盟军总司令部(GHQ)
1945年8月30日,盟军最高司令官道格拉斯•麦克阿瑟五星上将在日本神奈川县的厚木机场踏上了日本的本土。当晚,麦克阿瑟即向盟军总司令部(GHQ)作出指示,逮捕日美开战时任日本首相的东条英机,火速制定战争犯罪嫌疑人名单。
日本接受的《波茨坦宣言》所列举的投降条件之一就是“惩治战争罪犯”。9月2日在美军战列舰“密苏里”号上,日本签署投降书就确定了日本接受宣言,并构成了同盟国开设惩治日本战犯的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东京审判)的法律依据。
盟军总司令部(GHQ)根据麦克阿瑟的命令,对战犯嫌疑人进行了甄选。盟军总司令部9月11日对他们发出了拘捕令。
对于一手制造了攻击珍珠港的东条内阁的阁僚们,麦克阿瑟希望在美国独自的军事法庭(乙、丙级战犯法庭)上以杀人罪从速追究他们的责任,并向本国提出了这一主张。但是11月10日美国拒绝了麦克阿瑟的主张,并通知他说美国政府的方针是将东条等人作为甲级战犯交国际法庭审判。
---甲级战犯是指参加了包括“破坏和平罪”、“普通战争罪”、“违反人道罪”在内的共同谋议的军队领导人、政治领导人。
---乙、丙级战犯是指对虐待俘虏和屠杀平民等“普通战争罪”(违反交战法等)负有责任者。
1945年11月19日、12月2日和6日,盟军总司令部(GHQ)分别发出了第二、三、四批甲级战犯拘捕令,逮捕118名前日本军政领导人,羁押在东京巢鸭监狱候审。
1946年1月,盟军总司令部(GHQ)发布了剥夺公职令,战犯嫌疑人自动成为被剥夺公职的对象。
按着乙、丙级战犯分别由各受害国审判的协议。1948年10月,在盟军总司令部(GHQ)特别设于东京丸之内的法庭上对乙、丙级战犯进行起诉审判,也称其为“丸之内审判”。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
1943年10月,美国、英国、中国、荷兰、澳大利亚等国成立战争罪犯调查委员会,筹备战后审判。1945年7月26日,中美英三国在敦促日本投降的《波茨坦公告》中规定:“我们盟国无意奴役日本民族或消灭其国家,但对于战犯,包括虐待俘虏的人在内,将处以法律的严厉制裁。”12月,在莫斯科举行的苏美英三国外长会议也决定,驻日盟军最高统帅必须贯彻《波茨坦公告》,严惩日本战犯。
日本无条件投降后,以东条英机为首的200名首要战争罪犯(甲级战犯)嫌疑人先后被逮捕,被控犯有“破坏和平罪”、“违反人道罪”等,他们是日本发动侵略战争和制定战争政策的元凶,因其所犯战争罪行涉及多个受害国,由远东法庭依法审理。远东法庭在审理中认为“破坏和平罪”是“最大的国际罪行”,是“包括全部祸害的总和”的罪行。
1945年12月16日,苏、美、英在莫斯科举行会议,决定组成由美国、中国、英国、苏联、法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新西兰、荷兰、印度和菲律宾11个国家参加的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根据《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法庭有权审判犯有以下三种罪行的日本甲级战犯:破坏和平罪;普通战争罪;违反人道罪。美国人约瑟夫•季南被任命为远东国际军事法庭首席检察官兼盟军总部国际检察局局长。
1946年1月19日,驻日盟军统帅麦克阿瑟根据盟国最高委员会决定,正式颁布了关于在东京设置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特别宣言》,以及《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根据规定,该法庭有权审理及处罚那些犯有危害和平罪、违反战争法规及惯例罪和违反人道罪的远东战争罪犯。但事实上,东京审判的对象是甲级战犯(即主要的或首要的战争罪犯),次要战犯由各被侵略国分别设庭审理。1月28日,盟军总司令部(GHQ)公布了参加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11国法官名单,中国法官梅汝璈位列其中。
1946年2月7日,中国检察官向哲浚向国际检察局递交了中国认定的11名甲级战犯的名单。位列第一的是日本侵华的间谍头子土肥原贤二,第二是曾任日本关东军司令的本庄繁(当时国民政府并不知道他已自杀),第三个是南京大屠杀制造者谷寿夫,板垣征四郎、东条英机、梅津美治郎也在名单内。
Copyright ©2014-2023 krzzjn.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湘ICP备18022032号 湘公网安备43010402000821号
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731-85531328 19118928111
纠错电话:15116420702(微信同号)
QQ:26521681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