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战爆发以后, 日本除在军事上进攻中国外, 还在经济上向国民政府据守的大后方发动攻势。国民政府则采取措施, 予以抵抗。
第一阶段 初步管制期(1937 年7 月—1938 年2 月)
在抗战爆发后的头半年时间内, 中日处于激烈的军事对抗时期, 日本直接的经济进攻不多, 国民政府将主要的精力集中在保持上海外汇市场的稳定上。战前, 国民政府规定法币1 元合英镑1 先令2 便士半或0. 3 美元为法定固定汇价, 由中国、中央、交通三家银行无限制买卖, 以保持法币法定汇价稳定。卢沟桥事变发生后, 银行提存与资金外逃现象严重, 从7 月7 日至8 月13 日, 3 行共售出外汇750 万英镑, 约合法币1. 2 亿余元。国民政府限于内外反对管制外汇的呼声很高, 在此1 月余的时间内, 未对汇市强行干预。
“八·一三”事变后, 中日战事扩大已成定局。为防止资金逃避, 财政部于8 月15日颁布《非常时期安定金融办法》7 条, 规定从次日起, 存户每周只能提取150 元。同时, 与外商银行接洽, 订立“君子协定”, 约定凡投机与逃资的外汇购买, 中外银行一律不予供给, 外商银行遇头寸短少时可先自行设法补足, 遇市场供给不足时, 再向各国家银行补购, 同时停止吸收中国新存款。该办法的实施, 虽在一定程度上稳定了汇市, 但由于仓促实行, 事先对各银行业务没有加以监察, 事后又没有实行严格的检查制度, 故提存逃汇仍很巨大。
在管制银行外汇的同时, 国民政府对外贸也初步加以指导。9 月15 日,公布《增进生产调整贸易办法大纲》, 拟对进口物品中的必需品减税, 奢侈品与消耗品增税。对于出口贸易,拟设立贸易调整委员会, 督促推进计划管理国营及商号机关办理出口物产的收买输出等事项,并予以资金、运输上的协助并补助其亏损,以谋保持国际市场。进口方面的设想, 因以国际关系, 未即实施。出口方面的机构设置却迅速实施, 1937 年10 月, 贸易调整委员会在上海成立, 隶属于军事委员会。1938 年2 月, 国民政府因对外贸易与关务、外债、外汇关系密切, 将该会改隶财政部, 易名为“贸易委员会”, 迁渝办公。
在这一时期, 国民政府为加强对敌经济斗争, 防止重要物资资敌, 通过了一系列法律。1937年7 月, 修正公布《妨害国币惩治暂行条例》, 规定意图营利私运、销毁银币、铜币、中央造币厂厂条或银类出口者, 处死刑、无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刑, 并科币额或价额5 倍以下罚金。8 月, 颁布《食粮资敌治罪暂行条例》, 规定凡以食粮供给敌军者, 处死刑(第三条) 。同月, 《中华民国战时军律》公布, 凡故意损毁我军武器、弹药、粮秣、舰船、飞机、库车、场坞、防御建筑物及交通通讯机关, 以利于敌或以资敌者, 处死刑。9 月, 修正公布《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 其与经济有关的, 是为敌国或叛徒购办或运输军用品者, 处死刑。1938年1 月, 国民党第五届中央常委会通过《国民经济绝交办法》,
由各地抗敌后援团体或经济绝交委员会会同当地办理日货登记, 及运销日货商铺, 做不进日货的切结事宜。依区域不同, 准许登记的日货, 分为1937 年7 月7 日以前及8 月13 日以前两个期限购定的原料货品来鉴别。凡1937 年8 月13 日以后购定的日货, 概予没收。其货物或直接消费, 或拍卖所得, 充作慰劳及救济用途。经济绝交后仍有购定日货或改充他国货及国货者, 以通敌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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