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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日战争时期对日经济战:物资抢购
来源:抗日战争网论坛   2018-04-24 15:17:56

         第四阶段 物资抢购期(1942 年1 月—1943 年9 月)
         太平洋战争爆发后, 日本套购法币外汇基金的途径完全被堵死, 国民政府于1942年决策抢购沦陷区物资。继1940 年滇越路中断后, 随着1942 年夏, 日军攻占缅甸, 对大后方至关重要的滇缅路也告中断。大后方的物资补给只能靠艰苦的“驼峰”飞行来完成, 但经空运进来的民生必需品数量很少, 增加物资补给只能另辟蹊径。当时大后方只剩西北的中苏交通线仍然畅通, 但苏联对援助中国已不甚积极。环顾四周, 国民政府最后将目光落到了沦陷区。

         财政、经济两部会同拟定《战时管理进出口物品条例》, 于1942 年5 月11 日颁布, 规定进口货物, 不复以敌友为取舍的标准, 凡属军需物品、日用必需品及以前禁运的蚕丝织品、呢料、印刷用纸、普通食物用具等, 均予弛禁; 为争取物资, 不论来自何国或国内何地, 均一律准予进口。该条例公布后, 以前颁布的《查禁敌货条例》与《禁运资敌物品条例》明令予以废止(25)。禁止进口的物品, 进一步削减为59 项。对此, 在舆论界具重要影响的《大公报》特发社论分析道: “后方的所需, 民生必需品实多于工业的原料。当然, 军需器材的需要, 也十分殷切, 然此等物资欲假商人之手而冀大量输入, 实戛戛乎难。工业的生产机器, 也十分需要, 然此等笨重物品, 今日的交通条件下,也颇难走运。故大后方所需要而有争取可能的是汽油、煤油、棉纱、棉布, 以及一般日常的用品。现在油类的输入在敌人严密的封锁下, 已非易易, 亦即我们所能争取的类皆民生必需品。”(26)对于法币运往沦陷区, 1942 年初国民政府认为资金逃避扰乱汇市的作用已经消失, 其主要用途为购买沦陷区的物品。在这种形势下, 法币外流已对我有利无害。一方面可借以增加后方物资的供给, 另一方面可以减少大后方法币的流通数量, 以及争取法币在沦陷区的流通,因此不必再加限制。惟为避免引起日伪的注意, 而阻碍大后方商民抢购沦陷区物资起见, 原有限制办法, 可不明令予以取消, 而由财部密饬各检查机关停止检查钞券工作。

        1942 年6 月26 日, 行政院明令公布《战时争取物资办法大纲》, 规定抢运沦陷区物资种类为汽油、柴油及各种机器油、机器工具及零件、钢铁及五金材料、动力及电工器材与零件、通信器材及配件、交通器材及配件、航空器材及零件、医药用品及治疗器材、化学原料、食盐、酒精木精、冶炼用之特种耐火砖材、棉类及其制品、麻类及其制品、羊毛及粗毛制品、猪鬃米谷麦豆面粉、纸张(禁止进口者除外)、皮革、各种废金属及其废制品、银币及制钱铜元光板铜元等21 类。规定公司行号抢运上述物资入大后方者, 除汇兑运输、沿途安全由国家及地方金融机关、运输统制局以及沿途军警予以种种便利外, 并可由中央信托局承保兵险, 主管机关给予奖金。后又厘订《奖励商人抢购办法》, 规定凡所购物资属于经济部指定抢购种类而有利于国防军需或后方生产者, 购运困难风险甚大者, 在一定期间购运价值达到规定奖励标准者, 在一定期间购运数量达到规定奖励标准者, 都将给予奖励。对于出口物资的管制, 也渐趋放松, 但必须同时输入有用物资。1943 年10 月, 颁行《封锁线输出输入实物结算办法》, 凡向沦陷区输出准许出口的物品, 均应领取实物结算出口证,照政府规定输出输入的比例价值, 于一定限期内输入相等价值必需品, 然后由各地货运管理机构核发凭证, 凭以报运。允许输出的物资有桐油、柏油、药材等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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