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6年6月9~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军事法庭在辽宁省沈阳对前日本陆军 117师团中将师团长铃木启久等 8名侵华战犯进行的公开审判。审判是根据1956年 4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处理在押日本侵略中国战争中战争犯罪分子的决定》进行的。
庭审调查证实,8名战犯积极参与日本军国主义对中国的侵略战争,实行烧光、杀光、抢光的“三光政策”,他们有的命令部下残杀和集体屠杀和平居民,杀害战俘,制造多起严重的大惨案;有的命令部下掠夺和平居民的粮食和财产;有的命令部下把中国人当作训练刺杀的"活靶",对士兵进行“试胆锻炼”;有的把中国人当作战场上的“扫雷工具”;有的命令部下施放毒气和准备并进行细菌战,对中国人民犯下骇人听闻的罪行,肆意践踏国际法准则,犯有危害和平罪、战争罪和违反人道罪。在确凿的证据面前,被告供认不讳。特别军事法庭根据他们不同的犯罪事实,判处铃木启久有期徒刑20年,分别判处其余7名战犯有期徒刑13~18年。此外,于1956年7月1~20日,在沈阳对伪满洲国国务院总务厅长官武部大藏等28名日本战犯进行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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