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第三章第九条“公正审判之程序”规定,东京审判的工作语言为英语和被告人的母语。翻译包括口译和笔译两大部分。法庭开庭时,有每日当值的翻译人员,负责英、日语之间的互译。若有证人或律师使用中、俄、德、法、蒙等其他语言,还需将它们翻译成英日两种语言。同样对一切向法庭提出的书面文件也须事先译成日文或英文(或同时译成两种文字)。担任口译和笔译的大部分工作人员是精通英语的日籍人员。偶尔法庭会借调其他部门人力帮忙,例如中国证人出庭时,他们证词的翻译工作大部分由当时中国驻日军事代表团派人担任,一小部分由中国法官的私人秘书担任。法庭设有三人的“语言仲裁委员会”,当法庭上控辩双方在口译或文件翻译出现分歧请求法庭仲裁时,由该委员会商并立即向法庭报告,故该三人委员会开庭时须时时在岗。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翻译问题自始至终是一个重要而棘手的问题,表现在翻译人手的严重不足、英日两种语言准确互译的高难度以及审讯过程中临时涉及的其它许多语种的翻译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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