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封锁和统制贸易
通过对外贸易来获取外援,是补充中国战时消耗和坚持持久抗战的重要措施。为切断中国外援,日本对海陆交通进行封锁。七·七事变爆发后仅一个月,日本就封锁了我国北方至上海的航路。1939年5月, 又禁止第三国船只在中国航行。1940年,日军侵入越南,滇越铁路遂被切断,大后方交通几乎断绝。加之日伪在沦陷区与抗日根据地交界处遍设关卡,使国统区和解放区的经济陷入困境。与此同时,日本利用对我进行经济封锁以及降低关税等办法,使其占领区贸易进口额大幅度增加。据统计,从1937-1940年,沦陷区进口额从15600余万元增至52130余万元(法币)。(注:郑伯彬:《日本侵占区之经济》,资源委员会经济研究室1945年印,第179-179页。)七·七事变后,日本还实行严格的贸易统制,限制军事战略物资流向大后方和抗日根据地。据日本昭和十六年(1942年)度经济封锁要领等规定,所谓"直接战力补充原材料",如军器、弹药、硫磺、火药、以及军需重工业原料,如钢材、钢块、铣铁、碎铁、特殊钢、钨矿、铝矿、锰矿、格洛矿、镁矿、钴矿、镍铜块、亚铝、锡、石棉、电极用原料等,均限制,实行管制。(注:中国抗日战争史学会等编:《抗日战争时期重要资料统计集》,北京出版社1997年,第322页。)1943年3月,日本在上海成立了"全国商业统制总会",并下设各专业委员会,形成一个严密贸易统制网,以遏制中国抗日经济。
分析日本经济战略对策,可看出具有下述特点:
以军事实力为后盾来推行经济战略对策。日本对中国发动的并不是一场纯粹的经济战,而是以军事侵略和军事占领为前提而进行的经济战。如果没有这个前提,它的某些经济战略对策就难以推行。象日本以掠夺中国经济资源来消耗中国国力,决定它必须先对中国实行军事占领,否则无法掠夺。日本发行伪钞,扰乱中国金融,也是以军事占领、在占领区开设伪银行为前提的。这说明,日本是以军事实力为后盾来推行其削弱中国国力的经济战略对策的。从这一点来审视,如果说日本的战略对策有某些效益的话,与其说是对策本身的功能,毋宁说是军事力量作用的结果。国民政府对日本经济战略的反击,难以取得全面的较好的效果。从根本上说,也正在于长时期内它在军事上处于劣势。因此,战时国力被日本严重削弱是不可避免的后果;而这种后果又给中国的国防和军队带来严重负面影响,形成一种恶性循环。
以资源掠夺作为重点。掠夺中国工农业资源以及其他资源,是日本削弱中国国力经济战略对策的重点。从日本侵占东北到其全面侵华,它掠夺中国资源的活动就没有停止过,直至它战败投降。日本把资源掠夺作为重点是因为:日本自己先天不足,资源缺乏,而庞大的战争机器一开动,资源与战争需求的矛盾就更为突出,这就促使它加紧并扩大掠夺。资源掠夺又是削弱中国国力的重要方法。在资源总量有限的条件下,一方占有的愈多,另一方必得之愈少,所以这是一种既损人又利己的经济战略对策,自然为日本重点运用。此外,日本当时也最有条件运用这种战略对策,因为它只要实现了对某一地区的军事占领,就可以肆无忌惮地进行掠夺,中国方面一时还无可奈何,不象"金融战"中可实行某些还击。因此,资源掠夺就成为日本削弱中国国力危害最烈的经济战略对策。
经济手段运用的多元性和广泛性。日本为达到削弱中国国力的目的,在手段上无所不用其极。从经济手段上看,有经济垄断、经济封锁、资源掠夺、走私贩私、扰乱金融,等等。在工业、农业、交通、贸易、财政、金融等领域都有其经济手段的运用。还应看到,日本上述经济手段的运用并非纯经济性的,而是与非经济手段融合在一起的。比如,经济垄断,就有一种军事力量在背后支撑;走私贩私,是受到其武力保护的;发行伪钞,靠的也是一种军事和法律的强制力。由此可见,日本削弱中国国力的战略采取的是一种系统战略手段,即以多种经济手段运用为主,并辅之以各种非经济手段。这也是日本削弱中国国力战略具有严重破坏性的一个重要原因。
对策狡诈多变。日本对策的狡诈主要表现在利诱、诈骗、变换上。利诱,就是打着"合办实业"的幌子,进行经济引诱。1938年10月武汉失陷后,日本就宣称:在华中、华南,允许中国资本家投资51%,日资占49%;在华北,允许中国资本家投资49%,日资51%,并允许将各中国资本家原有产业发还他们,折合计算,充作资本。这一招果使一些不顾民族大义而利欲熏心的资本家上钩,与日本"合办"起一些企业。这些资本家可能得到一些小便宜,却使日本利用这些企业为其战争目的服务。诈骗,就是在经济"合作"中搞假投资,骗取中方资财。比如,实行"合作"的淮南煤矿公司和华中盐业公司,中方出资有200 多万日元,日方是否投资却不得而知。即使投资,也不过是军用券、伪钞、公司债券之类的废纸。因此,正如经济学家许涤新所指出,所谓"合作"是一种骗人的花样,实际乃是利用汉奸资本吮吸我国人力与物资的毒计罢了。其所谓开发,不外是尽力掠夺沦陷区的劳动力和原料而已。(注:许涤新:《中国国民经济的变革》,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2年版,第48页。)变换,就是根据形势变化而改变手法。这集中表现在日本对法币的策略上。中日战争全面开始后,日本对法币总的政策是破坏其信用,以利用于控制金融。但在太平洋战争爆发前,上海尚有法币外汇市场,日本想利用法币套购外汇,因而还不想过分贬低法币的价值,此时法币对日钞、伪钞的比价较稳定。太平洋战争爆发后,上海租界被日军占领,外汇市场不复存在,日本转而对法币实行打击和排斥的对策,就极力贬低法币价值,以便用日钞、伪钞兑换更多的法币,去收购中国的物资;同时禁止沦陷区流通法币,以防中国方面到沦陷区购买物品。日本对法币政策的前后变化,反映日本为削弱中国国力而用尽心机。
三、日本经济战略实施中遇到的阻力
日本削弱中国国力的经济战略并非径情直遂,正象它在军事上侵华遭到中国的坚决反抗一样,其推行经济战略也遇到相当的阻力,这就是中国抗日力量对其经济战略的遏制,以及国际因素的某些制约。就经济领域来说,日本遇到的阻力主要来自三方面:一是国民政府采取了相应的经济战略,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日本的势头;二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敌后抗日根据地自力更生、艰苦奋斗,保存并发展了一部分国力;三是苏、美、英等国的经济援助,使中国战时消耗的国力得到一些补充。
中日战争全面爆发后,国民政府根据新形势对经济战略作出重大调整,实行由平时向战时的转轨。1938年1月,组建经济部, 将原实业部、军委会第三部、第四部、资源委员会、工业调整委员会、农业调整委员会、国民政府全国建设委员会、全国经委会的水利部分均并入该部,作为战时经济建设主管机关。这是经济领导体制的转轨。与此同时,实行经济政策的转轨,即在工矿业、金融、贸易、粮食产销等方面实行经济统制,以适应战时需要。这种转轨相对日本大举侵华来说虽有些滞后,但毕竟将国民经济调整到战时轨道上来,进而才有可能采取针对措施来阻遏日本削弱中国国力的经济战略。
厂矿内迁是国民政府阻止日本削弱中国国力的一个重要举措。据统计,七·七事变爆发前,我国工厂总数为1万余家(不包括东北), 资本不下20亿元,工人160余万,产值超过47亿元。(注:章伯锋、 庄建平主编:《抗日战争》经济卷,四川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2页。)这笔财富是日本经济掠夺的重点对象。为保存这部分经济实力,1937年8月10日,国民政府行政院决定拆迁工厂到内地。 拆迁首先是从上海开始的,旋即沿海地区都进行拆迁。拆迁厂矿分两种:一为军需厂矿,由政府命令迁移,并给予优惠政策,如补助迁移费,迁移时免征和减收各种转口税、落地税及运费等,拨给建厂地皮,由政府担保或介绍银行予以低息贷款,发给奖励金等。二为军需厂矿以外的普通厂矿,实行自愿迁移,可给予免税、免验等优惠。从1938至1940年,由经济部工矿调整处协助内迁的厂矿达448家,机器材料达70900吨,技术工人12080 人(一说为12182人)。(注:章伯锋、庄建平主编:《抗日战争》经济卷,四川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页。)另有闽浙两省自行拆迁的厂矿191家,总计为639家。(注:《厂矿拆迁统计》,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三七五(2)/62,转引自《抗日战争研究》,1996年第3期。)这些内迁厂矿虽然只占工厂总量的一小部分,却终归保存下一些经济实力。更重要的是,内迁工厂将资本、资金、人才、技术带到内地,成为国家经济新的增长点,有力地促进了内地工业的发展。抗战前,西南、西北地区是中国工业最落后的地区,1936年时,符合工厂登记的工厂(30人以上或使用电力)仅504家。至1942年底后方新建设工厂达3000余家。 抗战结束时,大后方工厂已发展到6000余家,资本85亿元。(注:章伯锋、庄建平主编:《抗日战争》经济卷,四川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2页。)这就在一定程序上保障了抗战军需和民用。
在财政金融方面国民政府也采取了应对的举措。财政上主要是推行战时税制。由于关税、盐税、统税大部落入日本之手,国民政府被迫进行税制改革,整顿旧税,推行新税。整顿旧税主要是:扩大转口税及统税的征收范围;改定征收标准,将以前从量征收改为从价征收;提高统税、烟酒税、印花税及关税税率。推行的新税是指食盐战时附加税、货物税和直接税(所得税、战时过分利得税、战时消费税、遗产税等)。通过税制改革抵销了一部分税源损失,并增加了政府的财政收入。财政上还通过发行公债来筹措财源。从1937年战争爆发到1945年初,共发行内债15亿元法币,1亿元关金,2000万英镑,2亿美元,折合法币约233.06亿元。(注:章伯锋、庄建平主编:《抗日战争》经济卷, 四川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8页。)此外,就是实行田赋征实, 使政府掌握对粮食实物的控制,以利于调节市场、稳定物价、保障供给。金融上就是实行统制政策。1939年10月,国民政府设立"四联总处",作为战时最高金融决策机关,强化政府金融的绝对控制。从1942年5月起, 决定集中货币发行权,由中央银行独家办理,收回中国、交通、农民三行的此项权力,并将所有的法币及作为法币准备金的外汇与黄金集中于中央银行。1938年3月,国民政府公布《购买外汇审核办法》等法令, 规定一切外汇收入均必售予国家银行,不许私人买卖。针对外汇黑市风潮,1939年3-6月,与英国合作成立平准外汇基金,以维持汇率。并严格限制携运法币出口及口岸汇款,防止日伪用法币套购外汇。抗战爆发后,国民政府还一度宣布黄金、白银收归国有,禁止自由买卖。此举措对保持法币信用,稳定金融市场起到一定的的作用。英国驻华大使1938年在向伦敦的书面报告中写道:"在'金融战'方面,截至现在止,中国之抗拒,颇著成效。另税收损失达百分之七十,一般商业及运输,亦均遭受破坏,而中国政府在本年一年中,维持法币之信用,避免通货膨胀之成功,颇足令人钦佩也。"(注:《英国驻华大使一九三八年报告》,《档案史料与研究》,1991年第3期。)
国民政府在对外贸易方面实行管制。这是与日本针锋相对的政策。1938年夏,国民政府经改组,成立隶属于财政部的贸易委员会,总揽一切有关外贸的行政管理权:进出口贸易管制事项;国营对外贸易之督促考核事项;商营对外贸易之调整协助事项;关于出口外汇之管理事项;对外借款购料易货偿债之筹划查核清算事项;其他关于物资供求之调节事项等。(注:章伯锋、庄建平主编:《抗日战争》经济卷,四川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714页。)贸易委员会在各省分设办事处, 并直辖东南、西北两运输处及复兴商业、富华贸易、中国茶叶三公司。贸易会对进出口贸易实行严格管制。金银及其制成品、钢铁、各种金属及其制成品、粮食、棉花、茶叶、桐油、猪鬃、钨、锡、锑等,都明令禁止出口。进口贸易管制主要是对非必须品进口予以限制,以尽可能节省外汇。1938年10月,国民政府还颁布了《禁运资敌物品条例》、《查禁敌货条例》,规定:凡国内物品足增加敌人实力者,一律禁止运往敌国;凡属敌国与其殖民地及在敌人控制下有敌人资本或供敌人利用之工厂所生产之物资,皆在查禁之列。1940年8月以后,针对日敌禁止输入, 以减少我方物资来源的新动向,对后一条例予以变动,即只要为后方迫切需要者,不问其来自何地,一律准予进口。(注:章伯锋、庄建平主编:《抗日战争》经济卷,四川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42-43页。)这体现了国民政府灵活应变的对日经济作战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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