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本,有些人一直在批判东京审判,妄言什么东京审判是不公正的审判,是违法的,是胜者对败者的惩罪,有国际法的依据,要求日本国民;从错误的东京审判史观中摆脱出来。然而,事实果真如此吗?
历史清楚的表明,东京审判是正义对邪恶的审判,东京审判的铁案翻不了。理由,起码可以归纳三条:
一、东京审判是正义的审判。
毫无疑问,东京审判是战胜国对战败国的审判,如果不战胜日本就不可能对它审判。二战中,德意日法西斯军队以惨无人道的手段侵略别国,使战火燃遍近40个国家,全世界五分之四的人被卷入战争,侵略者给全人类带来灾难,成为世界公敌。截至1945年5月1日,47个国家加入《联合国宣言》对德意日宣战。这意味着,,除去轴心国及其仆从国以外,当时世界上70%的主权国家都参加了反侵略战争。也正由于全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和人民的参战,才最终战胜了法西斯势力。所以东京审判是被侵略者对侵略者的审判,是世界反法西斯力量对法西斯势力的审判,它是世界拥护和平的人民对发动战争、破坏和平、违反人道的战争狂人的历史性审判,因而它是正义对邪恶的审判。战争结束,审判战俘这是天经地义的,是谁也否定不了的。
二、东京审判是公正的审判。
东京审判是根据国际法、国际惯例进行的,这些法理和准则是经过1946年12月11日联合国大会一致通过的。远东国际军事法庭虽然由11个国家的法官代表组成,但它是代表所有受害国的立场,代表除轴心国以外全世界多数人民进行审判的。在法庭宪章中规定了公平审判的法律原则与程序,被告都有充分的申辩权利。在法庭上,受理证据4336件,先后有419名证人出庭作证,有779人书面作证,经过长达2年零7个月、818次开庭的严肃认真审理,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列举了详细的判罪理由,才做出最后判决,判决书长达1213页。其正义性、合法性、权威性是不容置疑的。
三、东京审判是日本政府接受的审判。
东京审判后,以美国为首的盟国同日本签定了《旧金山和约》,并于1952年生效。“和约”11条明文规定:“日本接受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与其在日本境内或境外之盟国战罪法庭之判决,并将执行各该法庭所科予现被监禁于日本境内之日本国民之处刑。对此等人犯赦免、减刑与假释之权,除由每一案件科刑之一政府或数个政府之决定并由日本建议之外,不得行使。如该项人犯系由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所判决,该项权利除由参加该法庭之多数政府之决定并由日本之建议外,不得行使。”日本政府签署这一和约,已表明其向其他缔约国承认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审判,并接受其判决,而且必须承担其国际义务。因为国际公法和日本宪法都明确规定:缔约国须忠实履行其缔结的国际条约,而且国际法庭审判本身,对当事国也具有约束力。岂容出尔反尔,翻案倒算。
东京审判是二次大战后对日本战犯最重要的审判。正因为日本接受了东京审判,否定了战前的军国主义,战后日本才走上和平的轨道,日本才有今天的发展。实践证明东京审判对制止战争、促进和平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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