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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伪统治时期实行的“经济统制”
来源:《抚顺市志》   2016-07-08 14:42:42

实行“经济统制”

伪满政权成立初期,对一般工商业主要从计量、特许权、商标权、输入检查等方面进行控制。后来,在流通领域里建立若干特殊公司,对物资的生产、供应和价格实行全面“统制”。1936年8月,伪满当局公布《贸易紧急统制法》。以后又抛出《米谷管理法》、《劳动统制法》、《原棉、棉制品统制法》、《主要粮谷统制法》、《物价物资统制法》等诸多“经济统制法令”。

1941年7月又发布《七二五禁止令》,明文规定价格以1941年7月25日为准,一律不准上涨。在抚顺,日伪当局为贯彻这些“统制”法令,建立了专门机构,在伪市公署设经济科,在市警务处设经济保安科。这两个专门机构会同商工会、小卖联盟、棉布组合等单位强制推行“经济统制”和物价政策,对违犯者一律按“经济犯”治罪。

由于日伪当局推行“经济统制”,抚顺的民族工商业遭到严重摧残。“九一八”事变后一直占抚顺工商业首位的油坊业出现严重危机,千金寨的油坊由1931年的17家减至1937年的7家,其余倒闭。由于推行《七二五禁止令》,一些大商店的棉布、棉毛纺织品,很快被抢购一空。一些大商号如福远东、三盛东、新发东、恒兴茂、恒兴成等相继处于半倒闭状态,一月之间有85.7%的店员被解雇。

1940年12月日伪当局对居民生活必需品实行“配给制”后,商店里纯棉制品脱销,无货可供,货架上只有数量不多的人造丝制品(人造丝俗称“麻线”)、更生布、再生胶鞋。1943年-1944年,日伪当局声称配给每户衣料5码(13.71市尺)、毛巾1条、袜子每人1双,但一直没兑现。抚顺几十万中国居民的穿衣大事成了问题,生活失去保障。

1940年伪兴农合作社在抚顺成立后,强迫农民“粮谷出荷”,把粮食出售给日伪当局。起初,日伪当局规定每产一石(250公斤)“出荷”一斗,后来不断加码,增至产一石交六七斗,甚至强迫农民把所产粮食全部“出荷”。对完不成“出荷”任务的严加惩处。据1943年伪奉天省警务厅的《经济形势报告》载:“抚顺县境内的贫苦农民,已有一部分饿死”。伪兴农合作社在农村还对粮食、棉布等生活必需品实行垄断和“配给”,同时还低进高出,倒买倒卖,从中牟取暴利,致使广大农民陷入饥寒交迫的困境。

日伪当局从1941年开始对居民口粮实行“配给”。面粉、大米的配售范围仅限于日本人和朝鲜人。极少数上层中国伪官吏和大资本家可以享受此项待遇,但配售数量很少。对百姓包括稻谷生产者一律配售粗粮,按规定,一般城市居民大人每月9公斤,小孩每月7公斤。但是,1943年在抚顺大人却是6公斤,小孩只有1公斤。配售的粮食不够吃,人们只得到黑市上去买,黑市上的价格高得惊人,配售的高梁米每市斤0.147元,黑市的价格3.50-6.00元,为“统制”价格的几十倍。日伪当局对粮食、棉布、油、盐、火柴、灯油等生活必需品一律实行“配给”,到后来将烟、酒、糖、茶也列入“经济统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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