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论
长期以来,关于战后对日本战犯审判的研究,因过度聚焦于东京和南京两个法庭对南京大屠杀暴行责任人的审判,而对于审判的宏观和个案两个层面的研究均存在一定缺失。就方法与视角而言,由于中日之间关于历史问题的纠葛,使得双方对战后审判公正性的研究与讨论始终无法摆脱现实问题的牵引,双方的辩难甚至尚未超越当年法庭的眼界,陷入“审判者的判罪论和受审者的辩护论之间反复争执”的怪圈。如果摆脱日本右翼学者的牵制,突破政治式的对抗思维,从学术层面上来讨论战后国民政府对日本战犯的审判,曾经被遮蔽或忽视的历史的丰富面相才有重建的可能。
在远东地区各盟国对日本乙丙级战犯审判的法庭中,国民政府主导的审判呈现出一些鲜明的特点。具体表现在受理及判刑的战犯人数较少,无罪释放的比例较高;审判的战犯基本来自现地投降的日军,且有相当大的比例是日本负责治安的宪兵队;就作战部队而言,因部下施暴而承担相应罪责的部队主官较多,而直接施暴者受到惩处的较少;战犯的起诉理由及判决主因主要是平民的人身财产受侵害的常规战争暴行,但其中也有部分属于破坏和平罪的范畴。国民政府对日本战犯的审判之所以会有上述的特征,不能简单归因于国民政府的宽大政策或国内政局的变动等因素,而应该看到其不同于其他法庭的若干特质。
国民政府审判日本战犯法庭,区别于远东地区由西方国家主导的法庭及新独立国家的法庭,具有强烈的主体性色彩。中国近代受日本侵略数十年,为民族独立和国家主权完整长期坚持抗战,付出了惨痛的代价,战后对日本战争责任的追究对于国家主权的宣示和战争创伤的抚慰有重要意义。但最终审判的效果不尽如人意,未能发挥其应有的政治影响。当然,本文所呈现的虽多是国民政府审判日本战犯工作中若干负面的面相,但并无意否认国民政府对日本战犯审判的重要意义,只是希望在评价其得失时更多考虑当时国民政府面临的客观困难。
国民政府对日本乙丙级战犯的审判恪守证据中心主义,一方面使得整个审判均受制于证据的缺乏,而受到时人的批评,但另一方面则反映了国民政府对日本战犯的审判是“文明审判”而非胜者对战败者的报复。在这个意义上来看,日本国内对国民政府对日本乙丙级战犯审判的评价明显有悖事实,特别是低估了国民政府自主设立的审判战犯法庭在法理与法定程序上的公正性。
从战罪惩处最初的拟议中可以发现,战罪审查和战犯引渡是确保审判的国际标准和各国自主性平衡的关键因素,但从盟国在远东地区审判日本战犯的实践来看,原本拟议中的,以引渡保障各国审判战犯的权力并未得到有效实施。从中国法庭的审判来看,基本是对现地受降部队中的日本战犯的审判,而对于日军长达十余年侵华过程中发生的战争犯罪责任问题,实际未能得到切实的追究。
国民政府对日本战犯审判呈现出的宽纵,与日本侵华战争的长期性及国民政府自身的能力限制有密切的关联性。而就后者而言,给予我们的教训是,国际正义的实现固然需要一套完善的国际保障机制和解决方案,但更为重要的是一个具备相当能力的现代政府。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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