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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战时期华南红色金融】东江抗日根据地路东生产建设公债
来源:《华南革命根据地货币史》   2026-02-06 15:00:10

  1944年8月,中共广东省临委和军政委员会关于财经工作的决定中提出,“发展金融事业,发行生产建设公债及军用券,但应有一定数量,以物资为基础,成立金融机关与建设机关指导之”。1945年4月25日,东江解放区路东第一届参议大会通过提案“印发流通券行使解放区,以利物资流通”。但是,上述金融措施,因国际形势和国内抗战形势迅速胜利发展,都未能加以实施。

  1945年初,东江纵队第二支队为了发展生产,巩固后方,争取抗战早日胜利,根据东江解放区路东第一届参议大会通过的决定,在惠阳、东莞、宝安三地区发行了路东生产建设公债7000万元。正式公债券未印好前,先发出临时收据。临时收据面额有500元、3000元两种。500元临时收据载有:

  “本公债发行条例:一、本公债以发展农业生产,扶植(持)合作事业,加强抗敌(日)力量为宗旨。二、本公债不能作货银(币)用,但可以抵押或出卖,但须向本公债管理委员会声明和登记。三、本公债期限为二年,于中华民国36年4月1日偿还。四、本公债利息定为年利一分五厘,每半年付息一次。五、本公债之利息(偿付)及有关事宜皆由本公债管理委员会负责担保之。附则:此临时收据于正式债券发行后即可向本公债管理委员会(转换)之。”

  路东生产建设公债券印好后即换回临时收据。生产建设债券面额分为壹佰元、伍佰元两种。票面采用横版设计,周围有花边,下方为债券发行号码(阿拉伯数字),右边标有“路东”两个小字。票面正中为“生产建设公债”六个红色大字,其下为面额数字。面额右方为宣传口号“努力生产、积极开荒、发展经济、巩固后方”,左方为“东江纵队第二支队长叶锋”和“东江纵队第二支队政委张持平”字样并在其下加盖印章。公债票的四个角,壹佰元票印有“第一期、第二期、第三期、第四期利息国币七元五角”字样,伍佰元票印有“第一期、第二期、第三期、第四期利息国币三十七元五角”字样,左边还盖有骑缝章。背面载有公债发行条例,与临时收据载的发行条例基本相同。但附则第一条为:本公债概以中华民国现行之法定国币为标准。第二条为:本公债之偿还付息由所购公债之各公债管理委员会负责处理之。

  债券期限为十年,利息为年息一分五厘。解放后于1954年7月15日至8月底止,计足十年加以偿还。

图:东江纵队第二支队生产建设公债(五百元).png

图:东江纵队第二支队生产建设公债(壹佰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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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东江纵队第二支队生产建设公债(伍佰元)

  注:本文摘自《华南革命根据地货币史》(中国金融出版社,1995年5月第一版)第38-39页,以及《华南革命根据地货币金融史料选编》(广东省怀集人民印刷厂,1991年第一版)第14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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