助理员、粮食采购员、农会主席、游击队干部、游击队员、普通农民等等。在这方面,我所犯下的罪行是极为严重的,也是不可饶恕的。

  1943年11月,伪满山海关宪兵队、锦州省警务厅特务、司法警察队联合行动,在山海关及兴城县附近逮捕了10名八路军的干部、战士和15名爱国人民,并送交锦州高等检察厅。锦州高等检察厅受理并起诉之后,组成了由我担任审判长、由江上和山田等3人担任审判员的治安法庭审理此案。案件的主要内容是:八路军的干部和战士被逮捕以前,在热河省西南地区和山海关、兴城一带与日军、伪军、宪兵队、热河锦州两省警务厅特务、司法警察队进行战斗;爱国人民与八路军合作,在粮食、住宿、提供情报、带路等方面支援八路军。经过审判,最后公判的结果是:1名八路军干部被判处死刑;24名革命战士和爱国人民被判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1943年9月到11月间,伪满宪兵队、锦州省警务厅特务、司法警察联合行动,在锦州市、兴城县和山海关地区逮捕了45名与国民党有关系的爱国人民。锦州高等法院在受理了锦州高等检察院的起诉后,组成了由我担任审判长、由江上、山田等3人担任审判员的治安法庭。案件的主要内容是:这些与国民党有关系的爱国人民,在被捕以前,积极靠近和参加国民党,宣传抗日救国思想,开展抗日救国运动。经过审判,公判结果是:3名爱国人民被判处死刑;20名被判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22名被判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是我作为日本帝国主义组织集团的一员,在担任伪满锦州高等法院次长兼治安法庭庭长、特别治安法庭庭长期间所犯下的严重罪行。日本帝国主义为了把中国东北地区变成殖民地,确保他们的统治权,继续进行统治所确定的“热河对策”是非常残酷的。他们为了制止革命八路军的进攻,为了防止爱国人民的起义,在青龙县和兴隆县人为地制造了一个面积辽阔的“无人地带”,不仅逮捕了数千名爱国人民,而且在热河地区多次进行“大搜捕”。日本帝国主义的军队、宪兵队、特务、司法警察、检察厅、法院勾结起来,沆瀣一气,狼狈为奸,使出全身解数逮捕了成千上万的革命志士及爱国人民,并把其中的几千人由高等检察厅向高等法院起诉,再利用治安法庭或特别治安法庭进行判决,对他们进行残杀和镇压。根据“热河对策”所衍生出来的高等法院可以机动灵活地设立“特别治安法庭”(即“公判庭”)的制度,可以充分地暴露出日本帝国主义的丑恶的本质。日军、伪军、警务厅特务、宪兵队、司法警察对中国的爱国志士和爱国人民直接进行屠杀、拷问、破坏、镇压的事例也是不胜枚举的,这里披着“合法”的外衣所进行的审判和判决,实际上还是屠杀和镇压的一种手段,其背后所隐藏着的,还是大量的流血、拷问、放火、破坏和掠夺行为。

  前面提到的在审判事务方面我所犯下的罪行,如果更具体地说,就是我所组织的治安法庭及特别治安法庭,重大案件由我亲任审判长,一般案件由承德地方法院次长内藤××或锦州地方法院次长内藤庸夫(后任是江上)任审判长,审判员则由他们手下的田场川、山田等人担任。如果概括地说,我作为日本帝国主义组织集团的一员,确实是为了使中国东北地区殖民地化,为了确保日本在这里的统治权而尽心尽力了。而且,我都是遵循日本帝国主义的总的侵略政策来指导自己乃至下属们的审判活动的。特别是我作为热河西南地区防卫委员会的委员,出席了1943年8月在承德以热河西南地区治安肃正委员会名义召开的防卫委员会,并制定了在该地区实行“大搜捕”的罪恶计划。那两次“大搜捕”破坏了河北省的迁尊兴、迁青平、青绥凌、承平宁各县政府;搜捕后的“审判”,对于上述县、区、村政府的干部、农会干部、八路军干部和战士、游击队干部和队员及普通爱国人民又进行了血腥的屠杀和镇压。我在锦州高等法院任次长期间,受理进行审判的革命志士及爱国人民的总人数就有855名,其中由我亲自担任审判长的就有152名。被我亲自判为死刑的人数有22名。我的罪行给革命志士、爱国人士本人及其家属、社会关系带来精神上、肉体上、物质上都无法弥补的损失、痛苦和创伤。想到这些,我深感自己罪责的严重,我在这里要衷心地表示向中国人民谢罪的心情。与此同时,我愿意站在中国人民的立场上,对日本帝国主义的侵略罪行表示极大的憎恨和愤慨。我发誓今后要同日本帝国主义进行坚决的斗争。对于自己犯下的滔天罪行,我要彻底地承担罪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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