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民政府从1945年12月至1947年12月共计审判日本战犯2435人,其中判处死刑149人,实际执行145人(4人在执行前病死或减刑)。
遣返回日本者933名,引渡出国者27名,尚有在押战犯1137名,转移到司法机关者100名。
上海军事法庭共审判日本战犯116人,其中判处死刑14人,无期徒刑22人。有期徒刑75人,无罪释放5人。
当时中国境内处决战犯的主要刑场:南京雨花台刑场;上海提篮桥刑场;广州流水桥刑场。
在南京刑场执行死刑的,有南京大屠杀的刽子手谷寿夫、酒井隆、矶谷廉介、田中透、田中军吉、向井敏明、野田岩等战犯,由中国法警在南京雨花台刑场执行枪决。
在上海刑场被执行死刑的,除米村春喜和下田治郎是在江湾刑场执行外,黑泽次男、伊达顺之助、富田德、芝原平三郎、久保江保治、野间贞二、大庭早志、中野久勇、大场金次、松谷义盛等12名战犯先后于1947年8月13日至1948年9月9日间,由中国法警在提篮桥监狱刑场执行枪决。此外,还有原由广州行辕军事法庭判决死刑的妻悟、田岛信雄、小西新三郎3名日本战犯,解押到上海,在提篮桥监狱刑场执行枪决。
在广州流水桥刑场执行死刑的,1947年3月至1947年12月,田中久一、平野仪一、重藤宪文、近藤新八由中国法警在广州流水桥刑场执行枪决。1947年5月27日,应香港广大受害同胞强烈要求,中国政府决定将野间助之贤押解到香港正法,在香港刑场被处决。
1946年4月19日深夜,日本驻台湾司令官安藤利吉陆军大将在囚室内,给冈村宁次写完了最后一封信,吞服密藏的毒药自杀,是在中国自杀的日军最高将领。1946年11月28日,侵华日军第6方面军司令官冈部直三郎陆军大将在提篮桥监狱脑溢血死亡,成为在中国境内病亡的最高将领。
新中国对日本战犯审判
1950年7月19日,根据中苏双方协议,苏联政府引渡苏军1945年出兵中国东北捕获的山田乙三等969名(其中包括苏联伯力军事法庭宣判的12名)日本战争罪犯移交给中国政府,与1945年日本投降后,在中国山西等地捕获的140名日本战犯和由新中国政府在内地捕获的4名日本战犯,被押解到抚顺战犯管理所。
这1113名战犯,是继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东京)审判、中国军事法庭(南京、上海、广州等地)审判和苏联滨海军区(伯力)军事法庭审判的日本战犯之外的乙、丙级战犯。其中大部分在侵华战争中犯有严重的战争罪行。
1956年4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毛泽东签发命令,宣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议:审判、处理关押在中国的最后一批日本战争罪犯。
第一次,1956年6月9日至6月19日,在沈阳开庭审判8人。
第二次,1956年6月10日至6月19日,在太原开庭审判1人。
第三次,1956年6月12日至6月20日,在太原开庭审判8人。
第四次,1956年7月1日至7月20日,在沈阳开庭审判28人。
沈阳和太原的审判亦称共和国审判,是新中国特别军事法庭对苏联移交和在中国逮捕的一千多名日本战犯的审判。沈阳、太原特别军事法庭将1017名战犯宽大处理,免于起诉,立即释放。只分批对45名情节严重的日本战犯开庭公开审理,分别判处25年以下不等徒刑。大部分判处有期徒刑的日本战犯,都没有服满刑,或因身体原因假释,或特赦释放全部回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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