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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政府与日本乙丙级战犯审判(上)
来源:《近代史研究》   2017-08-23 10:36:18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盟国对日本战犯进行了大规模的审判,除在日本东京设立远东国际军事法庭负责审判甲级战犯外,还在各地设立法庭审判乙丙级战犯,其中包括国民政府在南京、上海、徐州、北平、济南、广州、汉口、沈阳、台北、太原等地对日本乙丙级战犯的审判。对亚洲战场最大受害国中国而言,由其主导的对日本乙丙级战犯的审判,意义不亚于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审判。但相对于学界近年来对于东京审判研究的重视,关于国民政府主导的对日本战犯审判的研究则较为薄弱。

  既有的研究大多将眼光局限于法庭审判,未能将罪行调查、战犯检举、战犯的逮捕和引渡、战犯审判、判决执行等战犯惩处环节视为一个有机联系且相互影响的整体加以考察,亦未能真正回到国民政府对日本战犯惩处的历史场景中去,故对于国民政府惩处日本战犯的特殊性缺乏充分的认识,在此基础上所做的评价难免有“隔阂肤廓之论”。本文无意全面地重新评估国民政府对战犯惩处的各个环节,只是突出一些尚未得到足够重视的部分,希望能为认识国民政府审判战犯的若干特质做些微补充。

  一

  二战结束后,对于德日法西斯战争责任的追究是彰显国际正义、奠定战后和平秩序的重要基础,这是反法西斯同盟各国的共识。但是由于战争对各国造成的伤害是不同的,不同的国家有着不同的战争记忆,对于战争责任的追究也会有不同的侧重点,这就使得各国自主设立法庭审判战犯显得尤其必要。

  1941年10月,遭受德国侵略的法国、比利时、希腊、卢森堡、荷兰、捷克斯洛伐克、波兰、挪威、南斯拉夫等欧洲九国的流亡政府,“以德国及其与国在占领区内残害平民,横行无道,公同拟有宣言,斥责此种行为,俟战后查明负责人员,依法惩处”。这是国际社会最早提出对二战战争罪行进行惩处的建议。早在该提议拟议之初,国民政府即参与其中,并主张追究日本在远东的战争罪行。

  1942年1月13日,欧洲九国流亡政府在英国伦敦的圣詹姆斯宫开会,签署了《惩治德人暴行宣言》,宣言列举了德军的种种战争罪行,表示要“用有组织审判方式,惩办那些有此种罪行并对此种罪行应负责者”。中美英苏各派代表一名参加,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南非、印度等亦派代表列席。

  国民政府外交部指派驻荷兰公使金问泗参加会议,因美苏代表不拟在宣言签字会议上发言,英国认为中国可以到会但不必发言,以书面说明立场即可,中国方面之宣言可与九国宣言同时发表。中国代表的书面声明表示:“此项宣言对于地方占领官厅所为之罪行,严加斥责,而罪行责任人负科其责任,此种原则本国政府予以赞同,缘本国政府俟于时机来到时亦欲以同一原则施诸在中国之日本占领官厅也。”此项声明得到英国政府同意,在英国各报纸发表。至此,中国方面表明了与盟国的一致态度,表示应依同一原则惩治日军在华暴行。

  随后,各国就战罪惩处的原则及具体实施的相关问题进行了长时间的协商,关于战争罪行的性质、国际法的适用性、审判法庭的管辖权等问题有过多次会议讨论,其中较为突出的矛盾是大国主导的国际审判与各国试图保持自身独立性而强调的自主审判间的分歧。

  1943年10月,美、英、苏三国外长在莫斯科会议后发表的公报中表示,凡在某一地方犯有严重暴行的战犯都应当押解到犯罪地所在的国家中,以便按照那些被解放了的国家及由此而建立了自由政府的法律去审判治罪;对于主要战犯的案件决不偏袒,他们所犯罪行既无地理上的区分,应该由同盟国政府去共同审判治罪。该宣言表明盟国将通过国际法庭审判主要战争罪犯,同时也赋予各受害国在国内审判战争罪犯的权利。莫斯科宣言是苏联主导的结果,它最大限度地保留了各国审判战犯的自主性,这是苏联一贯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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