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京国际审判持续了两年半的时间,从1946年5月30日到1948年11月4日,共开庭817次,审判记录48412页,在听取了400多位证人的证词,收到4000份左右的证据后,法庭作出了判决,判决书长达1212页,可谓历史上最大的一次审判。虽然在一些案子上有细微的出入,但是所有的被告都被发现犯有下列一项或多项罪名:参与密谋发动在东亚和太平洋地区战争,组织、批准或没有采取适当措施阻止战争罪行发生。最后,7名被告被判处绞刑,16名被告被判处无期徒刑,1名被告被判处二十年徒刑,1名被告被判处七年徒刑,3名被告的立案被取消,因为2名被告在审判期间死亡,另1名被告被发现有精神病。
反和平罪、反人道罪和战争罪
在东京国际审判宪章中,这些罪行被定义为“计划、准备、指使或者进行公开宣布的或未宣布的侵略战争,或者是违背国际法的战争,……或者是参与一个共同的为了达到前面所讲的任何目的的计划和密谋”。
日本的国际法专家高野雄一教授坚持认为,太平洋战争是日本在中国和其他地方采取的“侵略战争”模式的扩张。因为在非战公约的第一款就庄严地谴责采取战争方式解决国家间的争端的行为。日本作为公约的签字国,有义务对公约的每一项规定、准则和原则负责。因而,东京审判认为,任何国家,就像日本,以战争作为国际政策的工具违反了公约,应该为“犯下的罪行”负责。
日本帝国官兵对战俘和非武装的平民施加的难以形容的不可计数的暴行,切实地被定性为“反人道罪”。这些罪行在东京国际审判宪章中被定义为:“谋杀、灭绝、奴役、流放和其他的在战前和战争中犯下的非人道罪行,还有出于政治和种族原因的种种迫害。”
美国国际法专家爱普生认为,反人道罪可以从公认的国际法的根源中引申出来,对谋杀和其他非人道罪行判罪是当时法律的一个基本原则,这一点为所有文明国家所接受。
不过,很可惜的是,关于反人道犯罪,有很多却被美国主导的东京审判有意规避了。比如说,日本政府和军队在中国、朝鲜、菲律宾和亚洲的其他地区大规模实行随军“慰安妇”的罪行。
另外,由于美国方面想获得日本细菌部队的数据,害怕这些数据落到苏联人手中,而对日本军队中对战俘和平民进行生物武器试验和攻击的科学家、医生放弃审判。美国也没有追究日本军队和企业的强制战俘劳动问题,尽管有大约2万名美军战俘被送往日本为日本公司从事重体力劳动。
东京审判宪章第五条把“战争罪”定义为“对国际法和习惯法的违反”。习惯法指的是国家间广为接受的行为准则。根据爱普生的说法,在二战以前很久,国际社会就已经形成了公认的国家习惯法准则。大规模的战争犯罪,将受到俘虏和拘禁战争犯罪者的国家的审判和惩罚。这种习惯法也得到了国际法的确认。
日本战争罪行违反日内瓦公约
对东京审判中的被告判处的特别的战争罪行,在日内瓦公约中有专门的规定。例如,公约的第二条规定,战俘必须一直受到人道对待和保护,特别反对暴力行为;应该为战俘提供住宿的房屋或兵营,提供尽可能的卫生和健康保证(第10条);不仅如此,作为劳工的战俘必须得到合适地保护、照顾和对待,并要付给工资(第2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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