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级战犯:
镝木正隆 陆军少将 第55军参谋长
酒井隆 陆军中将 第23军司令官
膳英雄 宪兵大佐 徐州宪兵队长
田中久一 陆军中将 第23军司令兼香港总督
谷寿夫 陆军中将 第59军司令官、前第6师团长
德本光信 陆军大佐 独立混成第31联队长
平野仪一 陆军少将 第129师团第92旅团长
森木五郎 宪兵大佐 华北派遣军宪兵队长
野间贤之助 宪兵大佐 香港宪兵队长
泽荣作 陆军大佐 澳门特务机关长
重藤宪文 陆军少将 华南派遣军宪兵队长
左近允尚正 海军中将 中国派遣舰队参谋长
金沢朝雄 宪兵中佐 香港宪兵队长
田村刘吉 海军少将 第83警备队司令、第14根据地司令
田中透 陆军少将 台湾混成旅团第2联队长
久保孚 文官、工学博士 抚顺煤矿矿长
伊达顺之助 满洲陆军上将 特务、伪满洲国自治联军司令
日本战犯是指1945年8月15日,自日本政府投降之日起,相当一部分日军军官被远东国际军事法庭起诉,或被中国、新加坡、菲律宾等一些同盟国俘虏。在中国,日本战犯共经历两个时期,一个是中华民国国民政府时期,一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国民政府时期于1945年冬成立了战争罪犯处理委员会。1946年2月15日,南京国防部审判战犯军事法庭成立,主要审理制造南京大屠杀惨案的日本战犯和其他日本战犯。据不完全统计,从1945年8月至1947年5月,中国国民政府共逮捕日本战犯2357名。经南京和上海、北平、汉口、广州、沈阳、徐州、济南、太原、台北等10处军事法庭的分别审讯。其中谷寿夫、田中军吉、向井敏明、野田毅、川岛芳子等149名罪大恶极的战犯被国民政府依法判处死刑。696名日本战犯被国民政府检察机关起诉判刑,400多名日本战犯被判处无期徒刑。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新中国开始接手国民党政府所处置的日本战犯。另外新中国还接收了从苏联引渡回国的战犯。根据中共中央的指示,对于日本战犯要以“感化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因而所有被国民政府判刑的战犯暂时获得特赦。195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军事法庭对关押在太原和抚顺的1000余名日本战犯进行审判,无一人被判处死刑。8名战犯分别被判处8-18年有期徒刑。1956年6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在押日本战犯上中正高、大矢正春、川田敏夫等335人,宣布免予起诉并释放。1964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所有战犯释放回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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