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笔合同签订于 1939 年 6 月 20 日,数额为 19,409,773 美元,履行期限自 6 月 25 日至 9 月 1 日,中方所得军方为:
飞机 дB3-2M87 24 架
дB3-2M87 飞机全套装备 3 套
飞机 CB 36 架
CB 飞机全套装备 4 套
飞机 И-15BИC 30 架
И-15BNC 飞机全套装备 3 套
飞机 И-16(带 4 挺机枪) 20 架
И-16 飞机全套装备 2 套
飞机 И-16(带炮) 10 架
И-16 飞机全套设备 1 套
飞机发动机 83 个
机关枪子弹 510 万发
中方资料欠缺,以苏方资料为准。
这两笔合同军火总价值为 46,582,314 美元。中方对此统计为 51,442,564 美元。其差额 4,860,250 美元,应为运输、行政费用。
第二期合同共动用 51,442,564 美元(其中 1,442,564 美元为第一期剩余)。
第三期贷款协定于 1939 年 6 月 13 日签订,数额为 1.5 亿美元,偿还日期从 1942 年 7 月 1 日起,分 10 年付清。第三期贷款由四个合同来履行:
第一个合同签订于 1939 年 6 月 20 日,数额 12,936,885 美元,履行期限自 6 月 25 日至 9 月 1 日。中方所得军火为:
各种型号和能量的飞机炸弹 15,370 颗(中方资料为 16,500 颗)
高射炮弹 14,400 发
飞机机关枪子弹 191 万发
反坦克炮 37MM 200 门
山炮 76MM 50 门
马克西姆机枪 1,000 挺
手提机关枪 3,000 挺
马克西姆-托加莱夫机枪 400 挺
步枪 5 万支
步枪子弹 1 亿发
各种口径和型号炮弹 50.2 万发
汽车 3ИC-6 100 辆
汽车 3ИC-5 400 辆
此批货物中方资料欠缺,只有杨杰提及为火炮 250 门、炮弹 50 多万发,机枪 4,400 挺,子弹 1 亿发,步枪 50,000 支,卡车 500 辆,航弹 16,500 颗,总价 18,622,024 元,远不如苏方详细,以苏方资料为准。
第二笔合同在 1939 年下半年签订,数额为 6,860,459 美元。这笔贷款主要是苏联用来帮助中国在伊宁办航空学校的,其中 3,474,459 美元用来购置军事物资,余下 3,386,000 美元用于房屋设备、仪器、机场、射击场等。根据这笔合同运往中国的军火为:
飞机 YT-2、M-11 15 架(单价 39,500 美元,总价 582,500 美元)
YT-2M-11 飞机全套装备 4 套 (中方资料为 2 套,单价 22,350 美元,总价 44,700 美元)
飞机 И-15BИC 8 架 (中方 И-15 Buc,单价 35,000 美元,总价 280,000 美元)
飞机 YTИ-4 4 架 (单价 40,000 美元,总价160000美元)
飞机 CB 10 架 (单价 110,000 美元,总价 110,000 美元,中方资料另有飞机整套零件 1 套,总价 15,214 美元)
飞机 P-10 8 架 (单价 81,700 美元,总价 653,600 美元,中方资料另有飞机整套零件一套价值 2,350,CB 机学习用之舱位 2 个,单价 5,000 美元,总价 10,000 美元)
飞机 И-16 8 架 (单价 40,000 美元,总价 320,000 美元)
飞机发动机 11 台 (中方资料为 M-103 飞机发动机 6 台,单价 15,150 美元,总价 90,900 美元,M-11 式发动机 5 台,单价 4,350 美元,总价 21,750 美元)
载重汽车 гA3-AH 8 辆 (单价 1,710 美元,总价 13,680 美元)
载重汽车 3И-5 6 辆 (中方资料为 3uc-5 载重汽车,单价 1,175 美元,总价 7,050 美元)
小汽车 M-1 6 辆 (单价 3,060 美元,总价 18,360 美元)
载客大汽车 гA3-AH 2 辆 (单价 4,465 美元,总价 8,930 美元)
防疫车 4 辆 (中方称救护卫生车,单价 4,400 美元,总价 17,600 美元)
拖拉机 4 台 (中方资料称 CT3 牵引车 2 辆,单价 4,190 美元,总价 8,380 美元,цT3 牵引车 2 辆,单价 6,130 美元,总价 12,260 美元)
起动车 2 辆(中方称为汽车用始动车 2,单价 2,800 美元,总价 5,600 美元)
第三笔合同的情况下,当时手续未办,而先向中国提供了军火。提供时间自 1940 年 11 月 25 日至 1941 年 6 月。军火细目如下:
勃郎乌格宁机枪 1,300 挺
高射炮 250 门
子弹 3,700 万发
高射炮弹 30 万发
拖拉机 20 台
飞机 CB 100 架
飞机 и-153 76 架
飞机 и-16 65 架
飞机 и-15 9 架
飞机全套装备 23 套
炸弹 14,600 枚
炮弹 18,000 枚
汽车 3иC-5 300 辆
石油产品 3,313,000 美元
崔可夫所列武器清单略如不同,具体如下:
(1)飞机:最新出口快速中型 SB 式双发轰炸机 100 架,最新 И-16 式驱逐机 75 架,И-153驱逐机75架。以上三种机共 250 架,并附有 10 次作战用之装配,各种炸弹数量较少,只供三次作战之用,因中国已能自制。
(2)大炮:76MM 野炮 200 门,装甲炮拖 200 套,炮弹 20 万发,高炮 50 门,其中 76mm 者 20 门,附炮弹 3 万发,37mm 者 30 门,附炮弹 7 万发。
(3)机关枪:轻机枪 800 挺,重机枪 500 挺,子弹 1,800 万发。
(4)车辆油类:载重三吨之汽车三百辆,汽油、机(油)若干,现尚不能举出确数。
此笔合同共发现中方资料。
该笔军火货单和认偿债务书是 1944 年 1 月才由苏联政府交中国政府的。而合同是在 1948 年 3 月 17 日补订的,军火价格按合同签字时价格计算,为 49,520,828 美元。
第四笔合同情况与第三笔一样,因货单及认偿债务书迟送,手续当时未办,而先提供军火,价值为 1,123,235 美元。该合同在 1945 年 3 月 17 日签订,价格亦按当时行情定的。这笔军火提供时间在 1941 年 6 月以前。
军火细目如下:
飞机 YT-2 2 架
飞机 YTи-4 2 架
飞机发动机 21 台
机枪子弹 16,700 发
石油产品 107,200 美元
这笔合同亦未发现中方资料,以苏方资料为准。
第三期贷款的后二笔合同额与中方统计相同,但前 2 笔合同有差异。第一笔合同中方统计为 18,622,024 美元,比苏方统计多 5,685,139 美元。根据第一期贷款三笔合同中中苏统计差异情况,此差额可能为运输、行政等费用。第二笔合同中中方统计为 3,909,725 美元,比苏方统计少 2,950,734 美元。此项差额疑为中方漏计,或打入第一笔合同款额内,因为苏方对此项款额记载详细,为航校房屋建设、机场、靶场等费用,出之有据,故一般不会有错。
尽管中苏双方对前 2 笔合同统计数额有异,但对动用第三期贷款总额的计算却基本一样。中方精确到十分位为 73,175,810.36 美元,苏方精确到千位为 73,176,000 美元。还需要指出的是,按苏方上述 4 笔合同额统计,只为 70,441,407 美元,其与 73,176,000 美元的差额(运输等费用),显然在最终统计时加了进去,而未在统计中反映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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