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阶段 经济绝交期(1938 年3 月—1940 年7 月)
1938 年3 月10 日, 华北伪“中国联合准备银行”成立, 日本对华金融战进入转趋积极的新阶段。为反击日本的金融侵略, 国民政府于3 月12 日颁布《购买外汇请核办法》, 规定自14 日起, 外汇卖出由央行总行在政府所在地办理, 各银行因正当用途于收符相抵后需用外汇时, 应填具申请书送达央行总行或香港办事处, 央行总行接到申请书, 依照购买外汇请核规则核定后, 按法定汇价售予外汇。
为集中出口贸易所得的外汇, 国民政府于1938 年4 月颁布《商人运货出口及结售外汇办法》。应结外汇的货品, 最初定为桐油、猪鬃、牛皮、茶叶、蛋品、矿砂、五倍子、羊皮、药材(当归、大黄、桂皮3 种)、羊毛、蚕丝、金丝草、头发、苎麻、肠衣、棉花、花生、芝麻、烟草、木材、竹、杏仁、鸭毛、兽皮等24 类。出口商可自留1 成外汇。1939 年1 月, 规定花生、芝麻、木材、竹、杏仁、蛋品、头发、棉花、烟草、金丝草等10 类货品可免结外汇, 将羊皮、兽皮合为1 种, 改称皮货类, 应结外汇货物减少为13 类。钨、锡、锑、汞、钼、铋等矿产(合称“特矿”) , 是中国重要的出口换汇产品, 战时又事关对苏、美、德偿债易货, 政府有必要加以统制。早在战前, 钨、锑就已纳入资源委员会(1935 年成立) 的统制之下, 锡、汞业也于1939 年置于资委会的统制之下, 严禁私人经销。国民政府在收、放两个方面统制外汇后, 央行逐渐减少核定购汇的数目, 计管理外汇的第1 个星期, 核准外汇金额为请示金额的50% , 第2 至第7 个星期平均为25% , 自6 月以后,仅为5% , 10 月以后更减至1% , 即每周5000 英镑bk。此后外汇黑市产生, 外汇价格一路下滑, 至8 月初跌至8 便士。8 月中, 中、交行与英汇丰银行相约, 暗中共同维持此黑市汇价达半年之久。
1939 年3 月, 中英平准基金委员会成立, 中英各拿出500 万英镑公开维持外汇黑市, 但基金数目有限, 无法无限制抛售, 英汇终于1939 年6 月初降至6. 5 便士左右。至年底,更低至4. 25 便士左右。在统制外汇、贸易、特矿的过程中, 国民政府反资敌的措施逐步加强。1938 年6 月, 财部公布《限制携运钞票办法》, 规定将法币运往各口岸前, 需先将数量、用途及起运到达地点呈由财部核准。赴香港以200 元为限, 其它地点500 元。由广州往澳门或广州湾以200 元为限。8 月, 修正颁布军事委员会制定的《惩治汉奸条例》, 与经济有关者共4 条, 凡通谋敌国供给贩卖或购办运输军用品或制造军械弹药之原料者, 凡通谋敌国供给贩卖或为购办运输米、麦、面、杂粮或其它可充食粮之物品者, 凡供给金钱资敌者, 凡通谋敌国泄漏传递侦察或盗窃有关军事政治经济之消息、文书图书或物品者, 都以汉奸论罪, 处死刑或无期徒刑。10 月, 财部颁行《限制私运黄金出口及运往沦陷区域办法》, 规定黄金及任何形状的金饰, 除经财部给照特准者外, 一律禁止携运出境或前往沦陷区域。允许携带的金饰纯金含量以不超过37. 7994 公分为限。同月, 国民政府通过《非常时期农矿工商管理条例》, 对以下4 大类物品实行严格管理: 1. 棉、丝、麻、羊毛及其制品; 2. 金、银、钢、铁、铜、锡、铝、镍、铅、锌、钨、锑、锰、汞及其制品; 3. 食粮、植物油、茶、糖、皮革、木材、盐、煤、焦炭、煤油、汽油、柴油、润滑油、纸、漆、酒精、水泥、石灰、酸碱、火柴、交通器材、电工器材、电气机器工具、教育用品、药品、人造肥料、陶器、砖瓦、玻璃; 4. 其它经济部呈准、行政院指定者。凡图利自己或第3 人以原料或物品供给敌人者, 都以汉奸论罪, 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对日经济战的纲领性文件, 是国民政府于1938 年10 月27 日颁行的《查禁敌货条例》和《禁运资敌物品条例》。前者规定凡敌国、其殖民地、委任统治地及暴力占据地区的工厂所生产的货物, 一律禁止进口。后者则规定, 凡国内物品足以增加敌人之实力者, 一律禁止运往下列各区域: 1. 敌国及其殖民地或委任统治地。2. 前款区域外之地方, 已被敌人暴力控制者。禁运资敌物品共80 余类, 归并之可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可供军需制造的物资, 如煤、盐与矿产等; 一类是可资输出换取外汇的物资, 例如桐油、皮革、豆类等。这两个法令的颁布,标志着国民政府断绝与沦陷区一切经济联系政策的正式确立。
随着战争的深入进行, 不但需要禁止日货入口, 其它国家的奢侈品与消耗品的禁止也提上日程。1939年7 月, 国民政府将《非常时期禁止进口物品办法》付诸实施, 同时发布禁止物品表, 共列禁止进口物品168 项。实施后, 每年可节省2. 3 亿元, 合6800 万美元或1300 万英镑。同时又颁布《非常时期禁止进口物品领用进口特许证办法》, 禁止进口品中的糖类、煤油、汽油等, 如政府机关与公私机关团体个人等有特殊需要时, 可凭进口特许证进口。1940年7 月又颁布《取缔禁止进口物品商销办法》, 对洋烟、洋酒、海产品、化妆品等9 大类奢侈品, 规定自指定3 个月后禁销。
1939 年8 月, 国民政府颁行《防止水陆空私运特种物品进出口办法》, 指定金银及其制品、钞票(法币及外币)、应结外汇的出口货物、禁止进口物品为特种物品, 由海关负责检查, 可择定货物运卸地点并冲要站口之卡所随时验放。并对钞票出口做了明确限制, 规定旅客携带钞票以每人500 元为限, 商号运钞至不通汇地点, 数额在500 元以上3000 元以下者, 应向领钞银行取具证明书。在3000 元以上者, 应向财部请领护照方准放运。凡邮航机、军用公用商用及自用之水陆运输工具, 均须受海关检查, 并由宪兵司令部酌派宪兵及由财部调拨税警协助海关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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