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本人作为惟一在世的曾全程参加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审判日本战犯的历史见证人,不得不严肃地指出,上述书中有不少地方与当时实际情况不符。为了还历史以原来真实面貌,不误导读者,我责无旁贷地将这些谬误中的荦荦大者逐一陈述于下:
1.书中第76页谈到中国法官梅汝璈与检察官向哲浚等数人在东京上野公园内席地而坐,讨论法官在法庭上的座位次序问题。我认为这一章节纯系作者杜撰胡编的,因为中国派往法庭的法官与检察官均系国内法律界的圭臬,难道他们对法官在审案过程中不能与原、被告私下接触,讨论案情这一起码守则都不懂?竟然在游客如云的公园内讨论问题,岂非怪事?
2.东京审判,中国检察官向哲浚在人手短缺的情况下,在检举、控诉日寇侵华罪行方面,尽了自己最大的努力。但令人不解的是,书中极少提到他甚至连张照片都没有,而对梅汝璈法官,作者则百般赞誉,我认为一个有操守、有责任心的作家在处事方面应具有公正、坦诚和无私的心胸。
3.书中第117页及其他几处均提到梅法官在庭上拍案而起怒斥被告。事实上,在军事法庭整个审讯过程中,庭审工作全由首席法官——澳大利亚的韦伯爵士一人承担,其他法官则陪坐在旁,从不发言,如有问题,或当庭写一条条递给韦伯爵士,或于退庭后在法官议事会上提出,仅此而已,哪有其他法官在庭上拍案而起的事!?
4.书中第106页中间有这么一段:“这时围观的人群中响起一片‘杀人犯’的怒吼声,东条英机自知罪孽深重,却故作镇静……”众所周知,日本人民过去长期受反动的军国主义思想的毒害,对天皇万分崇拜,不敢有半点不敬,对军队称其为皇军,是世界上最了不起的军队。试问受军国主义思想毒害如此之深的日本人会怒骂东条吗?事实是每天上午开庭前,先由英国宪兵将全部被告人从监狱中提出,押上车窗都用黑布蒙上的美国军用巴士,由两辆军用吉普车前后押往法庭,下午庭审结束,再按原样将被告押回监狱。一般群众在庭外根本看不到被告,更谈不上群众对东条的怒吼叫骂。
5.书中第137页中段“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审理采用英美法律,分为立证和辩护两个阶段”,这样的提法不全对。当然,法庭的审讯是采取英美法的审理方式,但东京军事法庭的审理共分为三个阶段,即:(1)检察官综合陈述和提证;(2)被告律师综合辩护和提证;(3)各被告人为个人辩护和提证。这里应指出的是,由于英美法系对审案采取的是对质制,即证据的提出是否为法官所采纳,要由双方辩护律师(东京审判原告为国际检察处)进行辩论后,由法官决定取舍,而取舍的标准是(1)证据的取样和提出是否合法,(2)证据是否可信 。正因为东京军事法庭审案采用英美法的对质制,因此被告律师利用这种审讯制度纠缠不休,以致审判进行了二年多,方告结束。
6.书中第8页末1行,“帝国饭店是时下东京惟一幸存的高层建筑”。帝国饭店不是高层建筑。它坐落在东京市区高等铁路山平线的“有乐座站”与“新桥站”之间,它面对铁路,是一幢样子怪异、形似乌龟的深褐色大楼。它地面三层地下三层,总共五层,称不上高层建筑。据称此楼系一欧洲著名建筑工程师设计建造,具有极强抗震性能,二战结束日本投降后,此楼被美军征用,专供盟军高级人士及国际军事法庭各国法官及检察官住宿。中国法官梅汝璈及检察官向哲浚当时都住在那里。
7.书中第236页说到向哲浚检察官在庭审时承认当年中国军队从南京撤退时曾发生过互相火拼之事,当时我虽然不在庭上,但作为检察官的秘书,我对当天送来的英文庭审记录总要从头至尾看一遍。我从未看到庭审记录有此情节,也从未听向检察官提起这事。我在这里不禁要问作者:此事他从哪里听来,有无事实根据?
8.作者在书中提到一个叫唐铭的记者,凡梅汝璈法官有事,十之八九总有唐铭在场,而且有时还发表自己的意见,几乎成了梅法官不可或缺的助手。我在向检察官办事处工作两年多,却从未听到向检察官或倪征日奥首席顾问谈起过唐铭,甚至连梅法官的两位秘书——我的东吴前辈同学方福枢与杨寿林——与我来往中,也从未听他们提起过记者唐铭。这究竟是什么回事,令人百思不得其解。
以上是我对《远东国际大审判》一书的个人看法,至于书中一些小的瑕庇,就不一一指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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