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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日战争时期对日经济战:部分开放
来源:抗日战争网论坛   2018-04-24 15:08:57

  第三阶段 部分开放期(1940 年8 月—1941 年12 月)

  大后方的经济形势随着战局的不利不断恶化。国民政府退据的大后方的工业基础极为薄弱, 但与此同时大后方却承受越来越大的人口压力。由于沦陷区人民大量西迁, 需要政府提供大量的生活物资保证人民的基本生活, 但大后方的对外联系越来越困难。继1938 年汉、穗失守后, 到1940 年6 月, 滇越路运输也为日本切断, 7 月, 英国迫于日本的压力, 宣布封闭滇缅路3 个月。大后方物资供应匮乏的情况越来越严重。据学者研究, 在物价上涨的因素中,属于物资缺乏引起的比重越来越大, 1938 年为8% , 1939 年为5% , 1940 年占13% , 1941 年占33% 。

  严峻的经济形势迫使国民政府不得不对与沦陷区经济绝交的政策加以松动。1940 年8 月13 日, 行政院颁行《进出口物品禁运准运项目及办法清表》, 在进口方面, 下列物品“不问来自何国及来自国内何地, 一律准予进口”: 1. 米、谷、小麦、杂粮、小麦粉、子饼、杂粮粉; 2. 棉花、棉纱、棉布; 3. 钢铁及五金材料; 4. 机器及工具; 5. 交通器材及配件; 6. 通信器材及配件; 7. 水泥; 8. 汽油、柴油、滑物油; 9. 医药用品及治疗器材;10. 化学原料; 11. 农业除虫药剂; 12. 食盐; 13. 酒精; 14. 麻袋; 15. 电工器材及配件;16. 教育文化必需品等。此法令的颁布标志着国民政府正式承认了从沦陷区输入必需品的合法性, 所谓“国内何地”, 自包括沦陷区在内。10 月, 经济部根据上项法令精神, 订定“特许进口物品”14 类, 规定特许进口物品如粮食、棉花、钢铁及五金材料、机器及工具、交通通讯器材及其配件、水泥、汽油、医药用品、化学原料、农业除虫药剂、食盐、酒精、麻袋等, “不问来自何国或国内何地, 一律准予进口”。同时, 公布“禁止出口物品”10 类, 指定金银铜铁及其制成品、通货(法币或外币)、米、麦、豆、什粮、棉花、棉纱、食盐、国父遗墨、官署档案、名人原稿以及其他经专案指定禁止出口的物品, 均在禁止出口之列。

  针对大后方纱布供应尤为紧张的状况, 1941 年4 月, 经济部制定《奖助纱布内运办法》,凡由沿海各口岸各战区及接近战区各地贩运棉纱至后方者, 其自备的交通工具得呈由平价购销处商请运输统制局, 令行所属免予征用, 并于雇用车船时, 尽量予以便利, 尽得呈请平价购销处介绍投保运输、兵险。另外如资金的低利借贷、地方转口捐税的免征及沿途关卡检查手续的简便, 在办法中都有规定。对于这种政策转变, 经济部长翁文灏有明白的说明: “现在查禁敌货的工作, 与抗战第一期间略有不同, 于抵制敌人侵略之中还带有利用敌货, 以助我抗战之意。”1941 年7 月26 日, 英美封存日本资金, 并应中国政府之请, 同时封存中国资金。英美政府将中国被封资金的解禁之权, 授予中国中央银行, 并特许在华的14 家外商银行及中、交、农3 行供应正当进出口贸易的资金。从此, 中国担心日本向大后方倾销货物取得法币再套购法币外汇基金的后顾之忧业已解除, 中日经济战进入一个新阶段, 即由货币战转移为物资战,斗争更加激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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