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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海建|对战犯向井敏明、野田毅和田中军吉的审判
来源:澎湃新闻   2022-07-06 09:34:56

(本文摘自严海建著《日本战犯审判研究》,江苏人民出版社,2022年4月。原文注释从略。)

  向井敏明、野田毅和田中军吉三人都是在南京大屠杀中直接屠杀大量俘虏及非战斗人员的日军中下级军官,由于情节相似,故被并案处理。

  1937年,在从上海向南京进攻的途中,两名日本军官展开了一场“杀人竞赛”,以先杀满百人者为胜。到攻入南京时,两人一个杀了105人,另一个则杀了106人。这两个杀人者,一个叫向井敏明,一个叫野田毅。当时的日本媒体对这场“竞赛”给予了连续的大幅报道,以宣传日本军人的“勇武”。《东京日日新闻》在12月31日的报道中还配发了二人手持军刀的合影。1938年1月1日,上海租界的英文报纸《密勒氏评论报》转载了《东京日日新闻》刊载的向井敏明、野田毅二人杀人竞赛的消息,随后其他外国媒体也做了转载报道。1938年1月25日,《申报》(汉口版)也以《紫金山下杀人竞赛敌兵惨绝人寰》为题,转载了《密勒氏评论报》对“百人斩”的报道。同日,武汉《新华日报》也刊发了题为《南京紫金山下杀人竞赛,寇军暴行惨绝人寰》的报道。

1937年12月13日,日本《东京日日新闻》特约通讯报道

  1942年10月19日,国民政府驻荷兰公使金问泗在参加盟国惩处战争犯罪的拟议过程中,特别提出:“似只须择情节重大、证据确凿、众所切齿者三五人,例如南京之役日军官二人以先杀华人一百人为比赛之类。”此处所谓“日军官二人”即向井敏明和野田毅。

  1946年1月19日,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成立,代表中国出席的法官是梅汝璈,检察官是向哲浚,此外,还有杨寿林、方福枢、裘劭恒、刘子健等数位法学家担任助手。刚从东吴大学毕业的高文彬经东吴大学教授刘世芳的推荐,成为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中国检察官向哲浚的翻译和助手,其主要工作就是协助向哲浚搜集整理证据材料。高文彬在搜集资料的过程中偶然发现了1937年12月的《东京日日新闻》对向井敏明和野田毅杀人比赛的报道。

  当时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对南京大屠杀的举证程序已经结束,这份证据不能再呈送。根据向哲浚的建议,这份罪证被转送中国国内的军事法庭,作为立案和起诉的依据。国防部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庭长石美瑜马上呈报战犯处理委员会,要求引渡向井敏明和野田毅来中国接受审判。1947年5月8日,国民政府战争罪犯处理委员会第65次常会在讨论引渡战犯案时,决议“杀人比赛之凶犯可先行引渡”。国民政府电告中国驻日代表团,向盟军总部提出抓捕向井敏明和野田毅。

  向井敏明,日本山口县人,1937年任日军第十六师团片桐联队富山营炮兵小队长。

  野田毅,日本鹿儿岛人,1937年任日军第十六师团片桐联队富山营副官。

  1941年,太平洋战争爆发,两战犯所在的日军第十六师团成为进攻菲律宾的第十四军主力。后来,第十六师团驻守菲律宾莱特岛。1944年,莱特湾海战之中,美军登陆莱特岛,第十六师团被歼灭。根据日本厚生省资料,莱特湾一战,日军第十六师团被歼灭13158人,被俘620人,而向井敏明和野田毅二人的名字出现在了战俘名单之中,二人后被美军遣返回日本。1947年8月20日,野田毅在日本埼玉县被抓获。通过对野田毅的审讯,向井敏明随后落网。10月25日,战犯向井敏明和野田毅乘日本海轮“和顺”号被押解到中国,11月6日,向井敏明和野田毅被移送南京小营战犯拘留所。

向井敏明

向井敏明

野田毅

野田毅

  与审判谷寿夫要对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暴行做完整的证据梳理不同,对向井敏明和野田毅的审判相较而言较为简便。日军中下级军官往往是直接实施暴行的行为人,其罪行事实清楚,罪证确凿。但是站到被告席上的向井敏明和野田毅,还是对他们所犯的罪行百般抵赖。

  向井敏明、野田毅两人因在南京犯下的杀人比赛暴行被起诉,由军法检察官李璿于1947年12月4日向国防部审判战犯军事法庭提起公诉。军事法庭在起诉书中称:两战犯进行杀人比赛的事实,“业经敌随军特派员浅海、光本及浅海、铃木等,先后将目睹情形,电达东京各报纸连篇登载,万口争传,誉为勇壮。并经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中国检察官办事处获之《东京日日新闻》可资考察核对。该报所登载被告之照片,亦属相符,证据确凿”。

  1947年12月18日,南京军事法庭对野田毅、向井敏明、田中军吉进行公审,审判长石美瑜,审判官李元庆、孙建忠、龙钟煌、张体坤,检察官李璿,主任书记官施泳,被告辩护律师崔培均、薛诵齐、陈嗣庆。审判长讯问向井敏明,审判长首先问:“民国二十六年十二月十二日攻南京城时,被告是否在中岛部队任少尉队长之职?”向井答:“当时是中岛部队少尉炮兵队长。”审判长续问:“被告在紫金山麓与野田毅作杀人比赛,被告杀一百零六人,野田毅一百零五,有没有这回事?”向井答:“不是事实。”审判长问:“《东京日日新闻》上登有以杀人作娱乐的新闻,并刊有照片,此项证据从东京国际军事法庭获得寄到本庭,被告还能强辩吗?”向井看过法庭提供的此项证据后,即翻开自带地图,辩称:“被告不曾到南京,也不曾到句容,当时只到达无锡,旋即于丹阳作战时负伤。在无锡时遇见随军记者,以开玩笑态度对被告说,将描写渠等之英雄行为于报端为其征婚。根据去年东京此一记载,国际军事法庭亦曾传讯,但认为无事实根据,三天后即行释放,日日新闻记载全系虚构,不是事实。”庭上旋即以当年英国记者田伯烈所著《日军暴行纪实》中记载有关杀人比赛部分念给被告听。被告答曰:“日日新闻上记载,被告半年后才知道。”随后法庭传讯野田毅,野田毅否认曾到过南京及句容,称其在丹阳时即与向井敏明分别,此后便不曾见面,《东京日日新闻》所载均非事实。

向井敏明在南京雨花台被枪决

向井敏明在南京雨花台被枪决

  法庭讯问完毕后,检察官起立列举两战犯残杀平民的事实,要求法庭依照起诉书判决。随后法庭开始辩论,野田毅和向井敏明辩称:《东京日日新闻》系虚伪登载,记者浅海专为颂扬武力,以博日本女界之羡慕,希望能早日获得佳偶,因此毫不足信。随后审判官龙钟煌又出示了1937年12月《日本公告报》和1937年12月英文《大美晚报》关于百人斩的报道。龙钟煌据理驳斥说:“在作战期间,日本当局对于军事新闻之统制检查本极注重,而《东京日日新闻》系日本重要媒体,如果该被告等并无此杀人竞赛之事实,绝无故为虚构以巨大篇幅专为该两被告等宣传之理。况该项新闻之登载,既经本庭引用上述各项确凿证据予以证实,即非通常传闻者可比,自得据为判决之基础。至谓以杀人为竞赛之凶残兽行,可作征婚广告,以博女性欢心,更为现代人类史上前所未闻。其抗辩各节,均属无可采取[信]。”被告辩护律师请求法庭批准被告要求,传讯随军记者,做公正判决。

  战犯田中军吉,日本东京人,1905年出生,毕业于日本陆军士官学校。1937年8月随侵华日军入侵华北,时任日军第六师团第四十五联队中队长。在南京大屠杀期间,任日军谷寿夫师团大尉,携“助广”军刀砍杀平民逾300人。田中军吉最初并未被列入南京大屠杀案的战犯名单,到1947年4月,战犯处理委员会接到中国驻日代表团搜集到的罪证后,将田中军吉列为战犯并引渡到中国受审,于5月14日将其并入南京大屠杀案内审理。5月18日,田中军吉被引渡至中国上海,关押在战犯管理所,5月22日押解至南京。审判战犯南京军事法庭原定于12月12日对田中军吉进行了公审。12月18日,国防部军事法庭将田中军吉与“百人斩”的两名战犯并案审判。

田中军吉

田中军吉

  1947年9月20日,南京军事法庭决定对田中军吉提起公诉。理由是田中军吉1937年七七事变后来华充任侵华日军第六师团中队长,在谷寿夫率领下参与南京大屠杀。他在作战期间,违反战争法规及惯例,肆意杀戮中国平民,并持刀砍杀被绑下跪不知姓名之中国人一名,查获其斩杀300人之队长军刀“助广”之照片一张为证,因而必须作为战犯予以严惩。

  1947年12月18日,法庭审判当日,审判长问:“民国二十六年在南京作战时,是否为谷寿夫部队?”田中答:“是。”审判长续问:“十月二十八日开调查庭时,被告曾承认在南京西郊作战,当时是否带此号称‘助广’的军刀作战?(庭上示以该军刀照片)”田中答:“是年十二月十二日攻南京战时,被告曾带此刀在南京西南四公里处作战。”审判长问:“在山中峰太郎所写《皇兵》一书里,作者称被告曾以所携‘爱刀助广’砍杀三百余人,书上并有被告十年前在南京照片一张,另有被告持军刀将一平民砍首照片,这三百余人是在城里抑城外被害的?”田中辩称:“《皇兵》一书是宣传被告在战场上英勇作战情形,其中所言杀三百余人之事,是作者所想象,不是事实。至于刚才所看的照片,赤足,衬衣,草帽,可说明是夏天,与攻南京战时无关。当时被告虽为谷寿夫部队,但质诸天地神明,与南京大屠杀毫无关系。”审判长问:“该被害者是在什么地方杀的呢?”答:“地点是在湖北通城,被告奉联队长之命执行。被杀者曾屡破坏日军设备,经逮捕后依法审判处以死刑。”

  从检察官提供的证据来看,对田中军吉、向井敏明、野田毅三名战犯的审判,在立案时即已掌握主要证据,且所列核心证据均来自日方文献,三名战犯虽一再否认证据的客观性,但未能提出有效的证据和反驳理由,无法否认基本事实的存在。

  法庭最后判决:“被告向井敏明、野田毅、田中军吉,系南京大屠杀之共犯,按被告等连续屠杀俘虏及非战斗人员,系违反海牙陆战规则及战时俘虏待遇公约,应构成战争罪及违反人道罪。其以屠戮平民,以为武功,并以杀人作竞赛娱乐,可谓穷凶极恶,蛮悍无与伦比,实为人类蟊贼、文明公敌,非予尽法严惩,将何以肃纪纲而维正义。”

  南京军事法庭对战犯田中军吉、向井敏明、野田毅做出判决后,将判决书和战犯的申辩书一并报送国民政府审批。1948年1月26日,国民政府主席批复:“被告向井敏明、野田毅、田中军吉于战争期间,共同连续屠杀,既据审讯明确,原判依法处死刑,核无不合,应予照准。至被告等请复审理由,核与陆海[空]军审判法第四十五条各款之规定不合,应予驳回,希饬知照。”

  1948年1月27日,南京各大通衢路口张贴大型布告:“查战犯向井敏明、野田毅(即野田岩)、田中军吉等(即南京大屠杀案共犯),在作战期间共同连续屠杀俘虏及非战斗人员,罪证确凿,业经本庭依法判决,各处死刑,并呈报国防部参谋总长陈转奉国民政府主席核准,饬即执行具报等因。遂于本月28日正午12时,由检察官将战犯向井敏明、野田毅(即野田岩)、田中军吉等3名提案,验明正身,押赴雨花台刑场执行死刑,以昭炯戒。除呈报外,合亟布告周知。此布。”1948年1月28日,战犯向井敏明、野田毅、田中军吉被押赴南京雨花台刑场,执行枪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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