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投降后的1945年11月6日,中国政府成立了以秦德纯为主任委员的战争罪犯处理委员会。12月后,在南京、上海、北平、广州等10个地方分别成立了审判战争罪犯军事法庭,负责审理各地区的战犯。其中,南京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影响较大。南京审判战犯军事法庭成立于1946年2月15日,石美瑜任庭长。
按照由中、美、英、苏等11国组成的远东委员会关于处理日本战犯的决议,甲级战犯由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审判,乙、丙级战犯由受害国家组成的军事法庭审判。在中国,在南京进行大屠杀的杀人狂谷寿夫、田中军吉;进行杀人比赛的向井敏明、野田毅等先后被判处死刑。从1945年8月至1947年5月,全国共逮捕日本战犯2357名。到1949年1月,共判处死刑145人,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约400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押的日本战犯还有1000多名,一部分关押在抚顺,一部分关押在太原。1956年6月和7月,中国政府分别在太原和沈阳对在押的日本战犯进行了审判。在审判中,有45名战犯被判处有期徒刑,其余都受到了免诉处理,后被送回日本。
1956年4月29日,管理所通过广播宣读了由毛泽东主席签发的主席令。当宣读主席令的金源少校读到“对于次要的或者悔罪表现较好的日本犯罪分子,可以从宽处理,免予起诉”,“处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如果表现良好,可以提前释放”时,战犯们激动地欢呼雀跃起来。
根据毛主席的指示,在1062名日本战犯(共关押1109人,关押期间死亡47人)中,中国政府决定仅对其中部分犯有严重罪行的战犯进行起诉,对次要和一般战犯不予起诉,宽大处理。此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分3批对关押的1017名罪行较轻、悔罪较好的日本战犯宣布宽大处理,不予起诉,立即释放回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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