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是民众日常生活不可缺少的调味品;盐税,亦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古有“天下之赋,盐利居半”的说法,盐的生产和销售关乎国计民生,因而受到历代统治者的重视。抗战时期,国民政府对盐政进行改革,实行食盐专卖政策,同时开办官销公卖店,以期达到对食盐售卖的控制。浙江省象山县档案馆保存的关于抗战时期食盐官销公卖政策在浙东地区的推行及食盐官销公卖店的试办档案,对了解国民政府的盐务政策具有重要的史料价值。
官运官销 严密规范
为预筹应付战争,加强对盐业的管理,1937年2月,国民党五届三中全会确立了“民制、官收、官运、商销”制度。同年,浙江地区开始部署官运,由两浙盐务管理局统筹负责。次年,浙区战时食盐收运处正式成立,同时组建了玉泉场办事处,负责抢运和外销余姚、钱清等地的盐场存盐。
自1942年1月起,国民政府开始实行盐专卖制度,以“民制、官收、官运、官趸售、商零销”为原则。5月26日,国民政府颁布《盐专卖暂行条例》,对盐的生产、收购、运输、销售等作出了一系列规定,如“盐非政府或经政府之许可,不得采制”“盐之运输,由盐专卖机关办理,必要时得招商代运或委托商运”“盐专卖机关应于各集散处所,设立盐仓、就仓发售。但渔盐、工业用盐及农业用盐,得由盐专卖机关于指定地点发售之。”从这以后,全国盐场一律官收,盐的专卖权被掌握在国民政府手中,各地纷纷开办食盐官销公卖店,实行就仓发售。
12月11日,两浙盐务管理局台属分局(以下简称“台属分局”)代电玉泉场公署,通知试办食盐官销公卖店的注意事项。代电中特别强调了官销公卖店的选址问题,即宜选择在城区或镇、市的适中地点,力求店铺清洁、简单,不可铺张;对于官销公卖店的工作人员,须慎加遴选,应具备为民众服务的精神,且能够“廉洁自矢,忠诚接物,和气待人”,同时戒除以前的官办事业积习,使之趋于商业化。
因官销公卖政策在浙东地区刚刚推行,官销公卖店用于记录进出款项和盐斤数量的账册,尚未有统一式样,代电中就此事进行了说明:由各主管分支局暂时按照以前式样,核定办理。但要求简单明晰,并注明页数,逐页加盖各主管分支局的关钤,以便稽核。另外,代电中还提到,要防止有人从官销公卖店大量购盐,然后再高价贩售,对于囤积居奇者,要随时检举。官销公卖店每日售盐斤数,以1斤为最低数,以100斤为最高数(公共机关、团体以及过路军队具有证明文体者,则不在此限);且一次购盐在20斤以上者,应给其开具发票。但在实际售卖过程中,赤贫者大多无力购买1斤盐,故此次代电改称在官销公卖店试办时期,暂不限制最低购买数额,且将原售盐20斤以上开具发票,改为1斤以上。售盐发票需带有印花,同时标有食盐斤数、所收钱款数额以及公卖店地址、开票时间等信息,以便后续核查。
△1942年12月17日,玉泉场公署致两浙盐务管理局台属分局的代电。
玉泉场公署在收到台属分局代电后不久,于12月17日令其下设海游收购站在宁海县、三门县,分别按照台属分局代电中的要求开办食盐官销公卖店。玉泉场公署运销股长陈子华赴宁海县为官销公卖店选址,三门县官销公卖店则由海游收购站站长俞遂良负责筹划。同日,玉泉场公署代电台属分局,呈报两县官销公卖店的筹备计划。据玉泉场公署呈送台属分局的租约可知,宁海城区的官销公卖店设于当地南门街一带,前屋、边屋及后屋共计10间,每月租金为法币80元。截至当月24日,宁海县、三门县城区的食盐官销公卖店已基本筹划完成。
筹备仓促 私盐盛行
食盐官销公卖店在成立之初,主要面临两方面的困难:一是官销公卖店筹备仓促,宁海县官销公卖店从选址到成立,仅用了7天时间;三门官销公卖店则直接在海游收购站站址上进行筹备。尽管成立很快,但在其成立之日,负责人俞遂良还在请求玉泉场公署颁发钤记,并询问零售盐票、账册格式及销售盐斤、牌价等问题。
实际上,关于钤记,玉泉场公署也未收到上级的明确指示,故暂由官销公卖店自刻钤记。至于牌价、盐票及账册等,须待上级下发明确规定后,再另行通知。因三门县官销公卖店营业在即,玉泉场公署在收到相关问题后,立即给台属分局发去代电,称“宁(海)、三(门)两县食盐公卖店现已筹备成立,惟公卖店所需钤记、盐票、账册格式尚未奉明令规定,无所适从”,请求“迅电示玉泉场,即刻回游”。直到12月31日,台属分局才给玉泉场公署发去代电,对俞遂良提出的问题进行了回复,如三门县官销公卖店牌价定为每担二百零二元六十分;因官销公卖店非正式机关,无须利用钤记;同时附盐票格式,令依式印用,账表格式等则另电颁发。
△1942年12月22日,两浙盐务管理局台属分局给玉泉场公署发去的代电。
按照此前台属分局的要求,宁海县、三门县城区的官销公卖店务必要在本年内成立,并开张营业。待玉泉场公署将这些内容反馈给宁海县、三门县官销公卖店时,已是1943年1月5日。故两县城区的官销公卖店筹备时间非常紧张,在正式营业之前,他们准备得并不充分。
二是私盐盛行,导致官盐销售困难。因当时浙东地区实行“计口授盐”,但在实际分配过程中,大都未利用凭证,导致“徒有计授之名,而无分配之实”。有人趁机大量购屯、走私食盐,从而使得官盐滞销。1942年12月24日,台属分局在给玉泉场公署的代电中称:“私盐炽盛,原由分配不均,一般人民无盐可购。于是不肖之徒,乘隙造成黑市,官销益疲,此亦公卖店不能踊跃成立之主因。”在食盐官销公卖店成立之初,亦面临着私盐对市场的冲击。
食盐官销公卖店是战争时期设立的临时售盐机构,浙东各县官销公卖店在筹备之时,或因资金不足,或因私盐充斥而观望不前。尽管有些已经登记在册,但实际营业畅卖者较少。台属分局则寄希望于招商设店,提出一旦有商人或合作社申请设店,且能在短时间内开张营业,该地官销公卖店可缓办。此举措虽然能够在短期内成立公卖店,节省了时间,但商人大多以牟利为目的,难免存在违章舞弊、哄抬盐价等行为,这对食盐官销公卖店的试办产生了不利影响。
原载于《中国档案报》2022年8月26日 总第3875期 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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