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于1950年7月19日,由苏联引渡苏军当年出兵中国东北捕获的969名日本战争罪犯,和由新中国政府在内地捕获的4名日本战犯,被押解到抚顺,监管在战犯管理所。
早于1945年“八·一五”日本战败后,140名在中国山西等地捕获的日本战犯,被监押在太原战犯管理所。
这1113名战犯,是东京(远东)审判、南京(中国)审判和伯力(苏联)审判的日本战犯之外,比较次要的乙(B)级、丙(C)级战犯的一部分。其中,一小部分犯有严重的战争罪行,多数是在侵华战争中犯有一般罪行的次要战犯,也有一些是被日本军国主义驱使参加侵华战争,在其上级长官的命令指使下犯了罪行的。
1956年4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毛泽东签发命令,宣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议:审判、处理关押在中国的最后一批日本战争罪犯。
一
依照国际惩治标准,日本战犯中的一些人自测,他们这千把人至少要有百十号人被处死刑,而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长期徒刑者将以数百计之。
1956年4月25日,毛泽东在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发表《论十大关系》讲话,在“革命和反革命的关系”一节中说,我们“对待反革命分子的办法是:杀、关、管、放”。他说,大家都知道杀是什么一回事。现在只说杀,“今后社会上的镇反,要少捉少杀”。
“连被俘的战犯宣统皇帝(作者注:爱新觉罗·溥仪)、康泽(作者注:原国民党中央委员、第十五“绥靖”区中将司令官)这样的人也不杀。不杀他们,不是没有可杀之罪,而是杀了不利。”
“这些人一个不杀有什么害处呢?能劳动改造的去劳动改造,不能劳动改造的就养一批。反革命是废物,是害虫,可是抓到手以后,却可以让他们给人民办点事情。”
“不杀头,就要给饭吃。对一切反革命分子,都应当给以生活出路,使他们有自新的机会。这样做,对人民事业,对国际影响,都有好处。”
战犯们曾从报纸、广播中知晓,1950年10月10日开始的镇压反革命运动,1951年2月2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一直坚持实行少杀的法律和政策。即使对于罪行严重的罪犯,为了改造那些犯有死罪但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死刑的还有可能改造的罪人,中国还独创并实施了“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的法律规定。这也是毛泽东主席倡导的。
固然,这些讲话、政策、法律都是指的中国国内罪犯讲的,并没有提到国际罪犯。其实,它们所体现的政策法律精神,也是适用于对这些日本战犯的审判处理的。
周恩来总理早在1955年末听取最高人民检察院侦讯工作汇报时,做出明确的指示:
日本战犯的处理,不判处一个死刑,也不判一个无期徒刑,判有期徒刑的也要极少数。起诉书要把基本罪行搞清楚,罪行确凿后才能起诉,对犯一般罪行的不起诉。这是中央的决定。
中共中央的这个决定,是经过党内党外民主协商后采取的。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代表民主协商之初,各方意见相当不一致,特别提出的异议在于“不判处一个死刑,也不判一个无期徒刑”,难以平民愤、抚民心。在反复的、充分的民主磋商中,各方从国家战略方针、目标出发,综合考虑日本的现状、中日关系的远景、战犯们的悔罪表现,逐步达成共识,形成了全国人民的意志。
中共中央决定传达下来,准备参加审判的公检法人员,尤其是有亲人遭受过日寇伤害者,一时难以理解、接受。周恩来得知,特别告诫他们的领导人:“下级接受不了,主要是因为你们这些上级还没接受。再过20年,你们就会明白这项决定是正确的。”
何用20年?后来的事实证明,几年,一年,当年,人们就都逐渐看明白了。
中国国家公诉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率先把国家的意志体现在自己的“沙盘”作业中。他们当初按照自我理解的法律尺度,在上千名战犯中预定起诉的人数是107人,考虑其中约有70人是有可能被列入处以极刑名单的。根据中央关于“不杀少判”这个决定的精神,复经斟酌缩减,最后落定的起诉人数为45人,而且没有考虑有没有可能被处死刑的,也没有预案无期徒刑,因为那是军事法庭的事。
二
1956年4月29日,在战犯们议罚论死声中,管理所奉命用广播器向他们宣读与毛泽东《论十大关系》同日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一九五六年四月二十五日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处理在押日本侵略中国战争中犯罪分子的决定,现予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毛泽东
一九五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监舍一片寂静,全体战犯洗耳恭听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
现在在我国关押的日本战争犯罪分子,在日本帝国主义侵略我国的战争期间,公然违背国际法准则和人道原则,对我国人民犯了各种罪行,使我国人民遭受了极其严重的损害。按照他们所犯的罪行本应该予以严惩,但是,鉴于日本投降后十年来情况的变化和现在的处境,鉴于近年来中日两国人民友好关系的发展,鉴于这些战争犯罪分子在关押期间绝大多数已有不同程度的悔罪表现,因此,决定对于这些战争犯罪分子按照宽大政策分别予以处理。
人大《决定》,让战犯们看见自我改造的脚步正在走出过往罪恶隧道的尽头,奔向更为确定的亮光。
现在将处理在押日本战争犯罪分子的原则和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金源少校读到这里放慢了速度。
(一)对于次要的或者悔罪表现较好的日本战争犯罪分子,可以从宽处理,免予起诉。
对于罪行严重的日本战争犯罪分子,按照各犯罪分子所犯的罪行和关押期间的表现分别从宽处刑。
在日本投降后又在中国领土内犯有其他罪行的日本战争犯罪分子,对于他们所犯的罪行,合并论处。
(二)对于日本战争犯罪分子的审判,由最高人民法院组织特别军事法庭进行。
(三)特别军事法庭使用的语言和文件,应该用被告人所了解的语言文字进行翻译。
(四)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或者聘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机关登记的律师为他辩护。特别军事法庭认为有必要的时候,也可以指定辩护人为他辩护。
(五)特别军事法庭的判决是终审判决。
(六)处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如果表现良好,可以提前释放。
广播声落,人声沸腾。战犯们喜愧交集,以泪伴语,说《决定》的“每一个字都关系着我们的前途和命运”。
几天后,战犯们知道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任命贾潜为特别军事法庭庭长。
贾潜过去曾担任过滑县抗日民主政府承审(即司法科科长),冀鲁豫行署参议员和司法处长,晋察冀边区联合高等法院院长,华北人民高等法院审判长,这时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事审判庭庭长。
贾潜被提名拟任特别军事法庭庭长,让他第一次主持审理国际战争犯罪案。他深感重担压肩,责任重大,诚恳建议中央另选法律权威人士担当此任,为国争光。
“你是毛主席考虑再三的人选,不好更改。”周恩来中肯而不容分说,“你感觉责任重是好事。只有这样想,才能把事情做好。我认为,你受过高等法律教育,又有多年高等法院的工作经验,在我国你就是有法律权威的人,你不主持让谁主持?”
周恩来强调:“需组织个坚强的(审判)班子,如副审判长、审判员等,你先考虑个意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审批。”
贾潜不辱使命。他提出建议的特别军事法庭组成名单,获得人大会议通过:
副庭长袁光时任解放军军事法院副院长(军法少将)
朱耀堂时任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
全国人大常委会同时同文任命的审判员是:
王许生时任解放军军事审判庭审判员(军法上校)
牛步东时任解放军军事审判庭审判员(军法上校)
徐有声时任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
郝绍安时任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
殷建中时任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剑时任解放军军事法庭审判员(军法上校)
张向前时任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显之时任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
开庭前5天,6月3日,20时~21时30分。
抚顺战犯管理所受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军事法庭委托,向第一批在沈阳受审的8名战犯送达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及日文译本。
“罄南山之竹书罪未穷,决东海之波流恶难尽”。一纸《起诉书》是不可能包容战犯的全部罪行的。它用事实与法律讲话,以少而精确为原则,只列举最重要的、最关键的、最易认定的、证据确凿的罪行,是根据920人的控诉、266人的检举、836人的证据做出的。
“旧法律规定,起诉书只送法官,中国政府却把它提前送到我们被告人手里,这是从来没听过、没见过的事情”,被告人赞许,“说明中国审判是正大光明的”。
他们接过《起诉书》(副本),分别在收到签字单上签字,神情不免有些紧张,有的双手颤抖,横竖找不到落笔的地方。
他们浏览《起诉书》(副本),于细微之处见精神,虽然找不见“死刑”两个字, “严厉惩处”4个字并不等于立即处决,但也包含着判处死刑的意思。
他们手捧《起诉书》(副本),字斟句酌所列罪状, 有的每天看四五遍,有的看了8遍。铃木启久说,《起诉书》(副本)上的“被告承认属实”与“被告供认不讳”的表述含义不同,前者“承认”而不是“供认”,说明我的认罪态度不如“主动”那样“大大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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