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6年2月18日,麦克阿瑟正式任命澳大利亚昆士兰州高等法院院长韦勃爵士为首席法官,以及10名法官和30名检察官。
美英中苏等盟国根据《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等文件的精神,达成了审判日本战犯的协议。在东京设立了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审判甲级战犯。盟国开始将70人定为甲级战犯,后认为案情过分庞大复杂,决定将这70人分两批或三批审理。
1946年春,国际检察局开始撰写起诉书。经过争议,1928年1月1日,即张作霖被日本人炸死的“皇姑屯事件”发生日,被正式确定为中国对日本战犯起诉的起始日。
1946年4月29日,季南正式向法庭递交起诉书。一天后,起诉书被送到28名被告手中。
1946年5月3日,在位于东京市谷台的原日本陆军省大楼内,远东国际(东京)特别军事法庭开庭。
远东国际(东京)特别军事法庭审判的是第一批28名甲级战犯,因其中2人在审判过程中病死,1人患有精神疾病,被中止审判,所以只对25名甲级战犯进行了审判。
1948年11月12日,远东国际军事法庭进行宣判。
东京审判的判决书宣布,确认日本有对中国进行侵略战争及对苏联、美国、英国与其他盟国进行类似战争之罪。认为“九一八”事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的导火线,日本是中日战争的侵略者。判决书以最大的篇幅叙述了日本侵华战争的历史,在国际法的高度上确定了日本侵华的种种罪行。判决书还指出,日本暴行的证据为数众多,不可能一一列举,法庭只能就确定大批屠杀并虐待战俘与和平居民的罪行及国际公约所规定的其他战争犯罪的各种证据,作出一般的结论。1、对中国人民的屠杀,仅以“南京大屠杀”为例,被杀人数就达20万人以上,还不包括被日军焚烧的尸体、投入长江或用其他方法处置的人。日本法西斯奸淫烧杀,劫掠财物,无恶不作。2、对太平洋地区各国人民的屠杀,他们曾在马来亚的亚历山大医院、泰国的琼蓬角、荷属东印度的望涯群岛、苏门答腊的库达拉查、爪哇的加达尔巴士等100多个地方实施了大规模屠杀,其暴行骇人听闻。3、拷问和其他非人道待遇,日军在其铁蹄所及之处,对被拘禁的俘虏与和平居民实施了惨无人道的酷刑,包括烙刑、电刑、悬吊、坐钉板等。4、解剖活人和吃人肉,实施解剖活人暴行的不仅有日本军医,还有其他军人。1944年底,日本第十八军司令部曾发出命令,让部队吃盟军的尸体。
1948年11月,对关押在巢鸭监狱的梅津美治郎、烟俊六等18名日本甲级战犯分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
1948年12月23日对东条英机等7名甲级战犯执行了绞刑,立即火化,骨灰由美军军舰撒入太平洋。
1948年12月24日,一直被羁押的岸信介、青木一男、天羽英二等17名甲级战犯嫌疑人全部被免予起诉并释放。
远东国际(东京)特别军事法庭审判从1946年5月开庭,到1948年11月宣判终结,共历时近两年零七个月。其间共开庭818次,法庭纪录4.8万余页,出庭作证的证人达419人,出示文件证据4000多件,判决书长达1213页,规模超过了纽伦堡审判,堪称人类历史上规模最大的一次国际审判,也是二次大战结束后世界上发生的重大政治事件之一。日本法西斯的种种罪行在审判中一步步被揭露。
其他法庭对日本战犯审判
除远东国际(东京)特别军事法庭对日本甲级战犯进行审判外。同盟国在中国南京等地,香港、马尼拉、新加坡、仰光、西贡、伯力等地共设立49个审判日本战犯的军事法庭,对被控犯有“战争犯罪”和“违反人道罪”的乙、丙级战犯进行审判。据统计,在各战争罪犯军事法庭被起诉的甲、乙、丙级日本战犯达5730人,被判刑者4429人,其中被判处死刑者991人。
1946年初,美国中国战区兼驻华美军司令魏德迈将军,奉命在中国上海组建美军军事法庭。美军(上海)军事法庭是同盟国二战后,在中国境内第一个审判日本战犯的场所。从1946年1月至9月,美军军事法庭在上海提篮桥监狱共审判了8批共47名日本战犯。1946年2月28日,法庭对首批受审18名日本战犯作出了判决,判处死刑10人,其中实际执行的为6人。其中5人由美军宪兵在提篮桥监狱内绞刑室执行绞刑,1人由中国法警在提篮桥监狱室外刑场执行枪决。
其它遭到日本侵略或交战的国家和地区也对日本战犯进行了审判:
美国占领区及东京丸之内军事法庭:判刑2678人,其中处死501人;
英国占领区军事法庭:判刑818人,执行死刑者240人;
菲律宾军事法庭:判刑197人;死刑80人;
澳大利亚军事法庭:判刑533人,处决120人;
苏联滨海军区伯力军事法庭:判处12名日本细菌战犯3年至25年不等有期徒刑。
1945年至1948年,香港战争法庭(现铜锣湾崇光百货附近)对被控犯有“战争犯罪”和“违反人道罪”的乙、丙级战犯进行审判。依据《大英律法》,其中被判处死刑者22人,在赤柱监狱处以绞刑;14人因证据不足无罪获释;其余被判刑6个月至终身监禁。
中国国民政府对日本战犯审判
1943年10月后,中国(重庆)国民政府就开始筹备战后审判,对战争罪犯进行调查。1945年7月26日,中美英三国敦促日本投降的《波茨坦公告》发表后,中国(重庆)国民政府公布了94名日本战犯名单。
从1945年底开始,中国国民政府先后在北平、上海等10个城市成立军事法庭。
1945年11月6日,中国国民政府成立了“战争罪犯处理委员会”。1946年初,国民政府国防部成立后,该委员会隶属国防部,草拟了《战争罪犯审判办法》等文件,还对日本战犯进行逮捕,拘押和引渡。
从1945年8月到1947年5月,中国各地共逮捕日本战犯2357名。并在10个城市设立了日本战犯拘留所,关押待审的日本战犯。从1945年12月16日至1946年5月1日,先后在北平、沈阳、南京、广州、济南、汉口、太原、上海、徐州、台北10个城市,共设立了10个专门审判战犯的军事法庭。其中,南京军事法庭直属国民政府国防部,其它9个军事法庭隶属于各战区、绥靖区或行辕。
1945年12月16日设立第11战区(北平)日本战犯拘留所。1946年4月军事法庭开庭审判日本战犯。
1946年1月1日设立第二战区(太原)日本战犯拘留所。1946年12月军事法庭开庭审判日本战犯。
1946年2月1日设立东北行辕(沈阳)日本战犯拘留所。1946年7月军事法庭开庭审判日本战犯。
1946年2月5日设立国防部(南京)日本战犯拘留所。1946年6月军事法庭开庭审判日本战犯。判处谷寿夫、酒井隆、田中久一、田中军吉、向井敏明、野田岩等
1946年2月15日设立广州行辕(广州)日本战犯拘留所。1946年7月军事法庭开庭审判日本战犯。
1946年2月15日设立第二绥靖区(济南)日本战犯拘留所。1946年8月军事法庭开庭审判日本战犯。
1946年2月20日设立汉口行辕(汉口)日本战犯拘留所。1946年6月军事法庭开庭审判日本战犯。
1946年3月20日设立第一绥靖区(上海)日本战犯拘留所。1946年4月军事法庭开庭审判日本战犯。1947年7月,第一绥靖区军事法庭撤销,归并入国民政府国防部军事法庭。同年8月,国防部决定在上海设置日本战犯监狱,原提篮桥监狱在押的日本战犯大部分移押江湾战犯监狱,但判处死刑的日本战犯仍押提篮桥监狱。
1946年4月1日设立徐州绥靖公署日本战犯拘留所。1946年7月军事法庭开庭审判日本战犯。
1946年5月1日设立台北警备总部日本战犯拘留所。1946年12月军事法庭开庭审判日本战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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