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6年6月10日:害怕被重处
8时30分,开庭审理富永顺太郎战争犯罪和间谍特务犯罪案。到庭的除法庭工作人员外,还有各机关、团体、学校的旁听者370余人。截至18时30分,已按照规定的审判程序将公审调查进行了一半。总的来看,今天的审判工作是很顺利的。
在公审调查阶段,审判人员对被告人组织“铁道爱护运动”,设置扩大路警机构、推行特务措施的问题,协助策划和组织宣抚班的罪行,在华北交通株式会社资业局第二交通课长、第三主干和交通地志室主事期间的罪行,在外事警察班和中央特务班担任班长期间的罪行等主要犯罪事实,进行了讯问,并先后传唤了何澄、宋大为等证人出庭作证。被告人对以上罪行和罪责已基本上供认不讳。
被告人富永顺太郎的思想,突出表现是怕重处,因而情绪不安,在某些罪责上承认得还不具体。他在被审前一天曾说:“我每天反复地看起诉书,越看越严重,免不了死刑。我也如同二次大战后像首批审判的东条英机等战犯和特务头子一样,宽大正常不是宽大无边,如宽大了我平不了民愤,常委会决定中提到的大多数……有悔罪表现,并非指全部,极少数的仍不能受到宽处,我又不如别人悔改得早,所以甘心接受死刑,但不希望判处后期执行,拖长苦恼时间。不过起诉书上写的,我供认不讳,也许判不了死刑。”10日被审后他又说:“初解到法庭时,感到十分严肃,思想很紧张,后来才慢慢地缓和下来。”当审判长问他:“你能站吗?”他点了一下头,后来告诉他:“你说话的时候站到前边来,别人说话的时候,你可以坐下。”他表示很感激。晚间休庭后,对日本投降后的“潜伏”问题说:“原以为是个小问题,承认就算了,又想不应该马虎,所以才向证人提出些问题,不是我不认罪。”
11日将继续开庭,基本上可以审判完富永顺太郎案。
1956年6月11日:当庭忏悔,几次哽咽,两次落泪
11日继续审判富永顺太郎战争犯罪和特务间谍犯罪案。上午结束事实调查,下午开始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意见表示认罪,15时30分进入评议阶段。这一案的庭审工作已告顺利结束。现在正在评议,在某些问题的提法和字句上详细审查判决书,准备于适当时间宣判。
今天在事实调查中,被告人供认了日本投降后,在北平与蒋介石特务组织“富永工作队”和“第二工作队”与亲自领导特务间谍活动的罪行。在证人蔡伯康等具体揭发罪行后,被告人都承认是事实,没有意见。对利用白俄富商富吉娜收集苏联情报64件和北京解放前烧毁文件档案等罪行,亦供认不讳。
被告人在最后陈述意见时,综合地较深刻地认识了自己的严重罪恶,陈述了自己赎罪的决心。他说,我按时间是20多年,按地区是中国全境,按性质是令人憎恨的罪恶很大的特务活动,惨无人道的事实数不尽,使很多人失去双亲、丈夫、妻子,至今仍不能消除他们的悲哀。对我这样有严重罪恶的人犯,不但给予教育和优厚的待遇,而且还从上海等地请来了辩护人,为我辩护,我内心很感谢。辩护人指出我的犯罪根源与日本帝国主义的侵略战争政策和上级的指示命令有关。这是事实,但当时的我,没命令也会去做,也会再三想办法请上级下命令,同时所下的命令要以两倍三倍的要求去完成。我的罪恶是没有辩护的余地的。
“今天中国政府对我的审判,完全是实事求是,正大光明。不是我们过去对中国人民那样的严刑拷打,我对不起过去拷问过的人。但辩护人从对我一点一滴的有利方面为我辩护,真是梦想不到,内心感激不尽。所以经中国人民的教育,今天苏醒了良心的我,找不出对我轻处的理由。拿我几十个生命也补偿不了我的罪恶,判处死刑也是愉快接受的。我如果失掉生命,让我的儿子、孙子不要再踏上他父亲、祖父的道路。这是我的遗言,请转告他们。如允许我活下去,要将我的余生,坚决地向驱使我犯罪的日本帝国主义战斗,中国人民叫我干什么我就干什么,以赎我罪恶的万分之一。”他说这些话的时候,几次哽咽,两次落泪。
富永顺太郎说:“受审后我心安下来了,要听从中国人民的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处理日籍战犯决定的精神,和我在法庭上已向中国人民低头认罪的态度,我可能不会被判死刑,只是刑期长短问题。”又说:“日本反动派如果看到我在法庭上低头认罪的纪录片,一定会痛恨我,如果我回国后遭到逮捕,我要向他们斗争到底,即使我不回国,我的母亲、妻子看到我的影片也会喜欢。”他又说:“我爱祖国,不次于别人,但过去不是真正的爱国,是为独占资本家服务,结果损害了自己的国家,今后如果真正爱国,现在就要为独立、和平、民主的日本而斗争。”
旁听的人听了被告人的最后陈述之后认为被告人基本上低头认罪,悔过自新。霍县法院干部陈子解说,被告人最后的陈述是比较老实的,不仅把以往危害我国人民的罪行作了较为深刻的反省,而且很痛心地表示,良心使他不能要求中国政府给予宽大处理。这个罪恶滔天的特务,确实是有所悔改的。
对辩护制度也有一些不同的意见,对这一制度的重要性以及其意义,有的人认识不足,认为这样大的特务不需要辩护。对此,辩护人表示:“辩护是要把被告人的罪行推到客观上去。”有的人则认为:“法庭给被告人指定了辩护人作辩护,这充分地体现了我们审判制度的民主精神和人道主义。”司法干部普遍反映:“旁听了这次公判,等于是上了一堂业务课,为今后审判工作树立了榜样。”法庭宣布择期宣判。
1956年6月19日:这是使我变成新人的判决
上午宣布了对富永顺太郎的判决。
审判长历述了被告人各项罪行之后,强调指出,被告人富永顺太郎在参加日本帝国主义侵略我国战争期间,犯有违背国际法准则和人道原则,坚决执行日本帝国主义侵略政策,对我国人民实施镇压、奴役、抓捕和酷刑残害的罪行;日本投降后,又犯有阴谋复活日本军国主义,继续潜伏我国,勾结汉奸、特务分子,破坏我国人民解放事业的罪行,应予严惩。但被告人在关押期间尚有一定程度的悔罪表现,判处有期徒刑20年。
富永顺太郎回到管教所后说,这个判决是严肃的,以事实为根据的、没有一点不合理的,也是使我变成新人的判决。从我的罪行来看,不论根据其中哪一条,都应该处死刑,但仅判了20年,心里实在感激。现在不在于刑期长短的问题,而在于在服刑期间争取提前释放的问题。从前感到自己年纪大了,有些悲观;总认为要判死刑,特别对判决可使社会上犯罪的人变成新人的积极作用认识不足。今天从自己的亲身经验中认识到:只要相信政策,一定会有光明前途。我一定要像在北京劳改期间那样,真诚地改造自己(他说在劳改时受过一次表扬),以期早一天进入人民的行列。
今天到庭旁听的有省、市机关,各民主党派,群众团体和省、市政协各界代表人士等410余人。他们认为,被告人的罪行是极其严重的,千刀万剐也赎不了他的罪。不过判他20年徒刑,向全世界宣扬我们的政策和人道主义,比杀了他的作用大多了。判20年不仅有力地惩治了战犯,并且对好战分子是一个严厉的打击,对争取世界持久和平,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
城野宏等8名战犯案:
连审八日,从头到尾的谢罪
1956年6月12日至20日,太原特别军事法庭开庭审理了城野宏、相乐圭二等8名战争犯罪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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