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投降后,反法西斯盟国组成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对日本甲级战犯进行审判,此即著名的东京审判。东京审判,是继纽伦堡审判之后的又一重要审判,是二战结束后世界上发生的重大政治事件之一,也是一次正义而存在缺憾的审判。
东京审判现场(资料图)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组成和对日本战犯的确定
1945年8月15日,日本宣布无条件投降。随即,美军对日本实施军事占领。从9月中旬起的3个月中,驻日盟军最高统帅部接连发出4批逮捕令,逮捕日本前首相东条英机等118名前日本军政要人,并将他们关押在东京最大的监狱——巢鸭监狱内候审。1946年,又逮捕了永野修身、重光葵、梅津美治郎等人。
这期间,曾三次担任日本内阁首相的大战犯近卫文麿,参与日本侵略中国和东南亚的要犯、陆军元帅杉山元,“九一八”事变时任日本关东军司令官、大肆侵略中国的本庄繁等30多名将领和政府要员相继畏罪自杀。他们以自裁方式逃脱了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对他们的审判。
惩处战争罪犯,是反法西斯盟国早就确定的一个原则。1943年12月1日的《开罗宣言》、1945年7月26日的《波茨坦公告》等文件,都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即“欺骗及错误领导日本人民使其妄欲征服世界者之威权及势力,必须永久剔除。……对于战争罪犯,包括虐待吾人俘虏在内,将处以法律之裁决”。1945年9月2日的日本投降书也承认了这个规定。1945年12月16日,苏、美、英在莫斯科举行会议,决定组成由美国、中国、英国、苏联、法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新西兰、荷兰、印度和菲律宾11个国家参加的远东国际军事法庭。
根据盟国的决定,驻日盟军最高统帅部经过协商,制定了《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宪章规定,法庭有权审判犯有以下三种罪行的日本甲级战犯:破坏和平罪、普通战争罪、违反人道罪。1946年1月19日,驻日盟军最高统帅麦克阿瑟颁布了《特别通告》及《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宣布在东京正式成立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对日本战犯进行审判。
1946年1月28日,麦克阿瑟任命澳大利亚人韦伯为首席法官,并任命了来自中国、苏联、美国、英国、菲律宾、加拿大、新西兰、印度等国的10名法官。颇具讽刺意味的是,法庭设在原日本陆军省,庭长室则设在东条英机原来的办公室里。检察官也由上述盟国各遣1人组成。美国大律师约瑟夫·基南被任命为远东国际军事法庭首席检察官兼盟军总部国际检察局局长。中国参加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法官是梅汝璈,检察官是上海高等法院首席检察官向哲浚,检察官顾问为倪征。
对于甲级战犯的被控告对象,由于各国选定的标准和角度不同,人数也不等。美国提出30人,澳大利亚提出100人,英国提出11人,中国提出30人。检察局执委会后来确定了选定被告的标准:能以破坏和平罪起诉;被告团伙从整体上能代表日本政府各部门及战争各时期;被告须是主要决策人;事实确凿。执委会经过表决,确定了首批审判的26名被告。苏联检察团由于美国故意推迟发出邀请而晚到,他们到达后又提出追加5名被告,结果只追加了重光葵和梅津美治郎两人。最后,麦克阿瑟批准被告为28人。他们是东条英机、广田弘毅、土肥原贤二、坂垣征四郎、木村兵太郎、松井石根、武藤章、松冈洋右、永野修身、大川周明、荒木贞夫、桥本欣五郎、畑俊六、平沼骐一郎、星野直树、贺屋兴宣、木户幸一、小矶国昭、南次郎、冈敬纯、大岛浩、佐藤贤了、田繁太郎、白鸟敏夫、梅津美治郎、铃木贞一、东乡茂德、重光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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