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期徒刑16人:
l、白鸟敏夫:曾先后在日本驻香港、美国、中国和德国等地使馆任职,1930年任外务省情报部长。与军部来往密切,主张实行强硬外交政策,积极推行日本的大陆扩张政策。1949年6月3日服刑期间病死。
2、平沼骐一郎:日本天皇制司法官僚的总代表,天皇的狂热追随者和布道师,被称为“日本法西斯教父”。1923年他成为日本的司法大臣,1926年为枢密院的副议长。创立“国本社”,1939年1月4日组阁,任首相近8个月。1940年至1941年任第二届近卫内阁的内务大臣和国务大臣。1952年服刑期间病死。
3、小矶国昭:陆军大将。1942年,他在朝鲜大力推行奴化教育,镇压朝鲜人民的反抗行动。积极策划发动战争侵略中国。1944年7月22日,任首相。1945年,辞去首相职务。1950年在狱中病死。
4、梅津美治郎:日本陆军大将。1939年至1944年6月,担任关东军司令官,在中国东北实行残酷的殖民统治。1949年病死。
5、荒木贞夫:陆军大将,男爵。曾参加日俄战争。后任陆军大臣、教育大臣,极端军国主义分子。
6、桥本欣五郎:极端的法西斯分子。1936年8月,效仿纳粹德国“一国一党”的法西斯理论,创建了“大日本青年党”,任总裁。1937年10月,任侵华日军华中方面军炮兵纵队长,命令炮兵部队对停泊在南京附近长江中的所有舰船,不问国籍,一律加以攻击。1955年获假释出狱。
7、畑俊六:陆军元帅。1938年10月26日,任侵华日军华中方面军司令官,率部攻占武汉,犯下了累累罪行。历任中国派遣军司令官、陆军大臣。1954年被假释出狱。
8、星野直树:历任伪满洲国总务长官、日本内阁书记官长、国务大臣。致力于将东北的所有经济部门控制在日本人手中,从而扩大日本军事工业,实行垄断措施。策划成立了由日本人把持的“满洲国”中央银行,控制了东北的金融命脉,并鼓动日本国内财阀到东北投资。他还公然实行“以毒养战”的罪恶政策,在中国被占领的土地上强制推行种植鸦片,使日本在伪满洲国及华北、华中等地开展毒品交易。1958年获减刑被释。
9、冈敬纯:海军中将,曾任海军省总务及军务局长、海军次官等,极力鼓吹发动太平洋战争并亲自指挥作战的战争狂热分子。在太平洋战争中,使盟军蒙受了沉重打击。
10、大岛浩:陆军中将,驻德大使,日本法西斯外交的主力干将之一,是力促日本与法西斯德国、意大利结成“法西斯轴心”的主要人物,与德国订立《日德防共协定》。
11、南次郎:陆军大将,“九·一八”满洲事变时任陆相,又曾任朝鲜总督及法西斯团体大日本政治会总裁。
12、贺屋兴宣:日本侵华期间曾担任“华北开发会社”总裁,创立“华中振兴会社”,两度在内阁中担任大藏大臣。1955年被赦免出狱。
13、铃木贞一:陆军中将,长期在中国进行特务活动。《田中奏折》出自于他手。在盘剥中国人民经济部门担任过要职。是“兴亚院”的组织者之一,“企划院院长”,曾任兴亚院政务长和无任所大臣。是日本法西斯政治团体“大政翼赞会”的主要领导人之一。1941年太平洋战争爆发前夕,他开始担任内阁规划院总裁及国务大臣。
14、岛田繁太郎:海军大将,历任海军参谋部参谋长、舰队司令官和海军大臣,积极参与和推行东条英机太平洋战争计划。
15、佐藤贤了:陆军中将,1937年,日军发动全面侵华的“七七”事变时,在陆军省军务课任职。后任东条英机内阁陆军省军务局局长,出谋划策日本侵略战争。
16、木户幸一:天皇的首席顾问,历任文部大臣、内务大臣、厚生大臣和宫内大臣,参与策划侵华战争和太平洋战争。
有期徒刑2人:
1、东乡茂德:1912年进入日本外务省,历任欧美局局长、欧亚局局长、驻德大使、驻苏大使等职。1939年5月至9月专门负责处理诺门坎事件。1941年10月至1942年9月,任东条英机内阁的外务大臣,参加太平洋战争的筹划和准备。太平洋战争爆发后,与其他人合作指导太平洋战争及对华战争。判处有期徒刑20年。1950年7月,于服刑期间病死于驻日美军陆军医院。
2、重光葵:历任日本驻上海总领事、日本外务省次官。日本驻苏联大使、驻英国大使、驻汪伪政权“大使”,日本外务大臣兼大东亚大臣。代表日本政府在美国海军“密苏里号”战列舰上签署日本无条件投降书。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后释放任改进党总裁、民主党副总裁。
7名被判绞刑的日本甲级战犯,曾向美国最高法院提出上诉,要求释放。12月6日,美国最高法院决定接受上诉。世界舆论为之大哗。面对国际压力,12月20日美国最高法院否决了日本战犯的上诉申请。1948年12月23日凌晨,由中、苏、美、英四国代表监督,在东京市巢鸭监狱对7名甲级战犯执行了绞刑。
由于美国的对外政策转向,服刑的日本战犯除病死在狱中者外,到1958年4月7日,日本未服满刑期的战犯都得到了赦免,有的当上了日本政府要员。
二、对乙、丙级日本战犯的审判
据统计,被同盟国起诉的各类日本战犯总数为5423人。对乙丙级日本战犯,分别在马尼拉、日本横滨、新加坡、仰光、西贡、苏联伯力、中国南京、沈阳、太原等地进行了审判。乙丙级日本战犯被判刑者4201人,被判处死刑者934人。
部分审判:
1、马尼拉审判。马尼拉审判是远东盟军总部联合国军菲律宾战区司令官特别军事法庭,对日本侵略东南亚战犯的庄严审判,是二战结束后对日本战犯的首次审判。1945年9月16日开庭,5位美国将军担任马尼拉军事法庭的法官。法庭经审判后,1945年12月8日下午,法庭庭长雷诺鲁兹少校庄重宣告,判处罪大恶极的日本战犯,侵占马来西亚、新加坡日寇的司令官山下奉文绞刑;1946年2月23日3时02分被押上绞架,3时27分毙命。判处在日本已被美军逮捕被押送来的,原日本第十四方面军司令官本间雅晴死刑,1946年4月3日,本间雅晴被美军行刑队枪决。
2、新加坡华侨被日寇检证及杀害集体鸣冤委员会,简称新加坡华侨集体鸣冤会。这个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新加坡华侨调查日本侵略军罪行的群众组织,1946年6月2日成立。郑古悦(1881 - 1957)任主席,副主席为杨缵文,正副总务为庄惠泉和黄奕欢。委员包括李振殿、梁元浩、郭珊瑚、曾心影、苏孝先、洪永安、潘醒农、蔡晖生、林明芳、张芹生、孙炳炎等,共计37人。主要任务是调查日本侵占新加坡和马来西亚时期华侨所受生命财产损失,并搜集证据供审判日本战犯法庭参考。由于委员会成员四处奔波,极力呼吁,终于成立军事法庭。1947年3月10日开庭审讯日本战犯。发出检证命令的口军警备司令河川中将和执行大屠杀计划的日本宪兵队长大石大佐,被处以绞刑。其他帮凶西村中将、横田大佐、龙中佐、大西觉少佐、久松大尉等5名战犯,被处以无期徒刑。
3、日本横滨审判。东京盟军最高统帅部下设一个法律事务处。它除承办总部的一般法津事务之外,还主管日本战犯的引渡以及对乙、丙级日本战犯的检举、逮捕、侦察和在日本组织审讯他们的法庭。这些法庭大都是临时性的,由三名至五名军法官所组成,每案审讯的被告只是一名或数名,被控的罪名都是暴行罪,即普通的战争罪行。这些法庭采用的程序是简易的诉讼程序,它们结案也就比较迅捷。因对在日本的乙、丙级战犯们的审讯大都是在横滨举行的,一般日本人称为“横滨裁判”。法律事务处的工作,事实上都是由美国人包办的。它有时为点缀门面也邀请少数有关的同盟国人参加。例如,在该处担任侦察和搜集证据的便有两名中国人。在横滨各法庭讯审的许多案件中,中国军事代表团也曾有过几次被邀派遣一名法官参加。
4、苏联伯力审判。伯力即苏联西伯利亚的哈巴罗夫斯克,伯力审判即哈巴罗夫审判。审判长,期尔特科夫少将,上校法官毕列五夫斯基、检察官巴真科中校、内务部驻伯力边区办事处工作员哥赫曼大尉、释译茨菲洛夫、辩护律师(莫斯科律师公会会员)柏洛夫、苏联医学科学院大学士茹科夫一费勒什尼科夫、军医上校克拉斯诺夫、伯力医学研究院微生物学主任科萨列夫教授、兽医中校亚历山大洛夫、寄生物学家科兹洛福斯卡平等人。1949年12月6日预审,是苏联对日本12名日本细菌战犯的严正审判。1949年12月25日正式开庭审判。判处原关东军司令官山田乙三、关东军医务处长梶塚中将25年徒刑,其他战犯25年以下至2年徒刑。服刑未满的山田乙三(被包括在移交给中国的969名战犯内),1950年8月1日随日本战犯在绥芬河移交给中国。山田乙三在抚顺战犯管理所,认罪态度良好,积极接受改造,1956年6月被中国政府特赦释放回国。
5、中国国民党政府对日本战犯的审判。从1945年底至1947年底,中国国民党政府也在一些地方设立了审判日本战犯的军事法庭。共受理日本乙丙级战犯案件2435件,判决318件,经国防部核定判处死刑的110件,判处徒刑的208件,宣告无罪的283件,不起诉661件。
1946年2月15日,南京审判战犯军事法庭成立,主要审理制造南京大屠杀惨案的日本战犯。法庭根据调查和民众的控告信,向东京盟军总司令部提出,要求将南京大屠杀的主犯和其他罪大恶极的战犯引渡到中国,接受审判。1946年8月1日被盟军总部关押在巢鸭监狱的战犯谷寿夫由中国驻日代表团派人押送至中国。1947年5月22日,中国外交部要求引渡杀人比赛战犯向井敏明、野田毅。9月2日,向井敏明被盟军总部捉拿归案,10月25日,被引渡到上海。战犯野田毅也于同年被引渡到中国。战犯田中军吉于同年5月被引渡到中国。四名战犯被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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