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第十七集摘要,据金子安次1954年8月24日笔供,他生于1920年,日本千叶县人。1940年参加侵华战争,1945年8月被俘。
重要罪行有:
1941年5月25日—29日,中队向莱芜县城移防时,强制中国农民约300名搬运行李。“我对在我监视酷使下的中国农民2名,叫他们‘快走’,并因为用棍棒滥打的关系……终于昏倒在路上,我酷使并虐杀了爱好和平的中国农民”。“第一中队酷使虐杀约20名。”
1941年9月,在莱芜县,“在山半腰逮捕了2名和平农民,向他们追问八路军的情报,他们什么也不说”,和同伙一起“把2名农民倒背手吊在木桩上,我由下边用火把谷草点着,把他们烧死了”。
1941年10月,在新泰县,小队“施放了小筒催泪瓦斯2支,同时又进行放火,击毙、烧死、虐杀了八路军战士及和平农民150名。我施放了催泪瓦斯1支,又把堆在墙边的谷草垛用火点着,向村中引火,又把由村内出来的和平农民3名,我发射了7发步枪弹给击毙了……我又进到村里去,发现了在井中避难的5名农民”,和同伙一起,“把重约60公斤的大石头扔到井里去,又投下了一发手榴弹,把5名农民给炸死了”。
1941年11月,在蒙阴县,“我逮捕了在山上负伤的1名八路军战士和1名30岁左右的妇女”,和其他两人“把八路军战士倒背手绑上,我提着他的脚,……其他2名兵搬来了一块约40公斤的大石头,由八路军战士的头上丢下,把他给砸死了。又对这名妇女,把在这个山上工场使用的工业用药品用水化开,……我与一名上等兵捺住妇女的身体,另一名上等兵把用水化开的药品,强制的给灌下去了,妇人没等到10分钟就死了”。
1942年8月,在阳谷县,与两名同伙侮辱“1名30岁左右的妇女”,“我强制的把她捺倒下,骑在身上,捺住她的两手”,一同伙“把她的两腿掰开”,另一同伙“把手里拿着的棒子插进妇女的阴部,最后用力地把棒子插进去,把她虐杀了”。
1943年5月,在馆陶县,奉命“发射了约500发子弹,击毙了企图避难的老人、小孩、妇女约31名”。
1943年8月27日,在临清县,第44大队长“以覆灭解放区为目的,将卫河决堤,向解放区放水,散布了霍乱病菌”。对临清大桥附近河堤,“我亲自用铁锹将其挖开破坏”。
1944年8月,在山东省莘县,2个同伙“将1名(姓名不详)和平农民的手倒背绑着”,其中1个同伙“用铡刀铡该农民的脖子,但是有三分之一还没有铡掉,于是我和另外2名士兵将该农民绑在树上”,该同伙“又一次地用枪刺将该农民的腹部刺有3个地方,而予以惨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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