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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政府审判日本战犯纪实(下)
来源:360图书馆   2017-08-22 15:37:20

  1946年7月11日广州法庭第二次庭审田中,开平南楼证人司徒克罗作证。田中申诉下属所做之事,他不知情,也不能负责。鉴于田中不认罪,广州法庭检察官追加起诉,指控田中犯有破坏和平、违反战争法规、滥炸不设防地区、劫掠等14项罪名。其中违反战争法规罪事实为:1942年1月进攻惠州时,屠杀平民2000余人,1944年10月攻占广西蒙墟后,将俘获的国民党军士兵集体屠杀。违反人道罪事实为:1942年1月出动飞机六架,对惠州若瑟医院进行轰炸。这样,就将田中的罪行上升为战争犯罪的高度。

  此时,上海美军法庭追究田中杀害美军飞行员的责任,将其引渡到上海受审。广州法庭认为田中在华南罪行严重,不能由美军宣判,又将田中引渡回广州。经过长达四个月,十几次庭审,在9月30日终审时,田中终于承认:“日中之战争,实由日本政治家观察错误,至有今日之祸,应接受审判。部下如有非法犯罪行为,本人甚表遗憾。” 1946年10月17日广州军事法庭判处田中久一死刑。1947年3月27日在广州执行枪决。

  广州法庭审判田中久一,在各地法庭中历时最长,庭审次数最多,表明中国审判人员为了对日本战争罪犯进行公正审判,付出了极大的努力。通过大量取证,将日本战犯的罪行由单纯的杀人、掠夺、酷刑上升到破坏和平罪、反人道罪,为中国人民伸张了正义。从而体现了中国审判水平的迅速提升,这在中国法制史上也是值得充分肯定的成就。

  东京审判关于日军在中国罪行部分,重点集中在1937年11月底到12月,日军占领南京后,对城市居民和流散军人进行的大屠杀。在东京法庭上,中国检察官出示了大量证据,向全世界揭露日军这一极为残酷的罪行。指控松井石根大将对南京大屠杀负有主要责任。

  参与南京大屠杀的有谷寿夫第6师团、中岛第16师团、牛岛第18师团、末松第114师团。这四个师团的指挥官是日本华中派遣军总司令官松井石根。正是因为这一原因,松井石根被列入日本“甲级战犯”之中。在东京审判中,松井石根是根据“指挥官责任”原则而被定罪的。

  南京审判与东京审判相配合,出示了大量证据和中外证人,使谷寿夫等战犯低头认罪。虽然谷寿夫以职务定为乙级战犯,南京军事法庭经过一年的审判,判决书中定性“谷寿夫为侵华最重要战犯,尤为南京大屠杀之要犯”。1947年3月10日谷寿夫在南京军事法庭被判处死刑,4月26日被枪决。1947年12月4日,南京法庭对向井敏明、野田毅这两名战犯进行审判后,以战争罪和违反人道罪等将他们判处死刑。

  对日本侵华以前和侵华战争期间,以外交官和各种身份在中国从事特务间谍工作的日本人,国民政府都将其列入战犯。1946年9月,军统局长毛人凤致函战争罪犯处理委员会:“1、敌伪期间在上海日领馆工作之清水及广州、香港两地领事户根,皆系负责之特工。闻其仍在外务省照常任职。2、台湾人杨某抗战期间在厦门开设大新旅社,内设特务机关为敌工作。该犯已解福建高等法院,当为汉奸处置,应否将其改为战犯。”这些情况表明,国民政府对追查日本特务间谍罪行的工作,是重视和抓紧的。

  因此,各地日本特务机关的头目都受到严厉惩处。广州军事法庭于1947年4月审判日本驻澳门特务机关长泽荣作。判决书称:“自民国三十年至日本投降止,该战犯利用在澳门之特殊势力,专事搜刮物资搜集情报,监视各国驻澳人员活动。并收买汉奸黄公杰组织密侦队,供给枪械,专事暗杀我方人员。”在泽荣作策划指挥下,先后将国民党驻澳门情报人员梁彦明、林卓夫,中山县侦缉队长黄仪,第七战区第三纵队情报主任李秉元、鲍家琪等杀害。据此,法庭宣判泽荣作及其下属山口久美宪兵少尉死刑。

  在抗战期间与日本人合作或共同犯罪的外国人该如何处理呢?

  1945年12月4日战犯处理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外籍人士与日人勾结,危害中国及盟邦,构成战罪者,系属共犯,可依战争罪犯处理办法第14条处理之。”

  1946年5月底,广州行辕将海斯等7名纳粹德国间谍引渡到上海,交美军法庭审理。德国陆军大尉海斯在华南主持谍报工作,直属上海阿尔哈尔的德国特务总机关。该谍报机关于1943年在广州设立,常窃听由重庆拍至外国之电报、中印军运无线电报,其工作至1944年已达到最高峰,所获取的情报每十天向上海总机关通报一次,并与日军联络,刺探我方军情。该机关设立公司为掩护,勾结奸商套取物资。企图建立敌伪华南经济基础,破坏我战时经济体系。罪行查实后,这些德国间谍都受到应有的判决。

  外籍间谍的线索,主要是美军提供的。1946年1月,美军葛雷中尉检举法国维希政府驻澳门领事西门及意大利女子贝安加谭有间谍嫌疑。广东高等法院将贝安加谭拘押审讯,“对其于战争期间,往来沪粤港等地,与日敌周旋,及与西门领事同居各经过,均做详细之研讯。”美女间谍上法庭,引起轰动。后因证据不足,广州行营将贝安加谭关押在拘留所一年多,最终没有判决。

  日军侵华战争中,作为占领地的韩国有很多人被征召参军,与日军一起对中国军民犯下罪行。战后国民政府下令将这些人与日本战犯同样处理。1946年12月,武汉军事法庭公审韩国籍战犯李炳华。该犯是鸭泽部队翻译,1941年贺胜桥附近遭到破坏,李炳华带队将附近居民13人拘捕,酷刑拷打、羁押月余。日军投降后,李炳华途经贺胜桥,为当地民众扭送当地乡公所,再移送军事法庭起诉。被害人到庭作证,身上伤痕累累,李炳华无法抵赖。12月28日武汉法庭宣判:李炳华对非军人施以酷刑,处有期徒刑12年。

  在战争期间为日本侵华提供战略物资和对中国进行经济掠夺的日本商界和产业界人士,也被军事法庭以战犯罪名审判。1947年2月武汉法庭审判一批为日军制造军用品的日本商人。藤冈规中,武藤幸定为三井、三菱洋行收集军粮;小本芙雄为日棉实业洋行收集棉花;本吉谷市太郎为日华麻业洋行收集麻类;赤座真龟太、岩本松本、矶田泰为儿玉机关、万和洋行、昭和通商收集钢铁;高山突、高冈光男为瀛华银行、吉田产业、三井洋行收集军用一切物资;由山定雄则经营中山制钢洋行,以所营铁工厂供给军用器具;伊藤静夫经营日东制粉公司专为日人制粉,以供军用。上列各犯被捕后,送武汉行辕军事法庭,以战争犯及侵占罪起诉。还有一些日本金融界人士,如汪伪中央储备银行汉口分行顾问上田龟次郎、远藤进均,扰乱中国金融,为汪伪发行储备券1481亿元。封锁汉口资金,不准人民自由汇兑,管制各商业银行无法营业,致使国民政府货币贬值。武汉军事法庭将二人各处有期徒刑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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