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2015年8月13日电 国家档案局13日在其官网发布了《日本侵华战犯笔供选》第三集:三浦芳男。
根据第三集摘要,据三浦芳男1954年8月16日笔供,他生于1920年,日本千叶县人。1940年参加侵华战争,1945年8月被俘。
重要罪行有:
1941年8月,在山东省泰安县,新兵瓦斯教育小队,“将附近高地田地里种地的8名农民加以逮捕,使之跪在高地里的洼地上”,“在上风头将两个95式中型‘赤筒’点火而冒烟”,“将俯在地面上的五六名被害者拽起来使之吸瓦斯”。
1941年9月,在山东省莱芜县,“为掠夺隐匿武器”,“集体砍杀农民2名”。
1942年4月,于山东省新泰县,“闯入村内住宅,以枪刺威吓1名约二十七八岁的中国妇女将其强奸”。
1942年6月,在山东省章丘县,“闯入村内住宅内,看见1名二十七八岁左右的中国妇女,按倒在炕上将其强奸”。“为掠夺隐匿的武器”,“集体砍首和平农民9名”。至8月下旬,为掠夺隐匿武器,“殴打刑讯74名农民”,“其中11名是我直接刑讯虐杀的”。
1942年7月,在章丘县,3个同伙把“所抓的1名农民”,“推落20公尺左右深的枯井中,我扔1个100斤左右的石头将其惨杀”。在章丘县相公庄附近,抓来1名农民,“将其嘴上盖着毛巾,灌了约20立的凉水,促使其呼吸困难,肚腹膨胀,以后将粪便拿来使他吃,又用扁担殴打其肚腹、阴部、头部、脚……刑讯约1个小时而将其虐杀”。
1942年8月,在对章丘县的扫荡中,“所逮捕的1名农民妇女”“刑讯后,我于当场用枪刺将其刺死”。另外“闯入该村进行搜索时,我看见1间房内1名30岁前后的中国妇女(妊妇,约6个月),将其强奸”。
1942年11月,于山东省福山县,“和大桥达夫上等兵,看见附近房屋有20岁左右的妇女,于是两人将其轮奸”。还在“夜间走进有十四五名妇女的地方,以刺刀逼迫”,当众“将1名约二十七八岁的中国妇女强奸”。
1942年12月,在山东省黄县,“将某房屋内的20岁左右的中国妇女,以枪刺逼迫其将其强奸”。
1943年2月,在馆陶县,逮捕1名30岁左右农民男子,“我用枪刺将该人刺死”。
1944年10月上旬,于泰安县,指挥部下“将13名中国人民……以通八路军为理由”枪杀。10月中旬,和1个同伙将1名中国人民“以所谓勾通八路军之理由”,“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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