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6年6月,在远东(东京)国际军事法庭审判10年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军事法庭,分别在沈阳、太原两地4次开庭,审判四案45名日本战犯。
太原特别军事法庭是设在太原市海子边人民大礼堂的。6月12日至6月20日,在开庭审判的日本侵华战争犯罪山西反革命案8人中,一名叫住冈义一的日军战犯即是其中之一。他是1948年7月10日在其时的山西省徐沟县戴李青村被中国人民解放军逮捕,并在太原小东门的太原日籍战犯管理所被关押的。
据《日本侵略华北罪行档案》,早在954年10月16日,住冈义一在他的口供中,已供认了本人侵华期间在山西所犯的罪行。据其在虒亭部分中的口供,住冈义一是在1944年8月间担任日军陆军独立步兵第一四旅团二四四大队四中队中队长的,其时率部驻于沁县城内。这一年11月,在移驻襄垣县虒亭镇后,为了修筑虒亭镇防御工事,曾令其时的伪区公所,于11月下旬至12月下旬间,从虒亭、土落、寒沟等19个村强抓村民450名,共奴役村民约11800多个工。1945年1月1日,又率部下约40名、伪县保安队30名及工作队8名到送返村一带“扫荡。在返回至小池村南侧的路上,因1名日军被遭遇的八路军击毙,曾命部下将小池村民房约5户、窑洞5户全部放火烧毁,随后又到大池村命部下放火烧毁民房约10处。同年2月中旬,命部下新谷伍长带日军四、五名和工作队前往东陈庄,捕回民兵1名。两天后,又命新谷伍长率兵到南洼村,捕回八路军公安队员1名。并在严刑拷打后,刺死于虒亭镇村外。
1956年6月16日上午8时30分,按照住冈义一口供的罪恶情况和(56)特检字第三号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城野宏等八名战争犯罪案起诉书》,住冈义一作为被予以起诉判刑的日军战犯之一,站到了太原特别军事法庭的被告席上。
现将法庭6月17日涉及虒亭的调查内容实录如下——
审判长:住冈义一到前边来。1945年2月,你在襄垣县虒亭镇命令部下杀害过几个被俘人员和居民?
住冈义一:是,杀害过中国居民,1名和八路军俘虏1名。
问:你是怎么杀的?
答:是给中队的新兵作试胆教育的活人靶,我命令新兵用刺刀刺死的。
审判长:传证人武焕文到庭作证。你叫武焕文吗?
武焕文:是。
问:你在1945年2月在襄垣县虒亭镇住过吗?
答:住过。
问:当时你干什么事情?
答:日军工作队队员。
问:你把被告人住冈义一命令部下杀害中国居民和被俘人员的事实讲一讲。
答:在1945年农历的正月初二日,住冈命令部下日本人的一个曹长在早晨带领日本兵工作队30多人出发扫荡。到陵底的东讫梁上,抓住一个二十多岁的老百姓,当天就带回虒亭日军驻地。在农历正月十一日下午,,住冈命令日本兵捆上带出北门外,在汽车路北边的地内用刺刀刺死。农历正月初四日,保安队和工作队一共十六、七人出发,在郝家庄村扣捕公安局的一个叫郭士英的班长,当天带回虒亭。在第三天的下午,住冈命令日本兵与工作队将其捆起来,带到北门外用刺刀刺死。刺得那人跌在预先挖的那个坑里边,日本兵还在那人脊背上刺了两下。这是我亲眼看见的。
审判长:住冈义一,你对证人的证言听清楚了吗?
住冈义一:是,我听清楚了。
问:你对证人的证言有什么要说的?
答:我没有要说的,完全是事实。
审判长:证人武焕文回证人席上坐下。住冈义一,起诉书上所列1942年8月至1945年1月,你曾经亲自或者纵容部下犯有强奸妇女,烧毁民房、强征劳役等罪行,你都承认吗?
住冈义一:是,我全部承认。
经过对被告人住冈义一被指控的犯罪事实调查,根据被告人住冈义的供词和对其的侦讯判明,被告人住冈义一的犯罪事实,主要涉及三个期间,即日帝侵华期间、阎匪锡山时期和管押期间。其中,在日帝侵华期间,所犯的罪行包括参与集体屠杀俘虏、杀戮和平居民和抗日工作员、焚烧和平居民房屋及粮食、强奸妇女、掠夺奴役五个方面。而具体涉及虒亭的部分,被告人住冈义的罪证则表现在:一是在杀戮和平居民和抗日工作员方面,住冈义一于1944年至1945年间,积极执行日本帝国主义的侵华政策,以恐怖手段镇压抗日活动,先后命部下残杀和平居民和抗日工作员,纵容部下强奸妇女。二是在焚烧和平居民房屋及粮食方面,于1945年1月率队袭击送返村,归途经大、小池村,命部下纵火焚烧民房67间。三是在掠夺、奴役方面,于1944年11、12月间,强征、奴役虒亭镇周围19个村庄的居民共达11800人日,在虒亭镇挖掘了长285公尺、宽深各5公尺的工事外壕。由于其在日帝侵华期间,残杀和平居民、俘虏及抗日工作员370名,焚烧民房67间,粮食40石,强奸妇女10名,掠夺牲畜18头,奴役和平居民11800人日,获得日帝勋六等瑞宝章一枚。
对于其所犯的罪行,除了黄文忠律师予以辩护发言之外,被告人住冈义一结合本人被捕后所接受的“反对侵略战争”教育、我国人道主义待遇的感化和对自己在中国所犯下罪行进行的认真反省,还作了深刻悔悟的最后陈述:
“请求对我这被起诉犯有侵略战争罪行和反革命罪行的人加以严厉的判处。这个正义的审判,是我向中国人民及被害者和他们的家属谢罪的一个机会。这个谢罪与我所犯下的罪行比较起来仅仅是万分之一而巳,但除此以外,我再不能有其他方法可以向中国人民谢罪。我所以能认识我自己的罪行,并且说出我心里的话来,是由于我自从一九四八年七月被捕以来,受到了中国人民长期的温暖的人道主义待遇和耐心的教育,使我认识到中国人民并不是我们过去认为的那种狭隘的民族主义和报复主义。中国人民使我懂得了什么是真理,什么是正义。我从一九三九年十二月开始侵略中国,到一九四八年七月为止的九年期间的罪恶历史,使我失去良心,失去人性,妄想骑在中国人民的头上,作为自己安身立命的道路。”
“我所犯下的一切罪行,都是我违反国际公法和人道主义原则的侵略罪行,我成了战争犯罪人。造成这种后果的,是日本帝国主义发动的侵略战争。我憎恨侵略战争和帝国主义,我也痛恨我自己所犯下的侵略罪行。我要对我的罪行负责,因此我请求给我严厉的惩处。而对我的任何处罚我也要老老实实的接受。我在今后的佘生中,我要以我自己的亲身体验,告诉人们,要反对战争,要爱好和平。我决心为保卫和平而斗争,我发誓把我献身子最有意义的崇高的和平事业,来向中国人民谢罪。为此,特向审判长请求给我严重的处理,给我一次谢罪的机会。”
1956年6月20日下午2时30分,按照被告人住冈义一在日本帝国主义侵略我国的战争期间和日本投降后组织日本军人参加阎锡山按照军队,指挥反革命武装,反对中国人民的解放战争,阴谋复活日本军国主义的罪行的具体情节和反省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处理在押日本侵略中国战争中战争犯罪分子的决定》的精神第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特别军事法庭审判长朱耀堂宣读(56)特军字第三号判决书,对被告人住冈义一作出终审判决。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军事法庭(56)特军字第三号判决书》,判处被告人住冈义一有期徒刑11年。刑期自判决之日起算,判决前关押的日数,以一日抵徒刑一日。
1959年7月9日,后来被押在东北改造的住冈义一刑满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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