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6 年9 月,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已经一年之久,东京的街头依然一片萧条,只有占领军的军官经过时,会引来无数擦皮鞋的小童竞相追逐。在此时的这个国度,反法西斯同盟国的工作人员有着极高的地位。然而,中国驻日本代表团的少将李立柏却愁容难解——在东京涩谷控制黑市的日本黑社会组织松田组,与当地也颇有势力的台湾帮发生了冲突。
美国占领军当局决定对这一案件进行审理,却又在日本警方先入为主的诱导下明显偏袒日方。见到情况不利,这些台湾同胞求到了李将军门上,但他并没有权力干预审判。唯一的希望,便是找到一名具有国际司法资格的中国法官参加审判。
这个题目未免有点儿难。然而,李立柏没有被这个题目难倒,他还真的找来了一名合格的中国法官,较为成功地避免了同胞受到不公平判决。
这起“东京涩谷案”中的37 名中国被告,最后都得以平安返回祖国。
能在日本找到一个中国法官,还需要具有国际司法资格,李立柏是如何做到的呢?其实说简单也简单,在当时的东京,正有一批中国法律界人士在执行任务,他们的工作,还不时登上日本报纸的头条呢。他们,便是参加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对日本战犯进行审判的中国法官和检察官们。为台湾同胞提供法律援助的中国法官,便是他们之中的裘劭恒。
东京审判中国代表团
中国人并没有主导审判的权力
1946 年1 月9 日,盟国最高司令部指示在东京设置远东国际法庭,审判与惩处日本法西斯主要战犯。作为对日本战争罪行进行清算的国际法庭,中国等反法西斯盟国均派出法律界人士参加了东京审判的工作。
提到法官和检察官,总给人一种严肃高贵的感觉,特别是参加远东国际军事法庭,进行对侵略我国的战犯的审判,为千万死难同胞复仇,显然应该是一份扬眉吐气,令人景仰的工作。然而,很少有人知道,当时参加这一工作的中国法律界精英们,却曾经抱着一份悲壮的心情跨海东去。
这是因为肩负着重大的责任和期待,但是,他们的权力和工作环境并不十分理想。
东京审判与同样性质的纽伦堡审判存在一定的区别。纽伦堡军事法庭是英法美苏共同设置,对德意法西斯战犯进行审判的国际法庭,各国基本处于平等地位。东京审判却是以美国主导,其他国家参与的法庭。以检察官为例,纽伦堡审判时每个国家派出一名首席检察官(Chief prosecutor)参加审判,而东京审判只设一名首席检察官,即麦克阿瑟任命的美国检察官基南,其他10 个相关国家各派一名陪席检察官。美国主导权了东京审判,客观地说,这种情况的产生,一方面是美国单独占领日本政策的延伸,另一方面也是考虑到纽伦堡审判中存在各国对于国际法理解不同,内耗严重的教训。然而无论理由如何,在东京审判中,中国法官和检察官并不具备主导审判的权力。
11 月28 日,美国向各盟国驻美外交机构发出备忘录,要求各国务必于1946 年1 月5 日前提供参加东京审判的成员名单,包括法官和检察官各一名。国民政府方面依据美方要求,提名立法院涉外立法委员会主任委员、曾在芝加哥大学获得法学博士的梅汝璈担任中方法官,上海高等法院首席检察官、毕业于美国耶鲁大学法学院的向哲(当时已在日本)为检察官。
应该说,这是一个经过仔细权衡的提名。梅、向两人均为当时中国最优秀的法学家,既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又素有强烈的家国情怀和责任感。同时,他们都可以讲流利的英语,与英美法学界关系密切。国民政府他们提名他们,可能也是考虑到这样的背景会使他们在和美国方面合作时更为自如。
国民政府的应对失误
但是,这项任命又很快被证明存在相当多的问题。
梅汝璈虽然是出色的法学家,但他此前的大部分法律生涯是从事律师工作的,此前在国内没有担任法官的经验,东京审判要求参加审理的法官必须具备本国法官资格,这一问题由爱国将领、当时主政新疆的陶峙岳将梅汝璈临时任命为新疆高等法院法官而解决。向哲虽然精通英语,但对日语并不十分熟悉,进行针对日本战犯的起诉工作,这无疑在查证原始罪证等方面是一个缺陷。
更糟糕的是国府方面虽然列出了一个战犯嫌疑人的名单,但习惯于“朕即法律”的思维,轻视法官和检察官的意见,甚至完全没有意识到审判还需要证据!这样的结果使法庭上作证的国府大员每被质询日本战犯有何罪行,便答“杀人放火,无恶不作”,这显然无法用作证据却被不断重复,弄得法庭上下啼笑皆非。同时,中国法律工作者的工作量被严重低估,派出的人员不足。与主要参审国动辄百人规模的团队相比,梅向两人加上随员不足10 人(从现在掌握的资料来看,最初的中国代表团仅包括梅汝璈、向哲、易明德、方福枢、裘劭恒以及少数服务人员),为受害最重、起诉战犯最多的国家伸张正义,这一艰巨的任务却由最少的人承担,压力可想而知。
让后人为之肃然起敬的是,这一时刻中国的法官和检察官们以非凡的勇气承担起了历史的责任。他们与国际同行一起提供的证据和判决的法理依据,使东京审判成为一次经得住历史考验的正义审判,战后日方虽屡次试图对其挑战,也只有个别人敢在非正式场合旁敲侧击。而只有经过时间的洗礼,人们才充分认识到东京和纽伦堡这种看似烦琐的审判有何价值。作家萧乾在《一个中国记者看二战》中讲道:“我当时感到困惑不解的,是法庭不但准许犯人作充分的自我辩解,并且还为他们聘有律师出庭辩护……那时我想,既然明知这些家伙做尽伤天害理之事,就是上一百次绞刑架也不为过,何以还准许他们当庭大放厥词,甚至还为他们请来律师辩护?最起码这也是时间的浪费!”很多年后,萧乾通过实践对于法制观念渐渐有了更深刻的认识:“我才明白让被告替自己辩护后再定罪的必要。”“我更体会到让被告当众替自己申诉不仅仅是对他本人的公道,也是对后人、对历史负责。”
东京审判,也可说是对中国法学界的一次考验和升华,梅汝璈,向哲等中国法律人在这里用自己的严谨和公正,维护了人类和法律的共同尊严。
最强硬的领军人物
作为中国代表团的领军人物,梅汝璈在到达东京参加盟军总部举行的欢迎招待会时,代表中国表达了坚决严惩日本战犯的主张:“我中华民族素来主张宽以待人,但为防止将来再有战争狂人出现,对这些战犯必予严惩。非如此,不能稍慰千百万冤死的同胞。”整个审判中,梅汝璈据理力争,成为整个东京审判中最强硬的法官。这种强硬也出现在和盟国法官相处之时。著名历史影片《东京审判》曾描述,开庭前美方指定的各国法官座位顺序以美国为首,英国次之,而梅汝璈坚决要求按照日本签署投降书时的顺序排位,即以中国为第一。最终东京审判庭接受了这一要求。
这是一段真实的争执。只是历史上的梅汝璈性格中颇有几分幽默。他说如果不同意按照自己的建议排序,也许可以按照体重排序——他恰好是体重最轻的,他说自己可以辞职让国民政府派个胖的法官来。
这或许更接近梅汝璈为人处事的风格。有一则传言,说梅汝璈前往日本之际,带了一柄短剑,如果一旦不能为同胞讨回公道,便准备伏剑自戕,以身殉国。事实上,他的确随身带着一把剑,但却是到达东京后,当时正在日本的国民政府教育次长顾毓所赠,并不是从国内带去的。
可是,梅汝璈虽没有带剑东征,却曾掷地有声地讲过:“日倭若不严惩,决无颜再见江东父老,惟蹈海而死,以谢国人。”中华民族是个温和的民族,是什么使这些书生们立下如此铿锵的誓言?
实在是内外交困的处境,让他们负着千万同胞血债的良心不得安定。
从东京审判最初设定的目的来说,这是一个惩办日本战犯,为遭到侵略国家索取公道的法庭。然而,随着冷战局面在战后的迅速形成,主导法庭的美国态度发生了微妙的变化。麦克阿瑟为首的美国占领当局越来越重视对日本的利用,试图将其改造为美国在亚洲的落脚石,为此于严惩战犯方面日益消极,甚至做出不审判天皇的决定。这使中国伸张正义的行为在同盟之中遇到无形的障碍。而且,参加审判的欧美法官更加重视太平洋战争中日方的战争罪行,英美等国对日宣战前的日方罪行,比如对中国的侵略,他们不甚在意。雪上加霜的是,国民政府此时对美国依赖甚重,对美方的态度无意多设抵牾。国府大员们忙于“接收”,在帮助国人讨还公道方面没有多少积极性,以至于针对日军罪行的证据收集工作很多得不到贯彻。我国提出的日军暴行内容几乎占这类战犯罪行的半数,但这些证据用梅汝璈所说几乎“不足道”。因此,中国的法官和检察官一方面在舆论和良心的驱使下试图努力完成历史使命,同时又得不到有力的支持,只能孤军奋战,其压力和工作难度可想而知。
令人欣慰的是,这些中国法律界的精英们在艰苦的条件下,做出了最大努力。
中国检察官打出的好牌
对于东京审判来说,中国代表团最首要的任务,是压在向哲等检察官的身上的。最初中国代表团只有两名检察官,便是向哲和他的秘书裘劭恒——这位在涩谷案件中作为法官出面的中国人,在东京审判中却有着不同的角色——力量十分薄弱。但是,他们却依靠扎实的工作接连取得意料之外的成果。意识到力量不足的向哲迅速向国内提出了增调检察官的要求,在他的积极争取之下,四名法学专家倪征燠、桂裕、刘子健、鄂森在1947 年飞赴东京,作为助理检察官和法律顾问参加了中国代表团的检察工作,以后代表团人员陆续增加到20 人以上(其中首任法官秘书方福枢因病退出)。他们的到来使检察的情况大为好转,刘子健、裘劭恒等设法对日本残存档案材料进行检索调查,从中找到了日本策动伪满洲国成立等重要历史事件的相关原始档案,成为法庭上中方的有力证据,而倪征燠、桂裕等法律专家在庭审过程中与辩方律师的当堂对质更成功地完成了对战犯的定罪检控,体现了中国检察官的深湛功力。
在此之前,东京审判的检察工作已经开始。向哲等并未坐等援军,而是接连打出了几手好牌。首先,向哲有力指导当时在东京的国府国防部副部长秦德纯出庭作证,在正式的法庭质询中,这位曾经很奇怪审战犯还要证据的国府大员成功提供了日方在卢沟桥事变等事件中的罪证,对确定日本侵华战争的非正义性起到了很大作用;其次,日方战犯的辩护律师曾试图将对其战争罪行的追究定义在珍珠港事变之后。针对这一点,中国检察官们努力影响法庭,使对日本战争罪行的追究上溯到1928 年。这一年,张作霖在皇姑屯被日本关东军设计谋杀;此外,他们成功促成了首席检察官基南率法庭代表团于1946 年5 月前往中国,在向哲等陪同下对日军在中国的战争罪行进行直接取证工作,在这一过程中,南京大屠杀等日军的犯罪证据被不断发现,成为最终使相关战犯得以定罪的重要因素。
中国检察官承担了日本对华经济侵略、甲级战犯板垣征四郎、土肥原贤二等的起诉工作,并有部分人员负责在东南亚日本战犯的引渡工作。
推动死刑判决通过
法庭进入到起诉阶段之后,梅汝璈、杨寿山等中国法官和助手的任务日益沉重起来。梅汝璈承担了领导起草判决书“日本对华侵略”一章的工作,这一章长达200 页以上的判决书占东京审判总长1218 页判决书的1/6强,而且内容逻辑严谨,证据确凿,为整个法庭顺利通过。
东京审判使用定罪后由法官投票确定刑罚的制度,在一人一票而且对投票情况完全保密的情况下,法官的个人立场具有重要意义。当时,东京审判的法官中不乏奇葩人物。比如,印度法官帕尔干脆主张按照佛教慈悲的原则释放所有战犯。梅汝璈等针对这样的言论予以坚决驳斥,并在各个战犯的定刑问题上据理力争,说服同僚,以使战犯受到应有的惩罚。
在他们的努力下,最终第一批被起诉的所有甲级战犯,除一人精神失常,两人中途死亡(精神失常的是大川周明,死亡的是松冈洋右和永野修身)外,全部被判有罪。
中国法官最出色,也最艰难的成果是促成了对东条英机等7 名甲级战犯的死刑判决。按照当时法庭条例,只有11 名法官中半数以上,即至少6人投票支持判决,这一判决才能生效。
然而,庭审过程中,只有中国和菲律宾法官坚决主张对这些战犯判处其死刑,却有5 名法官(印度、澳大利亚、法国、苏联和荷兰)受本国已废除死刑等法律原则的影响,反对处死战犯。
梅汝璈等中国法官、检察官夜以继日地开展工作,最终使其余6 名法官全部投票支持判决,使发动战争的日本战争狂人们得到了严厉的惩罚。东京审判,虽有不尽如人意之处,但终于从法理上对日本法西斯的侵略罪行进行了清算。这是人类公理的一次胜利,也是中国作为日本侵略战争最大受害者讨还血债的一次胜利。在这个过程中做出了宝贵贡献的中国代表团成员们功不可没。
根据目前掌握的资料,这些了不起的中国法律人包括:
梅汝璈、向哲、倪征燠、吴学义、鄂森、桂裕、裘劭恒、刘子健、朱庆儒、高文彬、方福枢、罗集谊、杨寿林、周锡卿、张培基、高文彬、郑鲁达、刘继盛、易明德、王师尧、李子贤、张淑玲。
他们有的是法官,有的是检察官,有的是法律顾问,有的仅仅参与了文书整理工作,甚至有的只是打字员,所相同的,是他们都有一个共同的信念:只有对战犯进行严厉的惩处,才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下一次战争,为万世开太平。
1949 年,梅汝璈拒绝了国民党方面的职位,取道香港返回北京。在他参加中国人民外交学会成立大会时,周恩来如此评价梅汝璈:“他在东京大审判时为人民办了件大好事,为国家争了光,全国人民都应该感谢他。”
全场报以热烈的掌声。这掌声,当不是给梅汝璈一个人的,而是给所有曾在东京审判中为祖国尊严而奋斗过的中国法律人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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