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6年1月19日,远东盟军最高统帅部根据同盟国授权,公布《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宣布成立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在东京审判日本战犯,又称东京审判。
这场人类历史上规模最大的国际审判,于1946年5月3日开庭,至1948年11月12日闭庭,历时两年半之久。东京审判共由11个国家的法官组成军事法庭,审理28名日本甲级战犯(其中2人在审判中病亡,1人因精神原因撤诉),共开庭817次,419名证人出庭作证,779人书面作证,受理证据4336份,英文审判记录48412页,整个审判耗资750万美元。从1948年11月4日起宣读长达1212页的判决书,到11月12日才读完。
不仅如此,这场具有重大历史政治意义的审判,对于国际关系的发展、现代国际法若干重要原则的确立、维护战后世界和平,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前期准备:组建法庭
1946年4月29日,国际检察局向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提交起诉书,并交送巢鸭监狱内的犯罪嫌疑人。至此,盟军最高司令部完成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各项工作。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法官分别来自澳大利亚、加拿大、中国、法国、荷兰、苏联、英国、美国、印度、新西兰及菲律宾,中国法官为梅汝璈。国际检察局的工作人员来自11个国家,以美国人数最多。其中美国检察官季南担任首席检察官,其余各国派出一名检察官,中国检察官为向哲濬。辩护团阵容亦十分庞大。为免日本律师不熟悉英美式法庭庭审程序,每名被告人除日本辩护人以外还会配备美籍辩护人和助理辩护人若干。
此外还有翻译、辩护律师团等工作人员。中国的高文彬、张培基在开庭前前往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担任中国翻译官,负责翻译整理东京审判证据文件等相关资料。
庭审过程:控辩对峙
1946年5月3日,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开庭。法庭执行官宣读起诉书,诉因分为反和平罪,和平时期杀人罪、共同谋议杀人罪,普通战争罪、反人道罪三大类。检、辩双方就法庭管辖权问题进行辩论。最终法庭驳回辩护方关于管辖权所有异议。
1946年6月4日,进入检方主张立证阶段。6月18日,季南宣布不追究日本天皇战争责任。7月1日开始,检方展开与中国有关的多项事件的指控,先后涉及“满洲事变至奉天柳条沟事件的情况”、“卢沟桥事件及其之前的形势”、“与中国相关的暴行(普通战争罪)与鸦片输入”、“满洲建国事情”等事件。
此外还包括“日本虐待战俘”、“日本侵略法属印度支那地区”、“日本对苏联远东地区的野心”、“日美交涉”、“大东亚——太平洋战争开战”、“在缅甸及泰国的暴行”、“日荷交涉·对荷属东印度的破坏行动”、“日本在菲律宾的暴行”、“日本在太平洋诸岛的暴行”、“日本在本国的暴行”等事件。
1947年2月24日进入辩方反证阶段。辩方就“日本的外交协定”、“不存在共同谋议”、“满洲·满洲国相关”、“奉天柳条沟事件”、“日本占领南京及其和平努力”、“苏维埃联邦相关”、“诺门坎事件”、“太平洋战争”、“战俘及民间被捕人士的处境”等事件提交书证,并由证人出庭作证。
1947年9月10日,辩方反证“个人辩护”开庭审理。其中包括对中国恶行累累的被告人土肥原贤二与板垣征四郎的辩护。1948年1月12日,辩方反证结束。
紧接的是“检方反驳立证”。法庭就受理检方反驳立证阶段的书证进行讨论,庭长最终裁定证据受理与否根据具体的证据来决定。检察官向哲濬及首席顾问倪征日奥向法庭提交被告人板垣征四郎相关的反驳立证。
随后,审理阶段进入“辩方再度反驳立证”。辩方针对检方对各被告人的反驳立证再度提交书证。
审理的最终阶段是“检方最终总结陈词”,细目包括“开庭陈述”、“对和平之罪”、“普通战争罪·对人道之罪”,以及“辩方最终辩护”。
至此,1948年4月16日,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休庭。
判决结果:全体有罪
1948年11月4日,庭长宣读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判决书英文版本,数名日本人宣读判决书日文版本,时长7天。判决书包括判决A部:判决理由——法律的适用;判决B部:判决理由——事实;判决C部:被告人的有罪认定及其判刑(判决书主体)。
庭长宣布全体被告人有罪,并不再宣读法官个别意见,最终25名被告人中的23人被判处绞刑或无期徒刑,还有2人分别被判20年有期徒刑和7年有期徒刑。被判绞刑的7名日本战犯中,包括对中国犯下累累罪行的土肥原贤二、板垣征四郎,以及对南京暴行负有指挥官责任的松井石根。1948年11月12日,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结案闭庭。
1948年11月24日,被告人土肥原贤二及广田弘毅的美籍辩护律师向美国最高法院提出上诉,要求释放被告人,继之被告人木户幸一等5人亦提出上诉。美国最高法院以微弱多数通过受理,后迫于国际舆论和本国政府的压力,宣布不再审理土肥原贤二等被告人的上诉。12月23日,土肥原贤二等7名被告人在巢鸭监狱刑场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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