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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政府审判日本战犯全景纪实
来源:人民法院报   2017-08-25 15:15:53

  1945年7月26日,中、美、英三国发表《波茨坦公告》(苏联随后加入),明确表示要严惩日本战犯,“对于战罪人犯(包括虐待吾人俘虏者在内)将处以法律之裁判。”

  日本投降后,国民政府立即着手组织对日本战犯的审判。

  制定审判的法律依据

  1945年11月6日, 国民政府成立战争罪犯处理委员会,负责逮捕、编审战犯名单等工作。

  1946年2月,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审议通过《战争罪犯审判办法》、《战争罪犯处理办法》、《战争罪犯审判办法实施细则》,对从检举、逮捕到判决,最后到行刑整个审判过程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同年8月,制定了《战争罪犯审判办法修正草案》,进一步完善了以上三个法规。草案最后指出:“战争罪犯之审判及处罚, 除适用国际公法外, 适用本办法之规定。本办法无规定者, 适用中华民国刑事法令之规定。”“适用中华民国刑事法令时, 不论犯罪之身份, 适用特别法;特别法无规定者, 适用普通法。”

  战犯的逮捕、拘押和引渡

  第一步工作是如何确定战犯。来源是两种:一种是由国民政府圈定的,多为作恶多端的高级军官;另一种是受害百姓检举,一般为下级军官和普通士兵。到1946年10月下旬为止, 国民政府共逮捕战犯1111名, 战罪嫌疑犯2104名。

  战争结束后, 有些战犯被苏军俘虏,或者遣返回日本, 国民政府则依据《联合国引渡战犯公约》,由战犯处理委员会函请外交部分别照会苏联和美国政府,请求引渡到中国。据战争罪犯处理委员会1948年1月统计, 经该委员会已申请引渡者共17人(其中,13人已引渡来华), 即将申请引渡者71人; 非经该委员会申请引渡者共72人;经该委员会引渡赴国外者7人。

  佩剑法官主持审判

  从1945年12月16日起, 国民政府陆续在北平、沈阳、南京、广州、济南、汉口、太原、上海、徐州、台北共设立了十个专门审判战犯的军事法庭。其中,南京军事法庭直属国民政府国防部,其他9个军事法庭隶属于各战区、绥靖区或行辕。

  按照《战争罪犯审判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 军事法庭主要由5名军法审判官和1名军法检察官组成,另设书记官、通译等职。“其中,由所属军事机关遴选军法审判官三人,由所在省区高等法院遴选军法审判官二人及军法检察官一人。”这些人在法庭上都得着军服,法官还须佩剑。

  绝大多数案件是在1946年下半年和1947年内审判的。1947年底,除国防部审判战犯军事法庭保留下来继续审理少数未审毕案件外,其他军事法庭先后撤销。1949年4月底,在解放战争的隆隆炮声中,国防部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宣告解散,结束了它的历史使命。

  据1949年1月27日《申报》报道: 到1949年1月底, 国民政府共审理战犯案2200余件, 判处死刑140余人, 判处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共400余人, 其余无罪遣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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