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在1945年9月12日的终战处理会议就东京审判的最高辩护方针做出了三项决议:(一)使天皇免于战争责任追究;(二)为国家进行辩护;(三)在前两项的范围内,尽力进行个人辩护。1946年6月18日,日本辩护团总会提出的“辩护根本方针”与日本政府的立场保持一致,强调国家辩护优先。然而辩护团内部对此项方针意见不一,一部分辩护律师对国家辩护先于个人辩护表示异议,一方面是由于不少辩护律师与一些被告原有私交,他们希望为作为个人的被告进行辩护,另一方面则是因为一些辩护律师本来就对日本国家和政府持批判态度。随着审理的推进,被告的各自立场逐渐显现,个人辩护的倾向也逐渐加强。尤其到了个人反证阶段,被告各自的辩护方针也有了明显的差异。一个突出的例子发生在审理偷袭珍珠港一段时,被告东乡茂德及岛田繁太郎的辩护出现了对峙的局面,反映了事发当时日本外务省与军部之间的对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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