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设立,是依据1943年12月1日的《开罗宣言》(Cairo Declaration)、1945年7月26日的《波茨坦公告》(Potsdam Declaration)、1945年9月2日的《日本投降书》(Instrument of Surrender)以及1945年12月27日的《莫斯科会议公报》(Communique on the Moscow Conference),并将其付诸实施。1946年1月19日,麦克阿瑟批准了国际检察局所拟《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简称《宪章》),并签署《设立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特别通告》。这些文件是设立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以及进行审判的最主要依据。
东京审判的法律依据之一,主要是1907年第四次海牙和平会议订立的《陆战法规和惯例共约》及附件《陆战法规和惯例章程》,其序言载明了许多战争法条约都不断重申的一项重要条款,即著名的“马尔顿条款”,对战争法规的效力具有重要意义。此外东京审判的法律依据还有1929年7月24日生效的《巴黎非战公约》、1943年11月1日发表的《莫斯科宣言》、1943年12月1日的《开罗宣言》、1945年7月26日的《波茨坦公告》、1945年8月8日签订的《伦敦协定》、1946年1月19日公布的《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等文件。这些内容为东京审判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根据和法理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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